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物流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但是我国物流业发展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导致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和引导。
现代物流业的持续发展必然以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为依托和动力。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离开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任何行业或产业都不可能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物流业亦是如此。特别是在物流业进行结构性的升级换代的过程中,一国所制定的物流法律制度环境尤为重要。只有健全物流法律制度,同时配合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现代物流业才能得以健康、持续地发展。
在物流业相对发达的国家,政府普遍对物流产业发展的政策指引、合理规划和法规建设给予高度重视。1990年,日本颁布了《物流法》,《物流法》的颁布对日本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美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也非常重视物流法律制度的建设,都通过适时制定符合各自国情的物流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对物流产业进行合理规划、积极引导、严格规范,从而使物流业得以健康、快速地发展。
我国现行调整物流的法律法规涉及采购、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等各个方面,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层次,但从法律体系化角度审视,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1、层次较低,效力不强,价值目标难以协调
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由各部委、各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一般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由于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普遍适用性,多数只适合作为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从宏观上引导物流业的发展,也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必要制约。而且,“各立其法、各护其权、各行其是”,鲜明的部门立法性质和部门利益倾向,也使得物流法律的统一价值目标难以得到落实。
2、缺乏系统性和专门性
目前,我国实施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与物流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行业管理和内容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等领域,在形式上散见于各类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各部分别制定的有关规则和管理办法上,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况且这些立法涉及众多部门,如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工商等,而这些部门又存在协调不够,在制定相关时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进而导致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长此以往,将阻碍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3、立法滞后
我国现行的不少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更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我国大部分物流法律法规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或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制定并被沿用下来的,而当前物流业存在和发展所依托的经济体制、管理体制、市场环境等都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物流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其含义和实际内容也与以前大为不同。先前制定的法律法规有相当部分并没有因此而作出修订。我国已经加入WTO,物流作为一个主要的服务业将逐步开放,物流业也逐渐变得国际化。在这种情形下,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就更多了,这将阻碍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4、立法空白
现代物流业经过充分的发展,其含义与业务已经远远超出了运输仓储这一狭小范围。对现代物流带来的新业务、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规范均没有对其进行规范。譬如,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是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都还没有制定法定标准。再如,对于物流市场的准入法律制度、
物流企业的资质问题等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导致物流业在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可能出现一定的混乱局面,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5、体系开放性难以保持
随着物流产品、物流技术、物流服务方式的不断创新,新型物流行为客体不断涌现,单行法之间泾渭分明、条块分割的传统界限已被突破,交叉综合保护日益重要。而中国的现行立法在这些领域颇为薄弱,缺乏协调性和前瞻性。
物流法律的体系化,就是要使现行的和未来的物流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有机的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当前,物流法律的体系化,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我国现代物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现代物流法律体系化的应然选择
我国自清末进行法律改制以来,一直受到了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深刻影响。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核心是什么?可以说,是法律的体系化。法律的体系化可以是形式意义上的,也可以是思维意义上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化往往变为追求制定某某法典,而思维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化是一种体系化的思考方式,以追求法律结构之间的和谐为目标的一种法学思考方法。思维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化包括追求法律理念之间的和谐和逻辑上的和谐两个内容,它既是学者们为了理论研究的目的而对物流法律规范进行的归纳、分析和综合,又是立法者制订物流法律规范时的一种立法技术。当前,我们对物流法律的体系化应该是思维意义上的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化。
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是现代物流业的一个发展趋势,但构建现代物流业的法律体系并不是脱离传统的法律思想另起炉灶,而是应当继承传统法律的合理内核,尤其是基础价值判断,(如公平和效率等价值)并与传统法律保持密切关系。基于以上考虑,在对现代物流业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中,首先应当考虑原有法律对现代物流行为的适用,对于原有法律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应从以下途径着手改造:
1、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现代物流法律体系应是本土化和国际化的内在融合。在制定新的物流法律规范时,一方面要与国际惯例、国际规范及国际标准相衔接,借鉴国际先进的物流法制经验;另一方面要从中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独特性出发,切实反映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律,进而保障我国经济利益,同时,努力把它推广为世界各国能够接受的法律准则。
2、清理、修改或扩张解释已有的物流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尚缺少基本层面的物流立法,主要法律规范表现为层级较低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且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新的物流发展形势。因此,应抓紧对这些规范的清理。对于陈旧的且已经不再适应物流新发展的法律规范应及时废止;对于相互重复或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应及时进行整合,制定新的层级较高的法律规范来代替;对于层级本来就较高的法律规范,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传统立法的体系化和理论化的特点,原有的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宽泛性,因此,对于许多新兴的现代物流业活动可以主要通过修改或扩张解释已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加以规范。这样做的好处是实现物流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在法律适应现代物流业之特殊性的同时,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不至于过大地影响商家的交易习惯和经济安排,也降低了现代物流业的法律风险。
3、创造有利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配套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这个配套体系必须有针对性的帮助克服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障碍,构建良好的物流法律环境。
三、现代物流法律体系化的实然选择
物流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虽然目前我国物流法律制度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但随着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物流法律制度已构成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规范集合体,它有其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或内容。其中最基本或最直接的调整对象是在物流企业之间以及物流企业与其服务对象之间因物流活动和物流服务而引起的各种民事关系,具体包括物流活动关系、物流服务关系。其另一重要调整对象为国家在规划、管理以及调控物流产业或物流经济过程当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这具体包括物流组织关系、物流经济管理关系。
物流法律作为综合物流服务的法律规范,既要涵盖采购、运输、仓储、配送、包装、搬运、销售等物流活动和物流市场管理的基本法律规范,又要体现系统性的物流法律体系的特性。由于现代物流活动涉及的领域和环节众多,这一体系下的物流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就非常广泛。如何建立这个体系,人们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应当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论
规定物流法律的基本问题。其中包括物流法律的概念、对象、渊源、本质、范围和作用以及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物流法律的基本原则;物流法律关系等。
第二部分:各论。它包含以下几部分:
第一,物流主体法律制度。物流主体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物流企业及相关管理机关的法律规范。它们包括现有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和《个人投资企业法》等基本的企业法律制度和物流行业准入法律制度等。
第二,物流相关客体法律制度。物流相关客体法律制度是指物流法律制度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以物流行为法律制度最为重要。物流行为法律制度包括在采购、销售、仓储、装卸搬运、运输、配送、包装、流通加工、保险等各个物流活动环节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客体物的法律制度包括了运输工具、港口、物流信息等相关法律制度。智力成果方面法律制度包括了物流活动中所涉及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保护等。
第三,物流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物流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国家在对物流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宏观调控方面,它主要包括物流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微观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法、广告法等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物流争议解决程序
物流争议解决程序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在解决物流争议时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主要包括物流争议诉讼和物流争议仲裁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