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政府采购不仅仅是单纯的招投标,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样,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法与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招投标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的程序,也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当然也包括政府的公开招标活动。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应当招标采购,并且规定招标的具体程序,不再单独制定招标投标法。不难看出,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很容易产生混淆。我国采用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立法的模式,使两个法产生了较大的区别,两者有一定的关系。
首先,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任何主体在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时都可以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
其次,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行为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政府采购法只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中规范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包括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也包括投标的销售行为。招标虽然是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最主要程序,但是,它并不是政府采购的唯一程序。因此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行为也包括采取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运行过程不同,政府采购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更广。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侧重点是不同的。政府采购法强调的是行政责任,而招标投标法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最后,政府采购工程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府采购法已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而且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一定要学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了解它们的关系,这有利于做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