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1996年1月26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109号)第十九条规定:“
承运人要按受理业户注明的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要求,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或收款人,办清交接手续,并将运单回执联寄回货物受理业户。
当发生货运质量责任事故,需承运人赔偿时,托运人可向货运受理业户提出,受理业户查清确属承运人责任后,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根据这一规定,在发生货运损失(货损或骗货)时物流配货企业(站)调查发现损失责任属于车主承运方的,物流配货企业(站)应该先赔付货主损失,然后向车主司机追讨货运损失。但是物流配货企业(站)如果没有赔偿能力,或者发生骗货事件由于损失巨大物流配货企业(站)会关门溜之大吉时,货主发货方的经济利益还是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大部分货主参照这一规定要求物流配货企业(站)购买一份物流责任保险和骗货保险以转移经营风险,尤其是骗货保险由于单次损失保障金额巨大对货主的货物安全保护作用非常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