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消费者获赔600元
2012-4-24 10:57: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日前,有消费投诉称某快递公司将其邮寄到北京的证件包裹丢失,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经当地12315调解后,快递公司最终向消费者赔偿600元损失费。同时,他们还提醒消费者在邮寄货物时,要仔细阅读快递合同,谨慎规范地填写所邮寄物品的品名、价值、保价金额。
据消费者反映,近日他将一些证件邮寄到北京。不幸的是,快递遗失。得知情况后,他特意从陕西赶回广州处理,并重新办理丢失的证件。由此造成的交通费和办证费就达到近千元。他认为快递公司应给予赔偿。然而,快递公司称,由于该消费者事先没有对快递的证件予以保价并另行支付保价费,按照《邮政法》的规定按照运费的3倍给予赔偿,即只赔45元。
据了解,《邮政法》确有规定,未保价物品丢失赔偿最高不超过所付邮资的3倍。因此,未保价的贵重物品丢失时,快递公司都会据此进行赔偿,导致消费者常蒙受较大损失。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当消费者付完快递费用后,经营者为其提供的服务随即产生,就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如果财产在邮寄过程中造成丢失、损坏,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偿,而不应当以没有缴纳保价费为由推脱责任。
接报后,12315工作人员向快递公司负责人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并耐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快递公司向消费者赔偿600元。
12315仍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快递服务时应尽量到当地邮局或选择一些较大的、信誉度高、已形成规模的快递公司;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详情单也要规范,在填写详情单时一定要如实填写邮寄物品的品名、价值、保价金额;在接受快递服务时应看清投递委托单背面的合同约定,不要急于投寄包裹而草率地签下自己的名字;发现快递公司单方拟订的限制性条款,消费者尽量不要委托这些公司服务,避免自己的财物遭受损失后追偿困难。另外,消费者遇到维权纠纷时要保留消费凭证,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