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调度工作暂行办法
2006-11-12 20:22: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了贯彻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加强汽车运输管理,建立正常运输秩序,合理组织运输,充分发挥现有汽车的运输效能,保证全面均衡地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运输计划,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二、 汽车运输调度部门在安排运输任务和执行调度工作时,应坚决贯彻农、轻、重的次序和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中央、后地方及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综合平衡,全面安排。
三、 调度部门在进行调度工作时,应认真贯彻专业运输与社会运输相结合,近
代化工具运输(汽车)与民间工具运输(人力、畜力车)相结合的方针。
汽车与人力、畜力车的分工原则是:汽车主要负担公路干线运输,人力、畜力车主要负担短途支线运输。
四、 调度部门在进行调度工作时,应认真贯彻“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多快
好省地完成运输任务。
五、 汽车运输具有点多、面广、流动和分散的特点,因此,调度工作必须认真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调度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六、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市、自治区)公路汽车运输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请省人委批准公布施行,并报各大区中央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
第二章 调度工作的任务
七、 调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 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进行运力运量平衡,合理安排运输,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运力运量平衡计划的实现;
(二) 根据运输任务和运输生产计划编制汽车运行作业计划,并通过运行作业计划组织企业内部,如车队、车站、车间、装卸等环节,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有计划的生产,最大限度地发挥汽车运输的潜力;
(三) 掌握客货流量、流向、季节性变化和装卸现场的情况以及其他各种运输工具的运输情况,全面细致地安排运输,并针对运输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计划的完成;
(四) 根据各种物资调运路线情况,组织合理运输,推广线性规划、循环运输、甩挂运输以及联接运输等先进调度经验,研究和改进汽车运输调度组织工作,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完成最多的运输任务。
八、 各级调度部门在平衡运力运量时,对参加社会运输的机关企业汽车,亦应纳入当地运力运量计划内,进行统一安排。
九、 各级调度部门在进行调度工作时,必须认真贯彻汽车计划预防保修制度,保证在线路上运行的汽车和挂车,按时调回进行保修,严禁超载超拖,以维护车辆技术状况的完好。
第三章 调度工作的管理体制
十、 根据公路汽车运输应由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精神和汽车运输的特点,各省可以实行二级平衡,三级调度,即:省交通厅为一级平衡和调度单位;在专区设立的汽车运输管理局或运输公司、运输总站为二级平衡和调度单位;在各地区所设立的中心站、或单独派驻货源集中地区进行运输的车队等为三级调度单位。
十一、 各级调度机构在行政上受本单位的领导,在业务上受本单位和上级调度机构的双层领导。
十二、 跨省、跨区的运输业务,原则上应参照客货的流量流向情况,由有关省、区进行协商派车运输, 互相保证及时完成运输任务, 并优先为兄弟省、区的车辆组织回程客货。 跨专区的运输路线和协作关系的调整, 要经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处)批准,跨省的要经过交通部批准。
十三、 各省(市、自治区)的汽车运力运量平衡计划及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应按月向大区中央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报告。
第四章 调度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十四、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处)应成立总调度室,专区级汽车运输管理机构(或其同级机构)应成立调度室,专区级汽车运输管理机构所属单位应成立调度分区或调度组。在客货集中的地区,可根据需要派驻现场调度员。
十五、 各级调度机构必须贯彻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以保证国家运输政策与计划的贯彻执行。省总调度室是省汽车运输调度的最高指挥机构,省以下各级调度机构均应服从总调度室的领导。
十六、 省(市、自治区)一级总调度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组织全省(市、自治区)月度汽车运输运力运量平衡会议,审核平衡专区汽车运输月度运力运量平衡计划,提出全省(市、自治区)运力运量平衡方案,并下达执行;(二) 负责全省(市、自治区)国营汽车运输部门的车辆调度、指导和安排工作,并组织临时性的地区间汽车相互支援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