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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少用为好

2006-11-19 11:09: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我的报价最低、产品性能也能满足招标文件的需求,为何没中标?”在使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项目结束后,不少招标代理机构遭遇过这样的质疑。

  据了解,综合评分法绝大部分代理机构是采用“平均价优先”计算,基本上到最后,谁最接近平均价,谁就能中标。例如,有8家单位来报价,把报价加起来再除以8,算出平均价,然后再乘以一个系数,这个系数是倾向于中标价格再低一点的,一般是0.9左右,因此到最后谁报的价格最接近,谁就中标。以某采购中心某次评标为例:在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中,规定价格分为40分,在具体的评分标准中规定:①根据各投标人在采购项目报价范围口径一致的基础上,取有效投标人报价的平均价,作为评分基准价,得分30分。每高于基准价1%扣0.5分,每低于基准价1%加0.5分,依次类推,最高分40分,最低为0分。计分保留一位小数;②如属招标文件不清楚引起的投标报价内容和口径不一致者,则按有关规定统一调整投标报价内容和口径,计算出投标人的最终评标价。如属投标人失误造成的报价差错和遗漏,不得调整。

  据来自实践一线的操作者说,这种计算方法不时会出现“第一名价格比第二名价格高,性能还没第二名好”之情形,最终容易酿成“报价低、产品质量又好却不能中标”的结局。“这不是在考察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而是在考察供应商做报价的能力,看谁的报价做得更接近平均分。如在土建工程采购中,不是在考察供应商的实力,而是在考察土建工程的预算员做报价的水平。”某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如是说。

  因此,一些业内专家很不赞成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而目前综合评分法被广泛应用于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项目,特别是在一些非通用类项目中“一支独秀”,其实存在的问题绝不容忽视。

  “‘不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采购项目’本身就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这位副总说。在他看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货物的价格分在30%~60%之间浮动。从1/3到1/2强,这中间“浮动”的范围其实相当大。如何确定价格的分值就已是一个难题。太高,难免有供应商会在价格方面做手脚;太低,却又会直接影响标的的最终价格。在具体项目中,价格分值的增减也不好把握。另外,如果把评分技术指标写得很详细的话,增加某些指标的分值,或许会利于专家评标,但是供应商就会质疑“倾向性”;如果技术指标太模糊,专家评标会有意见,采购人也会说采购的产品“不合要求”。

  这位老总建议:“实践中,定制货物及通用设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为宜,集中采购目录里的项目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抑制盲目追求品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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