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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私下“卖”单 千元货损只赔12元?

2008-1-15 17:36: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通过快递公司邮递价值上千元墨盒到山东,却被快递公司私下转到别家投递。墨盒在快递过程中损坏,快递公司只愿意赔12元快递费。昨天,合肥市的周先生向本报反映此事。 
  2007年7月12日,由于业务需要,周先生需要快递两个墨盒到山东诸城,于是找到一家快递合肥分公司。一般快递,对方几天就能收到货,而在山东的朋友过了12天还没有收到货。
  周先生不得一次又一次拨打快递公司电话查询,最后却被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他被“卖单”了,即周先生的快件被转到了另一家快递公司投递,他们公司的人也查不到快件的下落。
  无奈之下,周先生只好要求签单的公司尽量帮其找回快件。2007年12月底,该快递公司打电话告知周先生,快递的墨盒已经破裂。
  周先生向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周先生没有保价,只能按照邮递费的两倍赔偿,即只赔偿12元。周先生说,快递的墨盒是知名品牌,价值1000元。快件出了问题,快递公司却把风险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其条款令人气愤。
  对于周先生遇到的情况,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的吴定兵律师认为,快递公司应该全额赔偿消费者的快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快递公司的基本义务就是将快件货物安全地送达收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因此快递单上的条款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投诉人周先生保存有快递单的复印件,并且上面已经清楚写明快递的货物为墨盒,那么快递公司应按照同种品牌市面墨盒的价格全额赔偿。
  合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咨询部的负责人赵继华也认为,快递公司在快递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顾客货物损坏,应该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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