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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政业务知识竞赛辅导材料

2007-11-15 1:54: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一、国际业务发展暨第二次中日业务发展促进会 
  1、 2004年,全国国际邮政业务总收入为21.6亿元,同比增长16.6%。其中,国际速递、国际包裹、国际函件、国际汇兑业务的收入分别为13.12亿元、5.14亿元、2.87亿元、0.43亿元;占相应专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4%、22%、6%和2.5%;占相应专业业务量的比重分别是2.7%、1.5%、0.6%、0.06%。而国际速递与国际包裹对速递、包裹专业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分别达到47.2%和53.5%,平均单价达到241.5元和344.9元。国际业务的利润率普遍高于同类国内业务。 
  2、 发展国际业务对中国邮政有重要战略意义。中国市场的高速增长吸引了众多国际快递公司进入,很多发达国家邮政也瞄准中国,纷纷以子公司名义设立机构,开办业务。按照我国对WTO市场开放的承诺,今年12月起外资企业将可以在我国独资经营国际快递业务。我们必须加快国际业务的发展,抑制社会快递公司、特别是外国行业巨头在中国的扩张,减缓其以国际网络和国际业务客户为基础对我邮政国内市场的渗透。这对邮政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3、 2005年6月9日至10日,国际业务发展暨第二次中日业务发展促进会在北京举行。会议由国家局副局长马军胜主持,谭小为副局长作了题为《认清形势,明确定位,增强能力,强化经营,进一步加快国际邮政业务发展》的讲话。13个国际业务重点省(市)邮政局的45名代表参加了会议。这是邮政独立运营以来国家局召开的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国际业务会议,体现了国家局对国际业务的高度重视。 
  4、 各省(区、市)局要严格按照各业务环节的时限标准,落实本局生产作业组织与流程,缩短从原寄局到出口互换局和进口互换局至寄达局的运输时限,加快传递速度。各互换局要加强与地面代理的沟通,落实邮件交运、接收作业时限;要认真执行旺季邮件日报联系制度,加强对境外邮政反馈信息的分析,对经常出现异常情况的路向要查找原因,及时上报。各出口交运航站必须及时了解航班运行最新变化,掌握实际发运状况,遇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交涉解决,牵涉全网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国家局。各航空交换站必须利用邮区中心局生产作业系统,及时准确录入进出口总包实际接收、发运信息。 
  5、 国际邮件统计工作是网络优化的基础,各局要随时关注出口业务量流向流量的变化,出现明显的异常时要及时上报国家局。对达到直封要求的及时增开总包关系以加快邮件传递速度;对业务量不大且总包运输困难的要及时调整为散寄经转,以提高网路运行效益。 
  6、 邮件脬松是国际运输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目前,航空公司均按带运邮件的实际重量与我结算运费,邮件的比重将直接影响航空公司的效益。据初步测算,一个能装载4吨普通货物的集装箱,装载脬松邮件不足200千克。因此在运费费率问题上,外航总是以邮件脬松为借口,拒绝更大让步。另外,邮件脬松也是造成邮件积压原因之一。航空公司为我余留的舱位,如果按额定重量计算,出现积压的概率微乎其微,但实际上邮袋塞满后重量仅达到标重的40%左右。 
  二、国际邮政组织与万国邮联 
  1、 万国邮政联盟是一个商定邮政事务的各国政府之间的国际组织。 
  2、 万国邮政联盟成立于1874年10月9日,成立初期名称为“邮政总联盟(General Postal Union)”,1878年,鉴于加入邮联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加,改名为“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3、 1948年7月万国邮政联盟成为联合国组织负责国际邮政事务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伯尔尼。 
  4、 万国邮政联盟的宗旨: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通过邮政业务的有效工作,发展各国人民之间的联系;并在文化、社会与经贸领域内促进实现国际合作的崇高目标。 
  5、 万国邮联的法规包括组织法、总规则、万国邮政公约及其实施细则。他们对所有邮联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6、 万国邮联组织法为邮联最重要、最基本的法规,主要内容为组织条例、万国邮联法规和最后条款以及万国邮联组织法最后议定书。 
  7、 万国邮联总规则是为了保证组织法的实施和万国邮联邮联工作的进行,由万国邮联邮联各会员国全权代表根据万国邮联邮联组织法的有关条款签署的法规。 
  8、 万国邮政公约适用于国际邮政业务的共同规则,其实施细则为有关邮政业务的具体协定。 
  9、 万国邮联的徽志:1900年,为庆祝万国邮联成立25周年,在总部瑞士伯尔尼竖立了“五女传信”的雕塑,雕塑复制的“五女传信图”成为万国邮联的徽志,该图由五位不同种族的持信女信使手拉手环绕地球组成,象征万国邮联所结成的邮政通信网覆盖全球五大洲,并有邮政是和平、团结使者的寓意。 
  10、 万国邮联的组织机构由邮联大会、行政理事会(CA)、邮政经营理事会(POC)、以及负责邮联日常事务的国际局(IB)组成。 
  11、 万国邮联的常设机构包括行政理事会、邮政经营理事会和国际局。 
  12、 邮联大会是邮联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各会员国政府授权的代表参加,一般每5年举行一届。邮联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1) 制定和修改邮联各项法规、公约以及有关业务协定; 
  (2) 举行一般性辩论,研究制订世界邮政发展战略; 
  (3) 选举邮联行政理事会和邮政经营理事会的理事国以及邮联国际局的正、副总局长等; 
  (4) 通过邮联的工作计划与财务预算等。 
  13、 行政理事会是在两届大会期间主持邮联工作的万国邮联的常设机构,主要行使组织和行政方面的职能。由一个主席国和40个理事国组成,理事国由邮联大会按地区组合理分配的原则选举产生,任期5年,每届大会至少更选理事国中的半数,任何理事国不得由大会连选3次。大会东道国为当然主席国,也是当然理事国。行政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在邮联总部召开一次会议。 
  14、 中国在1999年北京大会后到2004年布加勒斯特大会期间担任行政理事会的主席。 
  15、 邮政经营理事会是在两届大会期间研究有关邮政业务的经营管理、商业化、技术和经济方面问题的万国邮联的常设机构。由40个理事国组成(包括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理事国由邮联大会按地区组合理分配的原则选举产生,任期5年,每届大会至少更选理事国中的半数,可连选连任,主席和副主席从理事国中选出。邮政经营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在邮联总部召开一次会议。 
  16、 邮联国际局是万国邮联在瑞士伯尔尼设立的邮联中央办事处,也是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的联络、信息交流和咨询机构。总局长和副总局长由大会选出,任期5年,只能连任一次,邮联国际局总局长是邮联国际局的法定代表。 
  17、 2004年布加勒斯特邮联大会选举产生的邮联国际局总局长为来自法国邮政的埃德华?达杨,副总局长为来自中国邮政的黄国忠,黄国忠当选国际局副总局长在中国邮政乃至亚洲邮政尚属首次。 
  18、 万国邮联的会员国:凡是联合国成员国,只要声明承认万国邮联组织法和具有约束力的各项法规,即可成为万国邮联会员国。非联合国成员国的主权国家,也可以申请加入,但需要得到至少2/3的会员国同意。 
  19、 至2005年,邮联已有会员国190个,邮联第190个会员国是东帝汶。 
  20、 万国邮联的正式语言为法文。邮联文件使用法文、英文、阿拉伯文和西班牙文出版。在1979年增加德文、中文、葡萄牙文和俄文出版文件,但只限于最重要的基本文件。各国邮政之间往来的文字可以协商确定,未经协商确定的,使用法文。 
  21、 万国邮联的标准货币单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采用的货币单位:特别提款权,法文缩写为DTS,英文缩写为SDR。特别提款权随西方主要货币的含金量而浮动,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每日计算特别提款权与43种主要货币比价,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定期公布。 
  22、 万国邮联将每年的10月9日定为“万国邮联日”,要求各会员国从1970年起,于每年的“万国邮联日”组织各种宣传和纪念活动,广泛宣传邮政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为扩大这一纪念日的影响,1984年将“万国邮联日”更名为“世界邮政日”。从1981年起,万国邮联国际局每年为各会员国选定一个共同的宣传主题。 
  23、 万国邮联行政理事会为2004―2006年世界邮政日选定的宣传主题为:“世界邮政网:情系万家,信达天下”。 
  24、 我国于1914年3月1日加入万国邮联。1951年中国在万国邮联的合法席位被非法剥夺,1972年4月13日我国在邮联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 
  25、 万国邮联会员国还在各地区组成区域性邮联,目前共有九个。我国于1975年11月13日加入“亚洲及太平洋邮政联盟”(简称亚太邮联APPU)。 
  26、 1840年,英国政府采纳罗兰?希尔在《邮政改革:其重要性与规定性》一书中的观点,对邮政进行了改革:实行均一资费制,采用邮资预付政策并发行邮票,强调邮政由国家专营,业务向所有客户开放。这一改革是个里程碑,确定了现代邮政业务的基本特征。此后,法国、瑞士、荷兰等国家先后实行邮政业务国家专营。邮政逐渐演化成公务机构。 
  27、 1874年,根据北德意志邮政长官海因里希?冯?斯特凡提出的建议,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在瑞士伯尔尼举行的世界邮政大会,会议批准了第一个国际邮政业务集体公约:《伯尔尼条约》,并宣布成立“邮政总联盟”。海因里希?冯?斯特凡成了万国邮联的创始人。 
  28、 1997年,在日内瓦高级战略论坛上,英国邮政总局长相对于“一个邮政领域”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一个邮政市场”。 
  29、 “一个邮政领域”的核心是政府间的国际合作,维系各国邮政之间的关系是代表政府的官方关系,各国邮政不可以跨越国境设立网点、经办业务,同一国家的邮政市场只能由本国的邮政企业参与竞争。 
  30、 “一个邮政市场”的核心是经济实体间的国际竞争,维系各国邮政之间的关系是标准的商业关系,邮政可以跨越国界设立网点、经办业务,同一国家的邮政市场可以有不同国家的邮政参与竞争,也可以有私营速递公司的参与,从本质上各国邮政之间的关系和私营速递公司没有任何区别,官方关系逐渐淡化。 
  31、 第22届万国邮政联盟大会于1999年8月22日到9月15日在中国北京召开,这在中国邮政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促进中国邮政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历史机遇。本次大会首次邀请新闻媒体旁听大会的部分会议,同时也邀请了一些非政府间组织作为大会观察员列席大会。 
  32、 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邮政第一次派员以中国邮政代表团成员的身份参加了第22届万国邮政联盟大会。 
  33、 邮联第23届大会于2004年9月15日到10月5日在罗马尼亚的布加勒斯特召开。 
  34、 为了反应更广泛的部门利益和鼓励对邮联活动(包括邮联的技术合作活动)更广泛的参与,邮联咨询组在2004年的布加勒斯特大会上改组成为咨询委员会。 
  35、 WTO(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也给世界邮政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36、 2004年“布加勒斯特世界邮政战略”确定的各项目标 
  (1) 邮政普遍服务――确保提供高质量、可接受的邮政普遍服务,保证全世界公民享有高效的通信权利 
  (2) 国际邮政网络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国际邮政网络服务质量,提高国际邮政网络的效率,使客户享受到可靠、可支付和安全的邮政服务 
  (3) 市场和满足客户需求――借助对市场的更深刻了解以及促进市场的发展,满足客户对邮政服务的需求和期望 
  (4) 邮政改革和可持续发展――实施邮政领域的改革以保证邮政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并预测技术、社会经济、生态和规章的变化。 
  (5) 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及相互作用――强化和扩大与邮政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与相互作用 
  37、 “布加勒斯特世界邮政战略”(未来邮政)面临的挑战: 
  (1) 邮政的客户在继续流失。邮政的业务量与业务收入也在一直呈下滑趋势。而且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人们与邮政的关系在逐渐远离。 
  (2) 邮政业务量的下降给邮政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造成邮政业务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给邮政带来替代、私营邮政企业的竞争、经济和政治危机等,其中最主要原因是由于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给邮政带来替代。 
  (3) 邮政“差距”仍然没有消失。为了缩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的差距,世界邮政一直在进行技术合作、邮政改革和发展,但由于世界邮政环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发展的严重不平衡,这个差距并没有缩小,甚至还正在扩大。 
  (4) 邮联不得不应对新的市场形势。 
  (5) 为了应对未来邮政面临挑战,世界邮政将在以下问题和方面做出研究:邮政选择、邮政的管制和管制效率、“布加勒斯特世界邮政战略”、邮政安全、邮政业务量的下降和新业务的发展、普遍服务、邮政决策、邮联的财务和资金筹集、邮联向非政府机构的开放、世界贸易组织、境外互换局、国家分类、服务质量基金、终端费、自由化等。  三、国际函件业务 
  1、 按内件性质分类,国际函件分为信函、明信片、航空邮筒、印刷品、盲人读物、小包。 
  2、 按处理手续分类,国际函件可分为平常函件和给据函件。 
  3、 平常函件的处理:邮局在收寄时不给收据,投递时不要收件人签收,不接受查询,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平常函件主要包括平常信函、平常明信片、平常印刷品、平常盲人读物和平常小包。 
  5、 给据函件的处理要求邮局在收寄时编号、登记、出给收据,投递时要收件人签收,接受查询,承担赔偿责任。 
  6、 给据函件按邮局所承担的补偿责任,又可分为保价函件和非保价函件。 
  7、 按运输方式分类,国际函件可分为水陆路函件、航空函件和空运水陆路函件。 
  8、 全程利用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运输的函件为水陆路函件。 
  9、 全程或部分路程利用航空邮路优先运递的国际函件为航空函件。 
  10、 利用国际航班剩余运力运输,在原寄国和寄达国国内按水陆路函件处理的函件为空运水陆路函件。 
  11、 按发运速度分类,国际函件可分为优先函件和非优先函件。利用最快的邮路(航空或水陆路)优先发运的函件称为优先函件;寄件人选择了较低的资费,因而运递时限较长的函件称为非优先函件。按发运速度分类的函件不再按内件性质分类。 
  12、 按其性质国际函件资费可分为基本资费和特别资费两类。通过水陆路寄递各类国际平常函件应交付的资费称为基本资费;需要使用特别业务而另加的资费称为特别资费。 
  13、 国际上还有一种把基本资费和航空附加费混合起来制定国际航空函件的资费的办法,这种资费称为混合资费。 
  14、 国际航空函件资费的计算:将全世界的国家分为四组,根据不同的组别确定不同的资费标准,第一组为部分亚洲邻国(朝鲜、蒙古、越南、日本、韩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第二组为其他亚洲国家或地区;第三组为欧洲各国或地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第四组为美洲其他国家或地区、非洲各国或地区、太平洋岛屿。具体标准如下: 
  (1) 信函的资费标准为20克和20克以内,第一组5.00元,第二组5.50元,第三组6.00元,第四组7.00元;20克以上每续重1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第一组1.00元,第二组1.50元,第三组1.80元,第四组2.30元。 
  (2) 明信片资费标准为每件4.50元。不分国家和地区。 
  (3) 航空邮简每件5.00元。不分国家和地区。 
  (4) 印刷品的资费标准为20克和20克以内,第一组4.00元,第二组4.50元,第三组5.00元,第四组6.00元;20克以上每续重1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第一组0.90元,第二组1.20元,第三组1.50元,第四组1.80元。 
  (5)盲人读物的资费标准为基本资费免收,每10克收取航空运费,第一组0.60元,第二组0.80元,第三组1.00元,第四组1.20元。 
  (6) 小包的资费标准为100克和100克以内,第一组14.00元,第二组16.00元,第三组18.00元,第四组20.00元;100克以上每续重10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第一组9.00元,第二组12.00元,第三组15.00元,第四组18.00元。 
  (7) 印刷品专袋的资费标准为5000克和5000克以内,第一组325.00元,第二组425.00元,第三组475.00元,第四组550.00元;5000克以上每续重1000克或其零数加收,第一组65.00元,第二组85.00元,第三组95.00元,第四组110.00元。 
  (8)全球优先函件的资费标准为小号信封(限重500克)40.00元,大号信封(限重1000克)70.00元。 
  15、 国际空运水陆路函件资费的计算:空运水陆路函件通达国家或地区第一组为韩国、日本;第二组为塞浦路斯;第三组为亚美尼亚、阿塞阿塞拜疆、格鲁吉亚、阿尔巴尼亚、德国、安道尔、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黑塞哥维纳、保加尼亚、克罗地亚、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直布罗陀、英国、西腊、匈牙利、爱尔兰、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其顿、马耳他、摩尔多瓦、摩纳哥、挪威、荷兰、波兰、葡萄牙、圣马力诺、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捷克共和国、乌克兰、梵蒂冈、塞尔维亚和黑山、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第四组为科摩罗、亚速尔群岛和马德拉群岛、莱索托、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安圭拉岛、阿松森岛、玻利维亚、巴西、格陵兰岛、百慕大群岛、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特里斯坦-达库尼

亚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巴拉圭、波多黎各。具体标准如下: 
  (1)信函的资费标准为20克和20克以内,第一组4.50元,第二组5.00元,第三组5.50元,第四组6.50元;20克以上每续重1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第一组0.50元,第二组0.60元,第三组0.70元,第四组0.80元。 
  (2)明信片资费标准为每件4.00元。不分国家和地区。 
  (3)印刷品的资费标准为20克和20克以内,第一组3.50元,第二组4.00元,第三组4.50元,第四组5.00元;20克以上每续重1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第一组0.50元,第二组0.60元,第三组0.70元,第四组0.80元。 
  (4)盲人读物的资费标准为基本资费免收,每10克收取航空运费,第一组0.30元,第二组0.30元,第三组0.40元,第四组0.50元。 
  (5)小包的资费标准为100克和100克以内,第一组8.50元,第二组9.00元,第三组11.00元,第四组12.00元;100克以上每续重10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第一组5.00元,第二组6.00元,第三组7.00元,第四组8.00元。 
  (6)印刷品专袋的资费标准为5000克和5000克以内,第一组200.00元,第二组225.00元,第三组250.00元,第四组275.00元;5000克以上每续重1000克或其零数加收,第一组40.00元,第二组45.00元,第三组50.00元,第四组55.00元。 
16、 国际水陆路函件资费的计算:分为普通国际资费和亚太地区减低资费两个标准,对亚太邮联成员国实行减低资费具体适用的国家或地区是阿富汗、澳大利亚、不丹、孟加拉、文莱达鲁萨兰、柬埔寨、斐济、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日本、韩国、老挝、马来西亚、马尔代夫、缅甸、瑙鲁、尼泊尔、新西兰、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新加坡、所罗门群岛、斯里兰卡、泰国、越南。具体标准如下: 
  (1) 信函的资费标准为20克和20克以内,普通国际资费4.00元,亚太地区减低资费为3.50元;20克以上每续重1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普通国际资费0.50元,亚太地区减低资费为0.40元。 
  (2) 明信片资费标准为每件3.00元。 
  (3) 印刷品的资费标准为20克和20克以内,普通国际资费为3.00元。20克以上每续重1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0.40元。 
  (4) 盲人读物的资费标准为基本资费免收,每10克收取的航空运费也是免费的。 
  (5) 小包的资费标准为100克和100克以内,普通国际资费为7.00元;100克以上每续重10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4.50元。 
  (6) 印刷品专袋的资费标准为5000克和5000克以内,普通国际资费为100.00元;5000克以上每续重100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20.00元。 
  17、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邮件资费: 
  (1) 信函的资费标准为20克及20克以下1.50元,20克以上至50克2.80元,50克以上至100克4.00元,100克以上至250克8.50元,250克以上至500克16.70元,500克以上至1000克31.70元,1000克以上至2000克55.80元。 
  (2)明信片资费标准为每件1.00元。 
  (3)航空邮简的资费标准为每件1.80元。 
  (4)印刷品的资费标准为20克及20克以下0.80元,20克以上至50克1.50元,50克以上至100克2.30元,100克以上至250克3.80元,250克以上至500克7.50元,500克以上至1000克14.30元,1000克以上至2000克25.50元。2000克以上每续重100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11.50元。 
  (5)盲人读物的资费标准为免收资费。 
  (6)小包的资费标准为100克和100克以内资费为4.40元;100克至250克资费为9.00元,250克以上至500克资费为16.20元,500克以上至1000克资费为27.00元,1000克以上至2000克资费为50.40元。 
  (7)印刷品专袋的资费标准每重1000克或其零数的费用为10.00元。 
  18、 国际函件的书写使用文字:根据万国邮政公约及其细则的规定,国际函件上的收件人姓名、地址必须应用法文、英文或寄达国通晓文字书写(以下简称寄达国通晓文字)。如只用法文、英文以外的其他寄达国通晓文字书写收件人名址时,还应当用中文或法文、英文加注寄达国名和地名。寄达国国名和寄达地名应另起一行,并用大写字母书写,寄达国国名、地名与其他地址内容之间不留空行,同一单词的字母之间不留空隙,寄达国国名、地名下面不加重点线。除平常函件以外,寄件人名址的书写要求与收件人的相同。平常函件上的寄件人名址可以只用中文书写,但必须用英文、法文或寄达国通晓的其他文字加注我国国名和地名,以便在无法投递时退回。 
  19、 国际函件的书写格式:国际函件封面书写格式,应按照万国邮联规定的格式书写。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应当写在邮件封面中间靠右偏下的位置,与邮件的长度方向平行书写。收件人名址书写顺序是:第一行写收件人姓名、第二行写所在单位名称、第三行写街道名和门牌号码,最后一行写寄达地名和国名。收件人的邮政编码应写在寄达邮政规定位置。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应当写在邮件封面的左上角或者写在邮件的背面。邮件上只能书写一个寄件人名址,大宗函件的寄件人地址必须在我国大陆范围以内。 
  20、 国际函件的书写其他规定:收、寄件人名址应打印或用钢笔、毛笔、圆珠笔书写,使用黑色或蓝色。各种业务标签或戳记应粘贴或加盖在邮件封面左上角,如寄件人名址写在左上角,则应加粘贴或加盖在寄件人名址的下面。寄往通晓中文国家和地区的邮件,如使用中文书写收、寄件人名址,除已在信封左上角印好寄件人地址的以外,应按中文习惯格式书写。可以用中文书写收件人名址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韩国、朝鲜和新加坡。 
  21、 国际函件的重量、尺寸限度:信函的重量限度为2千克。最大尺寸限度为长、宽、厚合计900毫米,最长一边不得超过600毫米,公差2毫米。圆卷状的,直径的两倍和长度合计1040毫米,长度不得超过900毫米,公差2毫米。最小尺寸限度为长度140毫米,宽度90毫米,公差2毫米。圆卷的,直径的两倍和长度合计170毫米,长度不得少于100毫米。 
  22、 明信片的最大尺寸限度为长度235毫米,宽度120毫米,公差2毫米。最小尺寸限度为长度140毫米,宽度90毫米,公差2毫米。长度至少应相当于宽度的1.4倍。 
  23、 航空邮简的最大尺寸限度为长度220毫米,宽度110毫米,公差2毫米。最小尺寸限度为长度140毫米,宽度90毫米,公差2毫米。长度至少应相当于宽度的1.4倍。 
  24、 印刷品的重量限度为5千克。最大与最小尺寸限度同信函的要求。如果我国与寄达国有特别协议,应依照协议规定办理。 
  25、 盲人读物的重量限度为7千克。最大与最小尺寸限度同信函的要求。 
  26、 小包的重量限度为2千克。最大与最小尺寸限度同信函的要求。 
  27、 保价函件的重量限度为2千克。最大与最小尺寸限度同信函的要求。 
  28、 寄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以及小包的重量、尺寸限度可参照上面规定办理。 
  29、 国际函件的封装要求:信函应装入信封内并将封口粘固,无其他特别要求。不准使用旧信封或废旧纸张和有字纸张制成的信封装寄。 
  30、 印刷品的封装要求有:(1)封装应便于验看内件。(2)较重的用坚韧纸张包封;一包内装有数件的,应先用绳子牢固捆扎;书籍的上下要衬垫硬纸板等加以保护。(3)较轻的,可以装入带有长封舌的封套或者带有安全钮扣的纸袋。装入长封舌封套的,封舌要折入封套里面,夹住内件,以免漏出。(4)圆卷的,封皮应不短于内件;尺寸较长、内件容易折断的,应当内衬坚实的圆棍;重量较高,封皮易于破裂的,卷外应当用绳子箍扎。(5)如另用纸带书写收、寄件人姓名地址贴在封皮上的,应当先贴好,再捆扎。应当注意不准用报刊作为包装纸。 
  31、 盲人读物的封装标准同印刷品的封装要求。 
  32、 保价函件的封装要求有:(1)信封必须用坚韧、完整的纸张制成,不得使用完全透明或有透明窗的信封。(2)封装必须牢固,确保在邮件被拆动、内件被抽窃时,封皮外表不能不留下明显的痕迹。(3)信封封妥后,必须在封口处用寄件人印章或专用标记加盖封志,封志的数目要能够封妥封口,各封志不可以相连。业务标签、邮票等也要分开粘贴、相互间留有空隙。(4)如果用透明胶条封保价函件,寄件人印章或专用标记应盖在信封上,然后再贴胶条。(5)内装贵重物品时,应先用结实的材料包封,再装入信封。(6)箱匣式保价信函的箱匣必须用坚实的瓦楞纸、钙塑材料、金属或坚实的塑料制成;箱匣盖、底应粘贴整张白纸,用以书写收、寄件人姓名、地址、申报保价金额、粘贴邮票、业务标签等,箱匣四壁合缝的地方,应用胶带密封,并加盖寄件人名章或专用标记,使名章一部分盖在胶带上,一部分盖在箱面上。也可以用整条结实的细绳十字交叉捆扎箱匣,绳的两头用火漆或铅志粘在一起,并在火漆上或铅志上加盖寄件人专用标记。 
  33、 小包的封装标准有:(1)应按照所寄物品的性质、大小、轻重、寄递路程远近和运输情况等,选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妥为包装。(2)少量的柔软、干燥、耐压的物品,如衣服、鞋袜等,可用标准化的多层坚韧纸质封套包装。(3)其他物品,应以坚实的瓦楞纸箱、钙塑箱或金属箱匣封装。如以胶合板制成的木箱装寄的,箱板厚度应不少于5毫米,此类木箱应用打包机加箍;(4)油腻、腥味和容易反潮物品,要先用塑料袋套或腊纸等妥为裹扎,再用坚固箱匣盛装。(5)易碎物品,应用坚韧的塑料或纸板制成的箱匣封装,内件与箱板之间用柔软物料充分填塞。如果内件不止一件,各件之间也应用适当的物料填塞,以防运输途中因碰撞而损坏。(6)流质和易融化物品以及染色性干粉,应装入完全密封的容器内,再套以金属、硬塑料或质地结实的瓦楞纸箱内,在内外两层之间,须留有空隙,并用木屑、海绵或其它吸湿物料填塞,以备容器破损时能把流质吸尽。 
  34、 国际邮件的禁限寄规定: 
  (1) 信函内禁止寄递物品; 
  (2) 信函以外的各类函件和包裹内不准寄递具有现实通信性质的文件; 
  (3) 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内禁止寄递已盖销或未盖销的邮票; 
  (4) 各类邮件内禁止寄递白银、黄金、白金、各国货币、旅行支票和各种不记名票据;除保价邮件以外,各类函件和包裹内禁止寄递金银首饰、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 
  (5) 易爆炸、易燃物品及具有腐蚀性、毒性、酸性的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强碱、农药等; 
  (6)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等; 
  (7) 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等; 
  (8) 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水果、鲜蔬菜等但经加工制作,已经干燥或者制成罐头食品,不在此限(寄达国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不包括附有证明已经焚化的骨灰)、未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10) 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污秽或邮伤风化物品; 
  (11) 各种活的动物,(但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寄的寄生 和供作药物或用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不在此限) 
  (12)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及邮政谁好似的物品; 
  (13) 有关邮政(原寄国、寄达国)禁止邮寄进、出口或流通的物品。 
  35、 国际平常信函内可以寄递书面通信和公文,除寄达国另有规定外,已盖销或未盖销的邮票可以装入信函内寄递。 
  36、 国际明信片不可以附寄或附饰任何物品,国际明信片必须露封交寄,装入信封的应按信函收寄。 
  37、 国际平常航空邮简内不可装寄物品,也不可装入信纸。航空邮简由
亚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巴拉圭、波多黎各。具体标准如下: 
  (1)信函的资费标准为20克和20克以内,第一组4.50元,第二组5.00元,第三组5.50元,第四组6.50元;20克以上每续重1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第一组0.50元,第二组0.60元,第三组0.70元,第四组0.80元。 
  (2)明信片资费标准为每件4.00元。不分国家和地区。 
  (3)印刷品的资费标准为20克和20克以内,第一组3.50元,第二组4.00元,第三组4.50元,第四组5.00元;20克以上每续重1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第一组0.50元,第二组0.60元,第三组0.70元,第四组0.80元。 
  (4)盲人读物的资费标准为基本资费免收,每10克收取航空运费,第一组0.30元,第二组0.30元,第三组0.40元,第四组0.50元。 
  (5)小包的资费标准为100克和100克以内,第一组8.50元,第二组9.00元,第三组11.00元,第四组12.00元;100克以上每续重10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第一组5.00元,第二组6.00元,第三组7.00元,第四组8.00元。 
  (6)印刷品专袋的资费标准为5000克和5000克以内,第一组200.00元,第二组225.00元,第三组250.00元,第四组275.00元;5000克以上每续重1000克或其零数加收,第一组40.00元,第二组45.00元,第三组50.00元,第四组55.00元。 
16、 国际水陆路函件资费的计算:分为普通国际资费和亚太地区减低资费两个标准,对亚太邮联成员国实行减低资费具体适用的国家或地区是阿富汗、澳大利亚、不丹、孟加拉、文莱达鲁萨兰、柬埔寨、斐济、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日本、韩国、老挝、马来西亚、马尔代夫、缅甸、瑙鲁、尼泊尔、新西兰、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新加坡、所罗门群岛、斯里兰卡、泰国、越南。具体标准如下: 
  (1) 信函的资费标准为20克和20克以内,普通国际资费4.00元,亚太地区减低资费为3.50元;20克以上每续重1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普通国际资费0.50元,亚太地区减低资费为0.40元。 
  (2) 明信片资费标准为每件3.00元。 
  (3) 印刷品的资费标准为20克和20克以内,普通国际资费为3.00元。20克以上每续重1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0.40元。 
  (4) 盲人读物的资费标准为基本资费免收,每10克收取的航空运费也是免费的。 
  (5) 小包的资费标准为100克和100克以内,普通国际资费为7.00元;100克以上每续重10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4.50元。 
  (6) 印刷品专袋的资费标准为5000克和5000克以内,普通国际资费为100.00元;5000克以上每续重100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20.00元。 
  17、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邮件资费: 
  (1) 信函的资费标准为20克及20克以下1.50元,20克以上至50克2.80元,50克以上至100克4.00元,100克以上至250克8.50元,250克以上至500克16.70元,500克以上至1000克31.70元,1000克以上至2000克55.80元。 
  (2)明信片资费标准为每件1.00元。 
  (3)航空邮简的资费标准为每件1.80元。 
  (4)印刷品的资费标准为20克及20克以下0.80元,20克以上至50克1.50元,50克以上至100克2.30元,100克以上至250克3.80元,250克以上至500克7.50元,500克以上至1000克14.30元,1000克以上至2000克25.50元。2000克以上每续重1000克或其零数加收的费用为11.50元。 
  (5)盲人读物的资费标准为免收资费。 
  (6)小包的资费标准为100克和100克以内资费为4.40元;100克至250克资费为9.00元,250克以上至500克资费为16.20元,500克以上至1000克资费为27.00元,1000克以上至2000克资费为50.40元。 
  (7)印刷品专袋的资费标准每重1000克或其零数的费用为10.00元。 
  18、 国际函件的书写使用文字:根据万国邮政公约及其细则的规定,国际函件上的收件人姓名、地址必须应用法文、英文或寄达国通晓文字书写(以下简称寄达国通晓文字)。如只用法文、英文以外的其他寄达国通晓文字书写收件人名址时,还应当用中文或法文、英文加注寄达国名和地名。寄达国国名和寄达地名应另起一行,并用大写字母书写,寄达国国名、地名与其他地址内容之间不留空行,同一单词的字母之间不留空隙,寄达国国名、地名下面不加重点线。除平常函件以外,寄件人名址的书写要求与收件人的相同。平常函件上的寄件人名址可以只用中文书写,但必须用英文、法文或寄达国通晓的其他文字加注我国国名和地名,以便在无法投递时退回。 
  19、 国际函件的书写格式:国际函件封面书写格式,应按照万国邮联规定的格式书写。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应当写在邮件封面中间靠右偏下的位置,与邮件的长度方向平行书写。收件人名址书写顺序是:第一行写收件人姓名、第二行写所在单位名称、第三行写街道名和门牌号码,最后一行写寄达地名和国名。收件人的邮政编码应写在寄达邮政规定位置。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应当写在邮件封面的左上角或者写在邮件的背面。邮件上只能书写一个寄件人名址,大宗函件的寄件人地址必须在我国大陆范围以内。 
  20、 国际函件的书写其他规定:收、寄件人名址应打印或用钢笔、毛笔、圆珠笔书写,使用黑色或蓝色。各种业务标签或戳记应粘贴或加盖在邮件封面左上角,如寄件人名址写在左上角,则应加粘贴或加盖在

寄件人名址的下面。寄往通晓中文国家和地区的邮件,如使用中文书写收、寄件人名址,除已在信封左上角印好寄件人地址的以外,应按中文习惯格式书写。可以用中文书写收件人名址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韩国、朝鲜和新加坡。 
  21、 国际函件的重量、尺寸限度:信函的重量限度为2千克。最大尺寸限度为长、宽、厚合计900毫米,最长一边不得超过600毫米,公差2毫米。圆卷状的,直径的两倍和长度合计1040毫米,长度不得超过900毫米,公差2毫米。最小尺寸限度为长度140毫米,宽度90毫米,公差2毫米。圆卷的,直径的两倍和长度合计170毫米,长度不得少于100毫米。 
  22、 明信片的最大尺寸限度为长度235毫米,宽度120毫米,公差2毫米。最小尺寸限度为长度140毫米,宽度90毫米,公差2毫米。长度至少应相当于宽度的1.4倍。 
  23、 航空邮简的最大尺寸限度为长度220毫米,宽度110毫米,公差2毫米。最小尺寸限度为长度140毫米,宽度90毫米,公差2毫米。长度至少应相当于宽度的1.4倍。 
  24、 印刷品的重量限度为5千克。最大与最小尺寸限度同信函的要求。如果我国与寄达国有特别协议,应依照协议规定办理。 
  25、 盲人读物的重量限度为7千克。最大与最小尺寸限度同信函的要求。 
  26、 小包的重量限度为2千克。最大与最小尺寸限度同信函的要求。 
  27、 保价函件的重量限度为2千克。最大与最小尺寸限度同信函的要求。 
  28、 寄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以及小包的重量、尺寸限度可参照上面规定办理。 
  29、 国际函件的封装要求:信函应装入信封内并将封口粘固,无其他特别要求。不准使用旧信封或废旧纸张和有字纸张制成的信封装寄。 
  30、 印刷品的封装要求有:(1)封装应便于验看内件。(2)较重的用坚韧纸张包封;一包内装有数件的,应先用绳子牢固捆扎;书籍的上下要衬垫硬纸板等加以保护。(3)较轻的,可以装入带有长封舌的封套或者带有安全钮扣的纸袋。装入长封舌封套的,封舌要折入封套里面,夹住内件,以免漏出。(4)圆卷的,封皮应不短于内件;尺寸较长、内件容易折断的,应当内衬坚实的圆棍;重量较高,封皮易于破裂的,卷外应当用绳子箍扎。(5)如另用纸带书写收、寄件人姓名地址贴在封皮上的,应当先贴好,再捆扎。应当注意不准用报刊作为包装纸。 
  31、 盲人读物的封装标准同印刷品的封装要求。 
  32、 保价函件的封装要求有:(1)信封必须用坚韧、完整的纸张制成,不得使用完全透明或有透明窗的信封。(2)封装必须牢固,确保在邮件被拆动、内件被抽窃时,封皮外表不能不留下明显的痕迹。(3)信封封妥后,必须在封口处用寄件人印章或专用标记加盖封志,封志的数目要能够封妥封口,各封志不可以相连。业务标签、邮票等也要分开粘贴、相互间留有空隙。(4)如果用透明胶条封保价函件,寄件人印章或专用标记应盖在信封上,然后再贴胶条。(5)内装贵重物品时,应先用结实的材料包封,再装入信封。(6)箱匣式保价信函的箱匣必须用坚实的瓦楞纸、钙塑材料、金属或坚实的塑料制成;箱匣盖、底应粘贴整张白纸,用以书写收、寄件人姓名、地址、申报保价金额、粘贴邮票、业务标签等,箱匣四壁合缝的地方,应用胶带密封,并加盖寄件人名章或专用标记,使名章一部分盖在胶带上,一部分盖在箱面上。也可以用整条结实的细绳十字交叉捆扎箱匣,绳的两头用火漆或铅志粘在一起,并在火漆上或铅志上加盖寄件人专用标记。 
  33、 小包的封装标准有:(1)应按照所寄物品的性质、大小、轻重、寄递路程远近和运输情况等,选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妥为包装。(2)少量的柔软、干燥、耐压的物品,如衣服、鞋袜等,可用标准化的多层坚韧纸质封套包装。(3)其他物品,应以坚实的瓦楞纸箱、钙塑箱或金属箱匣封装。如以胶合板制成的木箱装寄的,箱板厚度应不少于5毫米,此类木箱应用打包机加箍;(4)油腻、腥味和容易反潮物品,要先用塑料袋套或腊纸等妥为裹扎,再用坚固箱匣盛装。(5)易碎物品,应用坚韧的塑料或纸板制成的箱匣封装,内件与箱板之间用柔软物料充分填塞。如果内件不止一件,各件之间也应用适当的物料填塞,以防运输途中因碰撞而损坏。(6)流质和易融化物品以及染色性干粉,应装入完全密封的容器内,再套以金属、硬塑料或质地结实的瓦楞纸箱内,在内外两层之间,须留有空隙,并用木屑、海绵或其它吸湿物料填塞,以备容器破损时能把流质吸尽。 
  34、 国际邮件的禁限寄规定: 
  (1) 信函内禁止寄递物品; 
  (2) 信函以外的各类函件和包裹内不准寄递具有现实通信性质的文件; 
  (3) 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内禁止寄递已盖销或未盖销的邮票; 
  (4) 各类邮件内禁止寄递白银、黄金、白金、各国货币、旅行支票和各种不记名票据;除保价邮件以外,各类函件和包裹内禁止寄递金银首饰、宝石及其他贵重物品; 
  (5) 易爆炸、易燃物品及具有腐蚀性、毒性、酸性的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强碱、农药等; 
  (6)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等; 
  (7) 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等; 
  (8) 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鱼、鲜肉、鲜水果、鲜蔬菜等但经加工制作,已经干燥或者制成罐头食品,不在此限(寄达国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不包括附有证明已经焚化的骨灰)、未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10) 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污秽或邮伤风化物品; 
  (11) 各种活的动物,(但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机构封装严密并出具证明交寄的寄生 和供作药物或用以杀灭害虫的虫类,不在此限) 
  (12)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及邮政谁好似的物品; 
  (13) 有关邮政(原寄国、寄达国)禁止邮寄进、出口或流通的物品。 
  35、 国际平常信函内可以寄递书面通信和公文,除寄达国另有规定外,已盖销或未盖销的邮票可以装入信函内寄递。 
  36、 国际明信片不可以附寄或附饰任何物品,国际明信片必须露封交寄,装入信封的应按信函收寄。 
  37、 国际平常航空邮简内不可装寄物品,也不可装入信纸。航空邮简由
邮政部门发行,其他机关、企业、团体如因工作需要,在征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批准后,可以依式仿制自用,但纸张的质量及其他规格必须与邮局发行的完全一致。外国(地区)发行的航空邮简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航空邮简”应按航空信函收寄。 
  38、 国际平常印刷品内准寄全部用印刷方式印制的各种纸质物品,例如书籍、报纸、期刊、广告及各种印刷的图文资料等(但印制的文具用品不在此列)。各种打字机或电子计算机打印机打印的文件也可以按印刷品寄递。印刷品内允许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姓名、地址签条。 
  39、 印刷品专袋:同一寄件人同时经由同一邮路寄交同一地址同一收件人的数件印刷品,可以封入一个或数个邮袋内寄发,称为印刷品专袋。印刷品专袋内每件印刷品不受印刷品重量和尺寸限度的限制,但每袋的重量应达到5千克,连同袋皮重量不可超过30公斤。 
  40、 国际印刷品专袋只限寄往同我国已建立出口航空或水陆路函件直封总包关系的国家和地区。 
  41、 盲人读物免收水陆路邮费、挂号费、回执费、撤回或修改更正收件人姓名地址申请费,但寄件人要求按航空寄递时,应照付航空运费。 
  42、 国际小包业务基本规定:各种小件物品,除属于禁止寄递和超过规定限量寄递的物品外,都可以作为小包寄递。 
  43、 国际挂号函件:收寄时编号,给寄件人收据,传递时登记,投递时要收件人签收的函件。 
  44、 除禁限寄和超过规定限量的物品外,各种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寄件人认为重要的文件均可以按国际保价函件寄递。 
  45、 每件保价函件的保价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人民金额币(949特别提款权)。如果寄达邮政规定的限额低于此数值时,以寄达邮政规定的限额为准(与我国另有双边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的限额办理)。寄件人申报的保价限额不得超过所寄内件的实际价值,但可以只申报内件价值的一部分。 
  46、 各类函件均可按照寄件人的要求作为国际航空函件收寄。 
  47、 全球优先函件业务是目前一项平常限时业务,函件全程运递时限不超过7天。全球优先函件只限寄往同意办理此项业务的国家和地区,有德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典、新加坡、泰国、美国、香港、澳门。各省局应根据从函件收寄之日起至到达出口互换局止国内运递时限不超过72小时的原则确定此项业务的开办局。 
  48、 全球优先函件适于寄递时限要求比较高,但内件性质不十分重要的信函和文件。从速度上,比特快专递邮件要慢,比一般航空信函要快;从资费上,比一般航空信函要高,比特快专递邮件要低。 
  49、 国际附回执函件:挂号函件和保价函件可以附寄回执,附寄的回执和相关函件一并称重计收邮费,并另按片收取回执费。 
  50、 国际存局候领函件业务:寄件人可以要求所寄的邮件在寄达地存局候领。交寄存局候领邮件时,寄件人应在封面上书写收件人姓名和寄达地地名、国名,同时用粗体字加注“Poste Restante”(存局候领)字样。 
  51、 国际商业回函:是指寄件人在其寄发的函件中装寄印有回函名址的信封或明信片,收件人用这类信封、明信片给寄件人回函可以免付邮费。此项业务是专为大宗商业用户提供的服务。使用者需与当地邮局签订合同,获得一个特许号码。特许号码由9个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三位表示合同顺序号码,后六位为发放特许号邮局的邮政编码。 
  52、 国际商函以商业用户为主,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发业务:一是会议邀请函,用户主要有各类国际会展、国际会议;二是庆典邀请函,用户主要是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高校、较多海外关系的社团;三是节假日贺卡,用户主要是涉外企业,如星级酒店、外贸公司等;四是商函及商业回函,主要服务对象是需要全球发布产品资讯,或需要收集客户反馈信息以扩大自身及产品知名度的制造业、贸易业、金融业、出版发行机构等。充分利用新推出的国际邮资明信片,结合地方旅游、会展、企业宣传等市场需求,开发多种题材的个性化邮资明信片。 
  53、 持有其他邮政寄来的国际商业回函信封或明信片的用户可以用其给国外原寄件人寄发回
函,免付回函邮费。 
  54、 国际商业回函一律按平常航空函件收寄和处理,每件国际商业回函的重量不得超过50克(根据双边议,寄瑞典的商业回函重量可达250克)。国际商业回函信封或明信片上收件人名址如有修改,不予寄发,作无着邮件处理。 
  55、 合封函件业务:资例不同的各类函件,可以合封在一起作为一件交寄,但重量不得超过资例最高一类函件的重量限制,并整件按资例最高的一类函件计收邮费。 
  56、 直接进入业务是指境外邮政将符合我国邮政规定规格标准的国际函件以总包的形式运到指定的进口互换局,由其按规定查核、点收以后,直接送交国内函件处理部门转发、投递,或者通过指定经转局转发、投递。处理费用(或者叫终端费)按照我国国内同类函件的资费标准加9%计算。 

  四、国际包裹业务 
  1、 按处理手续,国际包裹业务分为基本业务和特别业务。 
  2、 我国国际包裹最高重量可达31.5千克,但如果寄达邮政或散寄经转邮政采用的重量限度低于这一标准,应以较低的标准为准。 
  3、 我国国际保价包裹的最高保价限额为10000元人民币(949特别提款权),当我国与寄达国或地区的最高保价限额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低的保价限额为准。 
  4、 当相关包裹需经由第三方邮政散寄经转时,还需考虑经转邮政规定的最高保价限额,即执行我国邮政、寄达邮政和散寄经转邮政中的最低保价限额。 
  5、 按运输方式,国际包裹分为水陆路包裹、航空包裹和空运水陆路包裹。 
  6、 全程利用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运输的包裹为水陆路包裹。 
  7、 全程或部分路程利用航空邮路优先运递的国际邮件为航空包裹。 
  8、 利用航空邮路,以低于航空包裹优先发运的水陆路包裹为空运水陆路包裹,简称SAL包裹。 
  9、 空运水陆路包裹是利用航空公司的剩余运力,以减低的运费率来运输水陆路包裹,是邮政部门和航空公司均有益的一项业务。空运水陆路包裹在原寄国和寄达国内,仍按水陆路包裹处理。 
  10、 近年来,SAL包裹的业务量和收入一直保持20―30%的速度增长。今后,各地邮政局应将SAL包裹业务作为重点业务进行发展。 
  11、 国际包裹的尺寸限度为:最大长度要求不超过150厘米,长度和长度以外最大周长合计不超过300厘米;最小长度要求至少有一面的长度不小于240毫米,宽度不小于160毫米。如果寄达邮政规定的最高重量或尺寸低于一般最大标准,应以寄达邮政规定的尺寸为准。 
  12、 小包和包裹的封装要求:(1)应按照所寄物品的性质、大小、轻重、寄递路程远近和运输情况等,选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妥为包装,以能防止封皮破裂、内件露出;防止伤害处理人员;防止污染或损坏其他邮件或邮政设备;防止因寄递途中碰撞、摩擦、震荡或压力、气候影响而发生损坏。(2)少量的柔软、干燥、耐压的物品,如衣服、袜子等,可用标准化的多层坚韧纸质封套包装。(3)其他物品,应以坚实的瓦楞纸箱或金属箱匣封装。如以胶合板支撑的木箱装寄的,箱板厚度应不少于5毫米,此类木箱应用打包机加箍。(4)油腻、腥味的和容易反潮物品,要先用塑料袋或蜡纸等妥为裹扎,再用坚固箱匣盛装。(5)易碎物品,应用坚韧的塑料或纸板制成的箱匣封装,内件与箱板之间也应用柔软物料充分填塞。如内件不止一件,各件之间也应用适当的物料填塞,以防运输途中因碰撞而损坏。(6)流质和易融化物品以及染色性干粉,应装入完全密封的容器内,再套以金属、硬塑料或质地结实的瓦楞纸箱,在内外层之间,须留有空隙,并用锯末、海绵或其他吸湿物料填塞,以备容器破损时能把流质吸尽。 
  13、 保价包裹的封装要求:除按普通包裹封装规定封装外,还应在封口上加盖火漆或铅质封志,封志上要盖有寄件人的印章或专用标记。封志数量要足以保护内件,封志之间以及其它签条之间都硬保持一定的间距。如果保价包裹外用绳子捆扎的,应在绳扣上加盖一枚火漆或铅质封志。 
  14、 国际包裹的封装规定:为了保证条码自动识读,有必要推行包裹邮件标准化。除少量耐压物品可用多层坚韧纸张制作的封套包装以外,一般应用瓦楞纸或钙塑材料的包装箱封装,不应接受形状不规则的布包。包装箱内应用填充材料充实,一面在运输途中破损。 
  15、 国际邮政包裹资费可以分为主要资费和附加资费两类。通过水陆路邮路
寄递国际普通邮政包裹应交付的资费称为主要资费;需要使用特别业务时另加的资费称为附加资费。 
  16、 我国国际包裹的收寄资费:我国实行的是一国一费制,并按包裹的重量级别或实际重量计算。我国寄往每个国家各类包裹资费的具体数额由国家邮政局确定并公布执行。 
  17、 对误收寄的内装禁寄或限寄物品的邮件,应由查出国邮政按其国内法令处理。我国邮政对装有违禁邮件的处理规定: 
  (1)邮件中发现禁寄物品,一般不予转发。对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另放一地,不要和其他邮件混在一起。寄递危险物品严重的,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对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对其中马上销毁的,应就地销毁。对其他危险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2)发现军火武器,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处理。发现夹寄货币、金银等应移交海关处理。 
  (3)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视情况或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就地销毁。 
  (4)邮件内装有其他禁限寄物品或超过规定限量的物品时,应退回原寄局退寄件人。 
  18、 按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有权对本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邮递物品行使监督管理、征收关税和查禁走私物品等职能。 
  19、 海关对国际邮件的监管办法有两种:国际邮袋的监管和国际邮递物品的查验。 
  20、 国际邮袋的监管即对我国进出口及过境的国际邮袋的装卸转运和总包封发开拆实施监督管理。 
  21、 国际邮递物品的查验,即对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邮递物品进行监督检查。 
  22、 海关在对国际邮件的监管方面应尽的义务:按照邮政通知的作业时间按时派人员到场监管国际邮件的接卸转运、总包开拆和查验国际邮递物品;逾时不到场,延误运递时限造成相关责任的,由海关负责。需要封存邮件时,除向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发出通知外,应同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履行交接手续,并负责保管,封存期不得超过45日。邮件在此期间发生丢失、短少、损毁等,由海关负责赔偿或处理。 
  23、 国际邮递物品,必须经海关查验后,邮政企业才能寄递。必须在海关派员到场监管下才能办理国际邮袋的装卸转运和总包封发开拆。经海关查验应征税的国际邮递物品,委托邮政企业代收税款的,邮政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 
  24、 国际邮递物品的检疫是指国家卫生部门或者动植物检疫部门依法对相关邮件进行检疫的法定程序。主要是为了防止病菌通过邮寄途径传染,危害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 
  25、 凡寄往同我国签有动植物检疫协议的国家的装有检疫物品的包裹、小包邮件,应由寄件人随附动植物检疫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检疫证书才能出口;对未办妥检疫证书的邮件,邮政企业一律不得收寄和转发。 
  26、 邮寄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经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在邮包外加盖邮寄检疫章后放行。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在进行检疫处理后,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随同邮包由邮局投交收件人;不能进行检疫处理的,在邮包外加贴退包标签,交邮局退回寄件人;必须就地销毁的,签发处理单后,由邮局将处理单转交寄件人。 
  27、 下列国家(地区)对在其业务范围内遗失、被窃或损坏的非保价包裹不承担补偿责任:美国、安哥拉、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哈马、孟加拉、巴巴多斯、伯里兹、玻利维亚、博茨瓦纳、文莱达鲁萨兰、加拿大、多米尼加共和国,多米尼克联邦、萨尔瓦多、斐济、冈比亚、由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负责国际关系的海外领地而各该领地的国内法令规定对普通包裹不负补偿责任的(安圭拉、亚松森、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蒙特塞拉特、皮特克恩群岛、圣赫勒拿岛、特立斯坦达、库尼亚)、格林达纳、危地马拉、圭亚那、基里巴斯、莱索托、马拉维、马耳他、毛里求斯、瑙鲁、尼日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圣克里斯托夫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所罗门群岛、塞舌尔、塞拉里昂、斯威士兰、特利尼达和多巴哥、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28、 此外,美国对由其散寄经转或总包经转的保价包裹也不承担补偿责任。 
  29、 下列国家对于装有液体和易于液化的物品、玻璃制品和类似的易碎物品或易腐烂物品的包裹,如发生损坏情况时,不负任何补偿责任:沙特阿拉伯、玻利维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及、伊拉克、菲律宾、苏丹、土耳其、也门。 
  30、 国际邮递物品的检疫是指国家卫生部门或者动植物检疫部门依法对相关邮件进行检疫的法定程序。主要是为了防止病菌通过邮寄途径传染,危害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 
  (1)凡寄往同我国签有动植物检疫协议的国家的装有检疫物品的包裹、小包邮件,应由寄件人随附动植物检疫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检疫证书才能出口;对未办妥检疫证书的邮件,
邮政企业一律不得收寄和转发。 
  (2)邮寄入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经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在邮包外加盖邮寄检疫章后放行。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在进行检疫处理后,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随同邮包由邮局投叫收件人;不能进行检疫处理的,在邮包外加贴退包标签,交邮局退回寄件人;必须就地销毁的,签发处理单后,由邮局将处理单转交寄件人。 
  31、 对我国的进口包裹,国外邮政应付给我国邮政航空或水陆路包裹进口运费应得部分(即终端费)和水陆路包裹的陆路、海路经转运费应得部分(即陆路或海路经转费);另有权收取进口航空包裹国内续运费。 
  32、 对我国的出口包裹,我国邮政同样要付给其他国家邮政相应的终端费和陆路或海路经转费。 
  33、 国际包裹大宗用户的优惠政策:一次性交寄包裹5件(不含5件)以上者,可在规定费率的基础上下浮10%;一次性交寄包裹20件(含20件)以上者,可在规定费率的基础上下浮20%。 
  34、 根据万国邮联决定,自2006年起,国际邮政间的包裹终端费结算将与进口包裹投递质量挂钩。为充分体现服务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国家局将制定对省挂钩办法,初期实行按件奖励。各局现在的任务是逐步落实国际包裹的上门投递工作,提高国际包裹投递到户率。国邮[2003]109号文件有关进口国际包裹投递到户要求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国家邮政寄达我国的包裹。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近期内国际包裹投递到户只限城市范围,农村地区暂不实施。从今年10月1日起试运行,确保从2006年1月1日起,国际包裹的投递到户工作正式运行。 
  35、 逐步落实国际包裹上门投递。下半年起,对县(市)城区(含)以上地区,实行进口国际包裹投递到户。为提高资源利用率,各局可充分利用速递等现有投递力量,并通过拉开投递频次,合理安排投递作业,为客户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在普邮跟踪查询系统建成前,投递信息反馈可依靠速递系统集中录入、传输。为提高投递质量,国家局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国际邮件投递质量和信息反馈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36、 为促进边境地区国际货运业务的发展,边疆省、区直接寄往邻国的各类国际包裹可实行特别资费,资费标准应根据处理成本(包括应付寄达国终端费)由相关省(区)邮政局提出,报国家邮政局审定。 
  37、 中国和澳大利亚两国邮政共同投资成立了赛诚国际物流公司,为中国邮政开辟国际高端物流市场提供了渠道。今年要在长三角和珠三角等重点地区,针对进出口企业,加大市场营销力度,开发国际物流业务,进一步提升中邮物流的品牌形象。要加快国际货代业务的发展步伐,认真总结各地发展国际货代业务的经验,积极推广良好的开发、管理模式,带动邮政国际货代业务整体水平的提高。要通过项目合作,理顺内、外部运营合作关系,建立全网资源有偿共享,提高物流服务的核心竞争力。要积极探索与国内外物流公司在国际物流业务上的合作,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共同参与国际物流业务的招标。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物流公司在国际物流业务运作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实现邮政国际物流业务的突破。 
  38、 2005年年底,全国邮政西联汇款业务联网网点总量达到20000个。 

  五、国际邮件处理 
  1、 邮区中心局应将各局、所收寄的出口国际信函、明信片、航空邮简发往省局指定的经转局,不可发其它经转局或直接发往出口互换局。 
  2、 出口国际邮件在发往经转局或验关局时,应封成专袋,相关封发清单、袋牌上应注明“国际”字样。封发清单应另编顺序号码。登列封发清单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挂号小包和附有回执的邮件应在封发清单备注栏内注明“小包”和“回执”字样。 
  (2)各类国际保价邮件在登单时,应在保价金额栏内注明保价特别提款权数目,保价函件应封成袋、套,封在挂号信函袋内。 
  (3)挂号印刷品专袋应在清单备注栏内加注“M”字样。 
  (4)退回的挂号函件、保价函件和包裹除按前三项办理以外,还应在备注栏内加注“退回”字样。 
  (5)保价包裹应封成袋,装在普通包裹袋内。 
  3、 经转局和验关局的处理:经转局和验关局对经转的出口国际邮件应该严格复核把关,收到各局发来的出口国际邮件后,应逐件核查下列各项: 
  (1)寄达国是否办理相关邮件业务。 
  (2)封面书写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错写寄达国名和我国国名,寄达地名与国名是否相符。 
  (3)封装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超过重量尺寸限度。 
  (4)资费数目是否正确,有无错收。 
  (5)邮票有无漏销。 
  (6)各种单式、标签、戳记和批注是否齐全,有无漏用、漏附情况。 
  (7)包裹多联单是否填妥,多联单上收件人姓名、地址与包面上所书收件人名址是否一致。 
  (8)包裹实际重量与多联单上所注重量是否相符。 
  (9)有无收寄禁寄物品或超过规定限量寄递的物品。 
  4、 经转局对于误发本局的出口国际邮件,应一律随验转寄正确的经转局或验关局处理,并验知原寄局。 
  5、 验关局对各局发来的未办妥验关手续的出口包裹、小包和印刷品等应交海关检查。经转局不是验关局的,
应将邮件转发相关出口互换局交海关查验。经海关查验不准出口的邮件,应在封面或包裹多联单上加注“海关不准出口”字样,退回收寄局转退寄件人。 
  6、 如果海关对出口包裹、小包或印刷品的部分内件予以扣留、没收,应将海关签发的扣留通知单连同邮件的剩余部分一并退回收寄局转退寄件人;如内件全部被海关扣留、没收时整件交海关处理,并由海关另寄通知单通知寄件人。 
  7、 如经海关查验,须由寄件人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比照“海关委托邮局代收税款办法”收取税款。但对此类代收税款邮件,其税款代收联和收据联应随验发出。收寄局在代收税款后,应立即复验说明情况。验关局受到复验后,应尽快将相关邮件发往前途,不得等待税款汇解。 
  8、 封发出口国际邮件必须使用印有法文“RE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POSTES”(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字样和国际邮袋。邮袋的型号应根据邮件数量和体积合理选用。封发邮件时,应先检查邮袋是否完好,袋内有无遗留物品。 
  9、 封发各类国际邮件总包应随附相关种类的封发清单。封发清单应按照邮件种类和运输方式对每一寄达互换局分别编列总包顺序号码,每年更换一次。在每年封发第一号总包时还应加注上年末次总包的号码。 
  10、 出口国际邮件须由二人会同封发。封发总包时要实行“三核对”(邮件、清单、袋牌相互核对),并对邮袋袋牌、清单和路单上所注重量以及航班号码等进行勾核。 
  11、 为便于邮件的发运和处理,每个航空邮件总包的袋数一般不超过20袋,水陆路函件总包不超过100袋,水陆路包裹总包不超过50袋。 
  12、 各互换局向外国某一互换局封发首次总包时,应在清单上加盖指定退袋接收局的戳记。 
  13、 各类国际邮件总包封妥后,应按国家邮政局规定的发运路由,发往相关出口国际邮件交换站。 
  14、 出口国际邮件总包在国内运输时应根据邮件类别,分别登入国内收发国际邮件总包路单或国内收发航空邮件路单,交国内运输部门发运。 
  15、 互换局接收进口国际邮件总包(包括外走包裹)时,应查验有无随附关单(无关单时,应立即进行追查),并核对路单上所登各袋的原寄局、寄达局、总包号码以及总包的总袋数与所收邮件是否相符。 
  16、 进口互换局对所收到的国际邮件,应按落地投递和转发国内其他局投递分开,对落地投递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转发国内其他各局投递的国际邮件,应按照国家邮政局的规定,分别发往经转局或验关局。 
  17、 由各类进口国际邮件总包内开拆出来的应交海关查验的邮件(简称验关邮件),不论落地投递或应转发至国内其他邮局投递的,均应交由驻局海关查验,并会同海关办理开拆和重封手续。验关邮件如海关需拿离邮件处理现场,邮关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海关验讫后的邮件,应尽量利用原包装妥为重封,在封口处粘贴“××海关查验××邮局会同重封”字样的封签并加盖名章,再行转发。 
  18、 验关时如发现进口印刷品、小包或包裹夹寄信函,应在邮件封面加盖“夹寄信函”字样的戳记,并按欠费邮件处理办法加盖应收资费戳记。 
  19、 进口航空邮件和优先函件中的验关邮件,应交海关优先进行查验。经海关查验后的邮件,应利用最快邮路转发。 
  20、 如果寄达地邮局是验关局或寄达省(区、市)内有验关局,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验关邮件应由进口互换局发往相关验关局,交海关办理验关手续,这类邮件称为“转关邮件”。 
  21、 经转局和验关局接收互换局发来的进口邮件时,应比照互换局接收、开拆国际邮件总包的办法进行查核。对挂号函件、保价函件和包裹袋,应验视邮袋和封口状况,对保价邮件袋(套),还应审核实际重量与袋牌或套签上所注重量是否相符;对内装邮件,应逐件与清单勾核,并验视封装情况,保价邮件还应复称重量。发现不符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但验单、记录单等应发相关进口互换局。 
  22、 经转局收到各互换局发来的进口国际函件后,应复核互换局应办各项手续,如有遗漏或不符,应当妥为补办或更正,必要时将不符或差错事项用验单通知相关进口互换局。 

  六、EMS承诺服务 
  1、 EMS承诺服务:中国邮政于2005年5月10日推出至香港、日本和韩国的邮政特快专递承诺服务(简称“EMS承诺服务”)。 
  2、 “EMS承诺服务”是指中国邮政向用户公布寄往境外指定国家和地区的EMS邮件的全程运递时限,并承诺在指定的日期内将邮件投送至寄达地址;对于因
邮政的原因未能按时投送的邮件,邮政部门将退还已收取的邮件资费。承诺服务的基本含义是“承诺传递时限、承担延误责任”。 
  3、 EMS承诺服务目前只适用于41个城市(含31个省会和直辖市,以及厦门、青岛、烟台、大连、温州、苏州、宁波、深圳、东莞和延吉市)收寄发往香港、日本和韩国的EMS邮件(不包括限时递、收件人付费等业务)。 
  4、 邮政部门对没有提供邮件寄达地邮政编码的邮件将不提供时限承诺服务(寄往香港的除外)。 
  5、 EMS承诺服务的全程时限的衡量:“EMS承诺服务”是对邮件自收寄地至寄达地所需全程时限进行的服务承诺。全程时限的衡量以寄件人实际交寄邮件的日期和时间为起点,以寄达地邮政部门投送邮件的日期为终点进行计算。 
  6、 适用承诺服务的基本条件:仅对在邮件上正确填写收件人地址和邮政编码的邮件进行时限承诺及延误赔偿。承诺的时限以各邮政确定的有效工作日为计算单位,非有效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限标准天数内。 
  7、 中国邮政承诺的有效工作日为:出口邮件为一周七天;进口邮件为周一至周五。 
  8、 中国邮政承诺的非有效工作日:出口邮件为法定节假日;进口邮件为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9、 时限延误:如果在邮件传递过程中通过跟踪信息显示或经实际查证,同一邮件自原寄邮政收寄至寄达邮政妥投(或试投)之间的时间(日期)超过承诺的时限标准,可以确认为时限延误。 
  10、 目前承诺服务邮件时限延误的赔偿标准为:在邮件的实际运递时限超过公布的时限标准日期一天以上时(邮件的实际投送日期为承诺投递日期的隔日),邮政部门承担延误责任,并接收寄件人提出的退还已收取的邮件基本资费(不包括包装费、验关费、保价费等其他费用)的要求。 
  11、 用户索赔的权利和有效期:对认为未达到在承诺时限内投递的邮件,寄件人可以在邮件收寄日起的30天内提出投诉;邮政部门如未能在受理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邮件在承诺的投递日内正常投递的证明时,用户有权提出延误赔偿,邮件收寄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七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邮件收寄资费退还寄件人。如用户对邮件时限延误的投诉日期超过以上规定的30天有效期,邮政承担的承诺服务责任失效。 
  12、 无论邮件的延误发生在哪个环节,除承诺服务的免责条件外,均需先由原寄邮政方向邮件的寄件人退还已收取的邮件资费。在邮件实际延误环节确定后,对非原寄邮政方承担的延误责任,由造成延误的责任邮政按照已支付的退还资费款额将相关费用归垫原寄邮政。 
  13、 实行承诺服务的邮政间对确认丢失的邮件除需按照邮件延误的赔偿原则进行责任确定和收寄资费的赔付处理外,在丢失确定为寄达邮政责任范围的情况下,寄达邮政还需承担丢失邮件的赔偿责任,应向原寄邮政支付每件最高不超过100美元的赔偿费用。承诺服务邮件丢失或损毁时向寄件人的赔偿处理,仍由各邮政按照各自制定的现行丢失损毁邮件的处理程序和赔偿办法办理。 
  14、 任何情况下,邮政仅对承诺服务中规定的责任承担赔偿,而不对由于时限延误所带来的间接损失承担责任。因以下超出邮政部门所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邮件时限延误,邮政部门可以免除赔付责任: 
  (1)寄件人未在详情单指定位置填写邮件收件人所在地的邮政编码(香港除外); 
  (2)寄件人提供的收件人所在地邮政编码不在承诺范
围内或收件人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不全或错误; 
  (3)收件人拒收或查无此人等因收件人原因造成邮件无法投送; 
  (4)由于海关或类似主管部门的行为造成邮件无法及时投送; 
  (5)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邮件无法及时投送。 
  15、 承诺服务邮件全程处理过程时限责任段落的划分原则 
  (1)出口邮件:自邮件收寄起(邮件收寄信息时间产生),经出口互换局封发处理(邮件总包封发信息时间产生),运递至寄达邮政进口互换局开拆处理(邮件开拆信息时间产生)为止,邮件运递处理时限的责任段落属于原寄邮政方,原则上在此段落内出现的时限延误,由原寄邮政方承担责任。 
  (2)进口邮件:邮件总包自进口互换局开拆处理(邮件开拆信息时间产生)起,至邮件投送收件人(妥投或试投信息时间产生)为止,邮件运递处理时限的责任段落属于寄达邮政方,在此段落内出现的时限延误,原则上由寄达邮政承担责任。 
  16、 邮件时限延误的责任及承诺赔偿款的赔付由造成时限延误的作业环节及责任部门承担。 
  17、 对属于中国邮政责任承担范围内的延误邮件,按照国家局及各省(市)局制定的卡哈拉邮件发运计划、经转封发关系、业务处理规定、接收转发截邮时间及时限频次要求等确定时限延误的责任环节和责任部门。 
  18、 责任环节的划分:(1)省局责任段:邮件的传递处理在一个省所辖范围内的各处理环节出现的时限延误,由该省局承担赔偿责任。(2)邮政干线运输责任段:邮件在跨省之间的干线运输环节中出现的时限延误,按照一级干线时限管理规定原则上由责任局承担赔偿责任。(3)境外邮政责任段:出口邮件在到达寄达邮政后的处理过程中出现延误,赔偿责任由寄达邮政承担。(4)非邮政责任段:出口邮件在国内航线、国际航线运输环节中交发民航或国际航班(航空公司地面代理机构)后出现延误;进口邮件在国内航线运输环节交发民航后出现延误,属于非邮政责任段发生的邮件延误,赔偿款由国家邮政局支付。 
19、 责任判定的方式:根据EMS承诺服务信息反馈中心管理系统及邮政综合网提供的邮件在各处理环节的实际处理时间,由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客户服务中心与各局客户服务查询部门通过反馈信息及邮件交接签收单据凭证等,按照卡哈拉时限标准库指定的时限标准及各处理环节的作业时限、发运频次规定确定邮件处理延误环节和责任段落,并按照第一责任局的原则确定邮件赔偿费用承担的责任段和责任局。在邮件延误责任调查过程中,凡未按规定期限回复调查通知书而使延误调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查清责任的环节,该环节即为责任环节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省际间有争议或责任无法确定清晰的情况,由国家邮政局速递局以责任判定仲裁书的形式确定;省内间的由省速递局仲裁确定。 
  20、 已付赔偿款的归垫,按照责任段落进行费用的结算: 
  (1)省局责任段的,由本省负责已赔付费用的省内结算; 
  (2)干线运输责任段的,由干线运输部门负责向收寄局(省)结算归垫已赔偿费用; 
  (3)出口邮件境外邮政责任段的,由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向相关赔付局(省)结算归垫; 
  (4)进口邮件的延误赔偿费用,由国家邮政局速递局根据确定的责任段落和责任局(省),按照境外原寄邮政提供的已退赔的收寄资费款额,与责任局结算。 
  (5)非邮政责任段或无法分清责任局(段)的,由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向相关赔付局(省)结算归垫已付赔偿费用。 
  21、 承担承诺邮件客户服务业务管理的机构是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客户服务中心、省级速递业务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为:(1)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承诺邮件客户服务的全国组织管理、质量监控,与卡哈拉中心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业务仲裁、赔偿归垫审定、责任认定工作;(2)省级速递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承诺邮件客户服务的省内组织管理、质量监控,业务协调、赔偿审定工作。 
  22、 承担承诺邮件客户服务业务操作的机构是国际特快邮件互换局(简称互换局)、交换站、邮区中心局、特快专递开办局及各级11185邮政客户服务中心。其工作职责为: 
  (1)互换局是售后服务中逾限调查操作的中心,负责承诺邮件的境外查询、初步责任认定、赔偿认定等工作。 
  (2)交换站负责承诺邮件的境外运输信息反馈和总包调查工作。 
  (3)邮区中心局负责承诺邮件的境内运输信息反馈和总包调查工作。 
  (4)
特快专递邮件开办局负责反馈客户信息、受理投诉和赔偿工作。 
  (5)11185邮政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承诺邮件的时限咨询、邮件查询和受理投诉工作。 
  23、 各级客户服务机构对承诺邮件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售前咨询、售后信息跟踪、客户反馈、邮件查询、投诉受理、逾限调查、客户赔偿、责任认定等工作。各级服务机构以“工作小时”为操作时限标准,即周一至周五:8: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为非工作日。 
  24、 客服人员提供的售前服务内容包括:产品解答、时限咨询和邮件收寄时客户注意事项。 
  25、 产品解答:客服人员要对承诺邮件的承诺范围、承诺标准、赔偿标准、免责条款等相关内容,正确向客户说明和宣传。同时还要注重客户和市场反应。 
  26、 时限咨询:客服人员要详细了解承诺邮件的相关业务操作指南,要熟练掌握承诺邮件时限计算器的内容和调用方法。详尽地告知用户有关收寄局点、通达范围、承诺投递日期、寄达地节假日特殊情况等详情。 
  27、 客服人员要提示客户注意以下事项。 
  (1)寄达地是否属于承诺范围。 
  (2)邮件重量规范是否符合承诺要求。 
  (3)帮助客户核实收、寄件人名址及邮编是否详细、正确。同时,应将错误邮编产生的结果告知客户。 
  (4)对于物品类邮件要查看报关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寄达邮政海关申报要求,尤其是对某些特殊物品,如食物、药品、化工品等,是否预先办理了进口许可证明。同时,应将因资料不全可能带来的影响告知客户。 
  (5)查询承诺服务时限计算器(GC),告知客户承诺的投递日期和包含的节假日因素。 
  (6)查看详情单填写是否清晰并符合规定,在收寄局存联加注承诺邮件标识,单式分开,单独归档,妥善保管。 
  28、 客服人员提供的售后服务内容包括:信息跟踪、重点客户反馈、查询受理、投诉受理、投诉回复 
  29、 信息跟踪:客服人员要对承诺邮件的传递质量进行信息跟踪。及时了解业务运行质量,要主动将发现的问题向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反馈并追查邮件下落。 
  30、 重点客户反馈:客服人员要根据本局情况,对于业务经营中的重点大客户,可主动、及时向客户反馈承诺邮件信息。在主动反馈时,对一些延误情况要了解准确,正面说明,不能简单机械地处理反馈信息。 
  31、 查询受理:客服人员受理客户的邮件查询业务时,要态度和蔼、主动热情、解释到位,必要时采取可能的手段帮助客户,不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诿。 
  32、 投诉受理:客服人员接受客户投诉要按照首问负责制要求,认真进行投诉调查和结果回复。客服人员应向客户解释处理程序并获得以下信息:邮件号码/交寄日期/收件人姓名/收件人邮编/寄件人邮编/寄件人联系方式(包含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查询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原寄邮政/寄达邮政/邮费总额/邮件重量。受理投诉后,要立即将信息发送下环节客户服务业务操作机构进行逾限责任调查。 
  33、 投诉回复:客服人员要及时将投诉的调查结果反馈给客户。对于因邮政责任发生“服务失效”需赔付客户的,要及时通知原寄局向客户办理赔偿手续。投诉回复中,如出现与客户的反馈意见不一致情况时,要立即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再次核查。 
  34、 客服人员接受客户投诉要按照首问负责制要求,认真进行投诉调查和结果回复。 
  35、 承诺邮件在业务运行中发生时限逾限、破损或丢失等情况为“服务失效”。 
  36、 承诺邮件发生“服务失效”后的处理参照:(1)对于因邮政责任发生的逾限,无论差错发生在那个环节,原寄邮政要向用户全额退还邮资;(2)对于因海关责任、收寄件人责任、不可抗力原因等非邮政原因造成的逾限,邮政不承担赔偿责任;(3)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丢失或破损问题,卡哈拉项目将另行规定,目前,可按照现行的处理规定和标准向客户办理赔偿手续。 
  37、 承诺邮件发生“服务失效”后,由责任邮政承担承诺邮件的赔偿金支付,卡哈拉中心管理系统负责对邮政间的赔偿责任进行仲裁。各邮政要将所发生的赔偿邮件信息上报卡哈拉中心数据库,并接受其裁决结果。 
  38、 逾限调查是针对承诺邮件发生“服务失效”后,在全网传递过程中查找逾限原因及责任环节。各级客户服务操作机构处理出口承诺邮件逾限调查的操作程序及时限要求为: 
  (1)投诉受理部门接受客户投诉申请后,于4个工作小时内以传真和电话方式向下环节客户服务操作机构(即查验平台开通局)发出申请。在接受调查结果及责任认定回复后,及时向客户通报结果。 
  (2)查验平台开通局接收到受理部门的投诉请求后,于4个工作小时内通过EMS承诺服务投诉赔偿管理系统直接向互换局查询部门发送,不再经过相关的业务经转局处理。在接受互换局回复的调查结果后,于4个工作小时内直接回复投诉受理部门。 
  (3)互换局查询部门要对投诉请求做出初步的逾限责任认定。如需通过拉格比(Rugby)国际查询系统向寄达邮政作进一步调查工作的,要根据客户投诉的内容选择全面调查或索要签收资料(POD)方式,在4个工作小时内发出调查信息。互换局在获得寄达邮政的答复后,要在4个工作小时内回复上环节查询部门。 
  39、 各级客户服务操作机构处理其他邮政进口的承诺邮件查询操作程序及时限要求如下: 
  (1)互换局查询部门接受境外邮政的查询信息后,最长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拉格比(Rugby)国际查询系统向原寄邮政提供相关邮件的查询结果回复,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邮件签收资料(POD)。查询中,如因信息不全、缺项等无法直接获得最终结果时,应在4个工作小时内通过
速递邮件查验平台系统以递查方式向下环节查验平台开通局查询。在接到结果回复后,及时回复原寄邮政。 
  (2)各级客户服务操作机构接到互换局查询部门的要求后,应严格按照其要求的内容进行调查,回复最终结果及相关资料。遇特殊情况应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3)对于发生在C-D(即从原寄出口互换局至寄达进口互换局)间的逾限,国际邮件交换站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航空公司代理索取其与寄达邮政交接的CN38(国际EMS总包封发路单)凭证,并于2日内提供给相关互换局查询部门。 
  (4)对于发生在省际间干线运输环节的逾限,所属邮区中心局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查明火车  押、接双方及与地面局交接的签收凭证,并于2日内回复相关查询局。 
  (5)对于业务处理部门发现的因“详情单”脱落、“地址不详”、破损等情况造成无法发往前程的邮件,要在当班内,向上环节业务部门缮发验单。对于进口的承诺邮件,互换局要在接到信息后8个工作小时内,通过拉格比(Rugby)国际查询系统,向寄发邮政发出征询意见函,并传真方式发送正式的国际质量验证单式。对于其他邮政发我邮政的征询意见函,互换局要及时向收寄部门转发信息,按要求时限回复境外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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