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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5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06-12-22 9:54: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国际海事组织便利委员会第32届会议于2005年7月7日以FAL.8(32)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以下简称“便运公约”)2005年修正案。

  根据便运公约第VII(2)(b)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6年11月1日生效。

  我国是便运公约的缔约国,且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5年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

  附件

  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5年修正案

  (2005年7月7日以便委会第FAL.8(32)号决议通过)

  第一节 – 定义和一般规定

  A 定义

  1 在现有“游轮”之后增加下述新的定义“结关”和“海关放行”:

  “结关:系指完成允许货物进口、出口或移交另外的海关程序所必需的海关手续。

  海关放行:系指海关主管机关所采取的允许将处于结关的货物交由有关人员处置的行为。”

  2 删除现有“信息载体”的定义。

  3 在现有定义“文书”中,以下述新条文代替现有条文:

  “文书:系指以电子方式或非电子方式显现数据的信息。”

  4 在定义“文书”之后增加“预计抵达时间”的新定义:

  “预计抵达时间(ETA):系指船舶预计将抵达服务于某一港口的引航站或其预计进入港口条例适用的港区特定位置的时间。”

  5 删除现有定义“信件”。

  6 在新定义“预计抵达时间(ETA)之后增加下述新定义“舱单”:

  “舱单:系指摘录船上装载货物的提单和其它运输单证上的各种信息的文书。”

  7 在现有定义“旅客携带行李”中,在“运输合同”之前增加“货物”一词。

  8 在现有定义“港口”之后增加下述新定义“邮件”。

  “邮件:系指由邮政主管机关交予船舶运输并旨在交付给船舶挂靠港口的邮政主管机关的函件和其它物品。”

  9 在现有定义“保安措施”中,以下述新条文代替现有条文:

  “保安措施:系指为改进船上、港区、设施和国际供应链中货物运输的安全而侦探和防止非法行为,按照国际协定制订和实施的措施*。”

  10 在现有定义“船舶所有人”之后增加下述新定义“船舶文书”:

  “船舶文书:系指为了证明船舶符合国际或国内规则,船长须使其现成可用的证书和其它文书。”

  11 在现有定义“偷渡者”之后增加下述新定义“暂时准入”:

  “暂时准入:系指根据其规定可有条件地将某些货物运入某一海关辖地,全部或部分免缴进口和国内税并且不适用于经济性禁止或限制进口的海关手序;此类货物必须是为某一特定目的而进口,并必须拟在某一特定时期内重新出口,且除由于使用的正常折旧外没有任何变化。”

  12 在现有定义“运输单证”中,题目之后的“单证”一词以“信息”一词代替。

  B 一般规定

  13 在现有的1.1标准中,删除下述一句:

  “如本附件列出细目清单,则公共管理当局不应要求提供其认为并非必需的资料细节。”

  14 在现有1.1.1推荐做法中,以“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诸词代替“自动信息处理和输送技术”诸词。

  15 现有1.3推荐做法修正为如下:

  “1.3 推荐做法。缔约国政府为了保安或防止麻醉品贩运之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和程序应是有效的,且如有可能,应使用信息技术。此类措施和程序(例如风险管理和信息交互核对)应以对船舶和船上人员或财产妨碍最小和防止不必要的延误的方式来实施。”

  C 电子数据处理技术

  16 现有标题“C 电子数据处理技术”改为“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17 在现有1.4标准中,以“公共管理当局要求的用于船舶、人员和货物抵达、逗留和离开的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

  18 在现有1.6标准中,以“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

  19 在现有1.7标准中,以“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诸词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诸词。

  20 在现有1.7(e)和(f)推荐做法中,以“系统”一词代替“技术”一词。

  21 在现有1.7和1.8推荐做法之后,分别增加下述新的1.7.1和1.8.1推荐做法:

  “1.7.1推荐做法。缔约国政府应鼓励公共管理当局和其它有关各方使用国际接受的标准在电子系统研发中进行合作或直接参与,以便加强与船舶、人员和货物抵达、逗留和离开相关的信息交换,并确保公共管理当局和其它有关各方系统之间的相互操作性。

  1.8.1 推荐做法。缔约国政府应鼓励公共管理当局采用使得贸易和运输经营人包括船舶能够向单一进入点提交公共管理当局要求的与船舶、人员和货物的抵达、逗留和离开相关的所有信息以避免重复的方法。”

  22 在现有1.8标准中,以“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诸词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诸词,以“系统”一词代替“技术”一词。

  D 非法毒品贩运

  23 删除现有1.11推荐做法。

  24 在现有“D 非法毒品贩运”一节之后增下述新的“E. 控制技术”一节:

  “E 控制技术

  1.11 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应使用风险管理来加强其有关下列各项的边境控制程序:

  · 货物放行/结关;

  · 保安要求;

  · 打击走私活动的能力,

  从而便利人员和货物的合法流通。”

  第二节 – 船舶抵达、逗留和离开

  A 总则

  25 在现有2.1标准中,在现有文件“旅客名单”之后增加新的文件“危险货物舱单”。

  26 在现有2.1.1标准之后,增加新的2.1.2、2.1.3、2.1.4和2.1.5推荐做法:

  “2.1.2 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制订使用抵达和离开之前信息的程序,以便利公共管理当局要求的信息的处理,加速后续的货物和人员放行/结关。

  2.1.3  推荐做法。国家立法应规定提交抵达和离开之前信息的条件。关于抵达前信息的传输时间点,通常不应实质性地设定于船舶离开驶离国之前的时刻。然而,如果航程所需时间短于基本规定,则国家立法亦可在除基本规定之外规定例外情况。

  2.1.4  推荐做法。如果在抵达前信息中载有相关的资料要素,则公共管理当局不应要求分别提交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清单和旅客清单。

  2.1.5  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

  (a) 开发用于提交抵达前和离开前信息的电子数据传输系统;

  (b) 考虑在后续程序中将抵达和离开之前的信息作为旅客和货物放行/结关所需全部信息的一部分进行重复使用或后续使用。”

  B 文书内容和目的

  27 在现有2.2标准中,以“数据”(data)一词代替“信息”(information)一词。

  28 在现有2.2.1推荐做法中,以定冠词“the”代替“离开”(the departure of )之后的不定冠词“a”(中文不必修改)。

  29 在现有2.2.2推荐做法中,以“资料”(data)一词代替“信息”(information, 原译“资料”,故中文版不必修改)一词,并在现有的一项“· 船舶在港的位置”之后增加新的一项“· 船舶在废弃物和残余物接收设施方面的要求”。以“船名、类别和IMO编号”诸词代替第一项。以“船旗国”代替第二项中的“船舶国籍”。在第六项中,以“联络细节”代替“地址”一词。在第一项之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 呼号”。在最后一项之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 上一个停靠港/下一个停靠港”。

  30 在现有2.2.3标准中,以“that the”两词代替“应接受”(shall accept)后面的“a”字(一份),并在“总申报单” (General Declaration)一词后增加“is”(中文则只需删除原译文中的“一份”两字即可)。

  31 在现有2.3标准中,以“资料”(data)一词代替“信息”(information, 原译“资料”,故中文不必修改)。

  32 在现有2.3.1推荐做法中,在“下列”一词之后增加“资料”(data)一词,并在“· 集装箱识别号”末尾适当增加“或者,如现成可用,HS编码*”;包装标记、件数和种类;货物数量和货物描述。在现有注释之后增加如下新的“注”:

  “注:为了便于处理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信息,所有有关各方均应使用适当的货物分类,避免使用统称术语,诸如‘杂货’、‘组件’等。”

  2.3.1(a)和(b)中的第一项改为“船名和IMO编号”。在(a)和(b)的第一项之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 船旗国”。在现有第三项中,以“装货港”代替“从何港来”。在(b)的第三项中,以“卸货”一词代替“目的”一词。在(a)和(b)的第三项后,增加下述新的一项“· 呼号”。

  33 在现有2.3.3标准中,以“that the”两词代替“应接受”(shall accept) 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General Declaration”两词后增加“is”(中文则只需删除原译中的“一份”两字即可)。

  34 在现有2.3.4.1推荐做法中,以“要求和确定的资料”(data required and identified)诸词代替“信息”(information)一词。

  35 在现有2.4.1标准中,以“that the”两词代替“应接受” (shall accept)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Stores Declaration”两词后增加“is”(中文则只需除原译文中的“一份”两字即可)。

  36 在现有2.5.1标准中,以“that the”两词代替“应接受” (shall accept) 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Crew’s Effect Declaration”诸词后增加“is”(中文则只需删除原译文中的“一份”两字即可)。

  37 在现有2.6标准中,以“要求的”(required by)代替“向…提供”(providing),以“载有…资料”(containing data)代替“情况”(with information)。

  38 在现有2.6.1标准中,在“下列”一词之后增加“资料”(data)一词和以“· 上一个停靠港”代替“· 从何港来”。以“船名和IMO编号”诸词代替第一项。在第一项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 船旗国”。在第一项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 呼号”。

  39 在现有2.6.2标准中,以“that the”两词代替“应接受”(shall accept) 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Crew List” 之后增加“is”(中文则只需将原译文中的“一份”两个字删除即可)。

  40 在现有2.7标准中,以“要求的”代替“向…提供”,以“载有…资料”代替“情况”。

  41 在现有2.7.3推荐做法中,以“资料”(data)一词代替第一句中的“信息”(information, 原译“资料”,故中文不必修改)。在现有的项“· 出生地点”后, 增加新的一项“· 旅客提供的身份证件类型”和“· 身份证件序号”;并在现有项“· 船舶抵达港口及日期”后增加新的一项“· 是否中转旅客”。第一项以“船名和IMO编号”代替。在第一项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 船旗国”。在第一项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 呼号”。

  42 在现有2.7.5标准中,以“that the”两词代替“应接受” (shall accept) 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Passenger List”两词后增加“is”(中文则只需删除原译文中的“一份”两个即可)。

  43 在现有2.8.1标准中,在第三项中以“船旗国”代替“国籍”一词。在第一项后增加新的一项:“· 呼号”。

  44 现有2.9标准修正为如下:

  “2.9 标准。船舶抵达和离开时如已实际出示《万国邮政公约》规定的关于邮件的书面申报单,则公共管理当局不应要求公约规定之外的任何此类申报单。如无此类文书,则邮寄物品(编号和重量)必须在货物申报单中写明。”

  45 在现有2.10标准中,以“载有…资料”(containing data)代替“提供…信息”(providing information)两词。

  D 离港时的文书

  46 在2.12.2推荐做法中,在“在该港”(in that port)之前增加“为此目的”(for the purpose)诸词。

  47 现有2.12.3标准修正为如下:

  “2.12.3 标准。如果公共管理当局在船舶离港时要求提供船员的相关信息,则在离开时应接受船舶抵港时提交的一份船员名单副本,但其需由船长或其正式授权的高级船员重新签字并注明船舶离开时船员人数或组成情况的任何变化,或者注明船舶在港逗留期间没有此种变化。”

  F 办理文书

  48 在现有2.15推荐做法中,以“资料”(data)一词代替“信息”(information) (原译中文将“information”译为“信息资料”,故现只需删除其中“信息”两字即可。

  49 在现有2.16标准中,以“文书”(documents)一词代替“信息”(information),并以“使用信息技术”(the us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诸词代替“自动数据处理技术”(automatic data processing techniques)。

  G 文书中的差错及其处罚

  50 在现有2.19标准中,在“违犯”(violate)和“法律”(laws)两词之间增加定冠词“the”(中文不必译出),并在该段末尾“法律”一词之前增加“该港口国的”诸词。

  H 为了将生病或受伤船员、旅客或其它人员送上岸进行急救治疗而对靠港船舶采取的特别方便措施

  51 在H标题中增加“海上获救人员”,读作:

  “H 为了将生病或受伤船员、旅客、海上获救人员或其它人员送上岸进行急救治疗而对靠港船舶采取的特别方便措施。”

  52 在2.20标准中增加“海上获救人员”并删除“和地位”诸词,读作:

  “2.20标准。当船舶靠港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将生病或受伤船员、旅客、海上获救人员或其它人员送上岸进行医疗急救时,公共管理当局必须寻求同船舶所有人合作,确保船长尽量将其意图通知公共管理当局,包括尽可能详细的病情或伤情以及所涉人员的身份。”

  53 在现有2.24标准中,以“资料”(data)一词代替“情况”(information)一词,并以“those”一词代替“that”一词(中文可不译出)。

  第五节 – 货物和其它物品的抵达、逗留和离开

  54 在5.3推荐做法中,以postal items两词代替“mail”一词(中文均为邮件,故不修改),并在“海洋”(sea)和“应该”(should)两词之间增加“或进口”(or importation)。

  55 现有5.5推荐做法修正为如下:

  “5.5 推荐做法。当托运货物的性质可能引起经授权进行检查的不同机构诸如海关、动物检疫或卫生管理部门的注意时,缔约国政府应授权海关或其它机构之一履行所需程序,或者,如不可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同一地点同时进行结关且延误降至最小。”

  B 货物结关

  56 现有5.7标准修正为如下:

  “5.7 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在遵守国家的禁止或限制规定和对港口保安或防止麻醉品贩运所要求的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应对活体动物、易腐货物和其它具有紧急性质的托运货物给予优先结关。”

  57 在现有5.7标准之后增加下述新的5.7.1推荐做法:

  “5.7.1 推荐做法。为了保护等候结关货物的质量,公共管理当局应与有关各方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允许货物在港口得到切实可行、安全和可靠的贮存。”

  58 删除现有5.9推荐做法。

  59 在现有5.10推荐做法中,在“京都公约”前增加“经修订的”一词。

  60 在现有5.10推荐做法之后增加下述新的5.10.1推荐做法:

  “5.10.1 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考虑对经授权人员采用简化程序,允许:

  (a) 在提供了识别货物、准确确定和评估与健康、安全和保安等关切的有关风险以及准许随后完成最后的货物申报所需的最少信息的情况下,对货物放行;

  (b) 在申报人处所或相关公共管理当局授权的其它地点对货物结关;

  (c) 在规定的时期内,由同一个人频繁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对所有的进口或出口提交一份单独的货物申报单。”

  61 在现有5.11标准中,删除该段末尾的“通过使用风险评估确定需检查的货物”诸词。

  62 在现有5.14推荐做法中,以“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诸词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

  63 在现有5.14推荐做法之后,增加下述新的5.14.1推荐做法:

  “5.14.1 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尽力快速完成来自另一国等候装船货物的中转手续。”

  C 集装箱和货盘

  64 在现有5.5标准中,以“准入”(admission)一词代替“进口”(import)一词。

  65 在现有5.18标准中,以“准入”(admission)一词代替“进口”(importation)一词。

  第七节 – 杂项规定

  C 紧急援助

  66 现有7.8标准修正为如下:

  “7.8 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应为从事下述活动船舶的抵离提供便利:

  · 救灾工作;

  · 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以便为此类人员提供安全处所;

  · 抗御或防止海洋污染;或

  · 为增进海上安全、海上人命安全、公众安全或海洋环境保护的其它应急作业。”

  附录1 – IMO FAL表格

  67 IMO FAL表格1至7修改如下:

  “IMO总申报单

  抵港 离港

  1.1 船名和类型1.2 IMO 编号1.3 呼号 2. 抵达/离开港口 3. 抵达/离开日期 - 时间

  4. 船旗国 5. 船长姓名 6. 上一个停靠港/下一个停靠港

  7. 登记证书(港口;日期;编号) 8. 船舶代理名称和联络细节

  9. 总吨位 10. 净吨位

  11. 船舶在港位置(泊位或停泊站)

  12. 航程简要细节(前后停靠港;在卸载剩余货物的港口名称下划线)

  13. 货物简要描述

  14. 船员人数(包括船长) 15. 旅客人数 16. 备注

  所附文书(说明份数)

  17. 货物申报 18. 船舶物料申报

  19. 船员名单 20. 旅客名单 21. 船舶对废物和残余物接收设施的要求

  22. 船员个人物品申报* 23. 海上健康申报*

  24. 日期和船长、授权代理或高级船员签字

  官方使用

  IMO FAL

  表格1

  * 仅用于抵港。

  IMO货物申报单

  抵港 离港 页码

  1.1  船名 1.2  IMO 编号1.3  呼号 2. 提交报告港口

  3. 船旗国 4. 船长姓名 5. 装货港/卸货港

  B/L编号* 6. 标记和编号 7. 包装件数和种类;货物描述,或者,如现成可用,HS编码 8. 总重量 9. 尺寸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IMO FAL表格2

  10. 日期和船长、授权代理或高级船员签字

  * 运输单证编号

  亦说明采用多式联运单证或通过提单运输的货物的起运港。

  IMO船舶物料申报单

  页码

  抵港 离港

  1.1 船名1.2 IMO 编号1.3 呼号 2. 抵达/离开港口 3. 抵达/离开日期

  4. 船旗国 5. 上一个停靠港/下一个停靠港

  6. 船上人数 7. 逗留期限 8. 储存处所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9. 物品名称 10. 数量 11. 官方使用

  IMO FAL表格3

  12. 日期和船长、授权代理或高级船员签字

  IMO船员物品申报单

  页码

  1.1 船名1.2 IMO编号1.3 呼号 2. 不宜免税或属于禁止或限制的物品*

  3. 船旗国

  4. 编号 5. 姓名 6. 职级 7. 签名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IMO FAL表格4

  8. 日期和船长、授权代理或高级船员签字

  * 例如,葡萄酒、烈性酒、卷烟、烟草等。

  IMO船员名单表

  页码

  抵港 离港

  1.1 船名1.2 IMO 编号1.3 呼号 2. 抵达/离开港口 3. 抵达/离开日期

  4. 船旗国 5. 上一个停靠港 6. 身份证件(船员护照)类型和号码

  7. 编号 8. 姓名 9. 职级 10.国籍 11.出生日期和地点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IMO FAL表格5

  12. 日期和船长、授权代理或高级船员签字

  IMO旅客名单表

  抵港 离港 页码

  1.1 船名1.2 IMO编号1.3 呼号 2. 抵达/离开港口 3. 抵达/离开日期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4. 船旗国

  5. 姓名 6. 国籍 7. 出生日期和地点 8. 身份证件类型 9. 身份证件号码 10. 登船港 11.下船港 12.是否中转旅客

  IMOFAL表格6

  13. 日期和船长、授权代理或高级船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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