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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给物流企业的优惠和机遇

2006-8-4 22:13: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新政策中的筹划机遇

  物流企业主要是从事代理服务业务和运输、仓储业务,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税务机关一般是按企业统一收取的服务业务收入,全额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征税。而实际上物流企业还要支付给其他如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较大比例的费用,只赚取差价收入。

  如果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无疑对物流企业的收入造成了重复征税。而且,由于物流行业开具的发票一般为服务业发票,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虽然其中含有大量运输费用,但由于没有开具规定的运输业发票,也不能抵扣运费金额的进项税额。作为非专业运输企业的物流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只有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并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其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才允许抵扣。因此,国税发[2005]208号只初步解决了仓储业务重复征税问题。

  文件要求物流企业将收入分为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征税处理。即:

  1.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基本相同。

  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两点规定分析,只能是政策的初步到位,不能是完全的到位。因为物流企业结算的收入如果分开核算,分别取得收入的话,就不能统一开具发票收取价款。如果不能分开结算收入,显然就不能享受新政策的规定。这对一项业务既含有运输业务又含有仓储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的企业来说,其经营活动是会受到很大影响的。

  尽管如此,这一规定也为物流企业和接受物流企业劳务的纳税人留下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如物流企业有既提供运输业务又提供仓储业务的一项劳务,就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大运输业务收入,减小仓储业务收入,这样不仅使转换运输的仓储收入减少了2%的税率,也增加了接受发票单位的运费增值税进项抵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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