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自认为自己依法依规操作,原因是监管部门同意了自己改变采购方式之后立即开始采购活动,心中充满了干事业的“火热的激情”;一方对这种不合政府采购程序的做法表示质疑,对监管部门和操作部门的做法保持着“冰冷的怀疑”。火热和冰冷之间的距离不可丈量,但是我们却能明显感到批准这种做法的监管部门在这里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
集中采购机构何以能在短短半个小时之内让监管部门改变采购方式并且同意继续原地接着进行采购活动?说到这个问题,就不能不考虑到不少地方的监管部门和操作部门同属于“财政部门”的现状。正如用“推崇效率”而急于改变采购方式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所说:“我们在财政局的2楼开标,而监管部门就在4楼,所以只要我们事前把所需要的文字材料都准备好,找监管部门批准是很容易的事情。”
不过话又说过来,即便开标地点和监管部门的办公室离得非常近,集中采购机构的人员找到监管人员很容易,但是监管人员就能够在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心安理得地去签字同意批准不合法的做法吗?理由是什么?难道仅仅听集中采购人员的一番解释,就轻而易举地放弃原则吗?即便集中采购机构人员拿多种理由试图说服监管人员批准,监管人员也不能“耳根一软”,不予调查就仓促决定。
不可否认,监管不力是一种事实存在。政府采购是一项探索性的事业,需要集中采购机构有探索创新的精神,但是面对操作部门的创新做法,监管部门还须认真掂量一下创新是否有违法律,只有在合乎采购程序的做法,才能够得到认可。无论如何,在任何时候,“法”始终应该是必须恪守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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