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物流天下全国物流信息网! | 广告服务 | 服务项目 | 媒体合作 | 手机端浏览全国客服电话:0533-8634765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数字云物流让您寻求物流新商机!
智慧物流让您的物流之路更畅通!

搜索
首页 >> 保险常识

伦敦《协会货物条款》

2007-11-26 14:01: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各国保险组织都制定有自己的保险条款。 但最为普遍采用的是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订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我国企业按CIF或CIP条件出口时,一般按《中国保险条款》投保,但如果国外客户要求按《协会货物条款》投保,一般可予接受。 
      《协会货物条款》的现行规定于1982年1月1日修订公布,共有6种险别,它们是:(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 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以上六种险别中,(A)险相当于中国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更为广泛,故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围。(B)险大体上相当于水漬险。(C)险相当于平安险,但承保范围较小些。(B)险和(C)险都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围。六种险别中,只有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其他五种险别的结构相同,体系完整。因此,除(A)、(B)、(C)三种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外,必要时,战争险和罢工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