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17
百佳物流承运单是为发货人准备的,具有契约的,不可转让的运单。当发货人以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名誉提供本承运单相关信息,并签字署名后,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承运单运输协议书的各项填写内容,并受法律保护。发货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
1、发货人应认真确认发货人的详细信息(公司名称,联系人全名,联系电话,地址等),如所提供的信息不详细或有误,导致物品不能按时准确送达或丢失,发货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2、发货人应提供准确的物品信息及资料,不能假、虚、瞒、错、漏报物品相关信息及资料。并保证所托物品符合国家法律及运输部门能接受的,不违背承运人意愿的物品,禁止托运易燃易暴危险品、有毒性化学危险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政策法律严禁携带和运输的任何物品,发货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3、发货人应对所托之物品妥善包装,并且必须符合物品安全运输的要求,针对特殊性质的物品(如贵重物品,易损坏或变质的物品等)发货人应做好特殊包装,并向承运人做出特别声明或采取保价措施。
4、承运人有权放弃或拒绝不适宜运输的物品、对有意或无意隐瞒物品真实品名及价值的物品、国家法律明令严禁携带、邮寄、运输的物品。一旦违反,发货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5、发货人及委托代理人保证接受和支付承运人公布的物品运价及相关的包装、仓储和其他费用。发货人及委托代理人未按承运单规定支付应付运费及相关费用,亦没取得任何有效担保,则承运人有权置留所承运之物品,并保留对发货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追债权,且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6、承运人在原有收费标准上根据发货人要求,需要保价的(普通)物品则按所申报的实际价值加收千分之五的保价费(特殊性质的如贵重物品、易损或变质的物品等,按其它保价费率计算保价费用,)否则发货人默认承运人为其物品保价的最高额度为所托运之物品的三倍运费。
7、因承运人过失造成(非保价)物品减失,短少,损坏,罚没的,则按国际惯例以丢失或损坏之(非保价)物品的三倍运费赔偿。若(非保价)物品外包装完好,包装内的(非保价)货物破损或缺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8、因承运人过失造成(保价)物品减失,短少,损坏,罚没的,则按国际惯例以丢失或损坏之(保价)物品的保价价值赔偿。若(保价)物品外包装完好,包装内的(保价)货物的破损或缺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9、发货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过失及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暴乱,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及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导致物品(含保价物品)损失以及任何形式的损失,承运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及相关连带责任。
10发货人若自行参加保险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承运人配合保险公司调查,将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11、所托运之物品运抵目的地交收时,收货人如有问题须当即提出,交收完毕签收后,协议即履行完毕。对于该次协议的履行,收货人或发货人如有任何异议申诉,请于协议履行完毕后三日内提出,否则,视收货人或发货人放弃申诉的权利,承运人将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12、本承运单应加盖百佳物流业务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业务规定发生变化与本承运单运输协议书不一致时,一切以本承运单运输议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