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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要慎行

2006-11-19 10:42: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政府采购法》把邀请招标作为政府采购方式之一,既是国际惯例,也是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有效补充。它主要是为了解决技术复杂、具有专门性、采购价值低等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问题,具有针对性强、采购成本低、工作效率高等特点,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不失为一种简便、灵活、有效的采购方法。但邀请招标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点,如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小、缺乏平等竞争机会、采购价格自由竞争得不到充分体现等等。正是由于这些缺点的存在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完善、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的情况下,邀请招标应谨慎采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在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邀请招标有可能成为某些规避公开招标行为的理由和借口。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对其他采购方式也有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唯独对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作多种理解,而且弹性比较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尺度也比较难把握。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笔者认为这个“特殊性”没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其“有限范围”有多大也未做具体规定,如果理解不透或者故意加以歪曲,就极易以“特殊性”和“供应商范围有限”为由,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变为邀请招标进行采购。如在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招标采购过程中,如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其进行采购不仅完全适用,而且也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但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其进行采购却也有充分的理由,因为在某一地区的汽车维修行业也有其“特殊性”,如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数量比较少,盲目扩大范围又不符合实际要求,最终也只能选择一些有一定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因此也可以理解为“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未偿不可。而且在当前情况下,类似的采购项目还比较多,如果既适用于公开招标,同时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进行采购,那么,某些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就可以此为借口而钻政策的空子。

    二是在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的情况下,邀请招标有可能成为某些暗箱操作行为的“遮阳伞”。由于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不发布公开招标信息,只有收到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的投标人,这就使得邀请招标过程中人为操作的可能性增大,如果没有严格的采购程序约束,再缺少规范的采购行为自律和监督,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程序和方法就有可能被某些暗箱操作行为所利用并披上合法的外衣。一些想通过暗箱操作来达到目的的人,就会将本应该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以“特殊性”为由改为邀请招标,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掩护下进行暗箱操作。如在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招标采购过程中,如果有关政府采购人员有意进行暗箱操作,就可以在合理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基础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按照邀请招标的程序和方法,从资格预审到发出邀请再到评标、定标,使通过私下交易早已定好的维修厂家成为中标供应商,在这个过程中,人们恐怕很难从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表面环节找出问题,即使有疑问,也会有很充分的理由。

    三是在广大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方法还不十分了解和熟悉的情况下,邀请招标有可能受到潜在供应商的误会和曲解。因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采购信息是公开的,招标过程也是公开的,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机会也是平等的,其最终结果也是比较公正的。即使投标人受到不公正待遇或对评标结果有疑问,也有申诉的机会。因此,广大供应商对公开招标这种采购方式比较认同而且能积极参与。但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就可能是另外一种情况,如招标信息只局限于被邀请的投标人之间,而且邀请谁从表面上看是政府采购部门说了算,再加之供应商对这种采购方式和具体程序不是十分熟悉和了解,就有可能片面的认为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部门在“暗箱操作”,即使最后的评标结果是公正的,也会引起一些不良猜想,导致一部分供应商对邀请招标这种采购方式产生误会和曲解,从而对政府采购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邀请招标要慎行。同时还应及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应区分不同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各采购当事人及相关群体知法、懂法,增强法律观念,自觉依法办事;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力度,要把《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学深学透,领会精神实质,掌握采购要领,严格按照各种采购方式所要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采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第三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各项采购活动的监管力度,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措施和办法,对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活动加以规范和限制,用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最后也是最主要的就是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并对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有一个更为具体和便于操作的规定和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因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而带来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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