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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转厂业务相关政策
一、国内转厂业务转出与转入各方,适用不同的政策:
国内转厂是指外商企业用进口料件及部分国内购料加工成产品后不直按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业务。
(一)、发生转厂业务的转出方企业(设甲方),适用免税政策,在增值税申报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反映。
税收处理:按照国家税务局1994年11月7日国税发[1994>239号文的规定,甲厂可凭海关出具的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报关单及与乙厂签订的供货合同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但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国内转厂至今没有出台明确的税收政策,而原来适用的免税政策,则是免进口材料关税,增值税可以免,但国内材料的进项不可抵扣,即只免销项减去国内材料进项的增值税。)
(二)、企业接受国内转厂转入方(设为乙方)转入的材料再加工出口的行为属深加工结转,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二、企业发生国内转厂业务的税务办理程序分别各方基本项目:
(一)国内转厂出口业务的(甲方)海关手册的“国内转厂”登记备案。
1、 开展国内转厂业务的三资生产企业,在第一次进料的次月10日前,持以下资料连同当月纳税申报资料一起到分局申报征收股征收岗办理登记备案和纳税申报手续: (1)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2) 《企业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复印件;(3) 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复印件。
2、 免税申报。 企业在发生国内转厂出口业务的次月10天内,凭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发 票及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原件、《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连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并向申报征收股征收岗办理国内转厂收入的免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