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
审批机构 |
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
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农业部2002年第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对动物饲养场,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的审查、考核、检测。 |
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农业部2002年第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
申报材料 |
㈠动物防疫合格证申领登记表;
㈡动物防疫考核表;
㈢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㈣检验、检测结果;
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审批程序、期限 |
动物饲养、加工、经营、储运单位和个人→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审查、检验、检测→检验合格者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
不合格或不报检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
在30个工作日内检验发证。. |
审批结果 |
检验合格者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或不报检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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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证件不收费。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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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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