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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救中国非邮政物流快递

2007-12-10 3:37: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最近媒体报道,有邮政官员宣布新《邮政法》的草案(指今年8月修改稿)已等待递交国务院讨论,预计出台指日可待( 2006年9月5日,上海《东方早报》);并得知该草案对非邮政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监管等方面的限制比以前更为苛刻。 
这一消息让我们十分震惊!非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尤其民营快递企业是《邮政法》涉及的直接利益相关人,更是国内物流快递市场主要的服务提供者。我们所占的市场份额、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和从业人数均远高于邮政快递企业,然而该法草案制定了大幅限制我们未来发展、危害社会和谐的法律条款,在违背我们意愿和不知情的情况下匆忙提交国家决策讨论,不仅粗暴地剥夺了法律赋予我们的立法知情权和参与权,更是个别部门借修法之机,行强化邮政行政垄断、谋求部门利益最大化之实! 
如果让这个违背民意和公平公正公开立法原则的法律在欺上瞒下的情况下被匆忙通过,必将误国害民,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为促进正确修法,我们强烈要求获得该法修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强烈要求获得与邮政快递企业平等的发展权,邮政部门必须确保公正监管! 
一、非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强烈要求获得《邮政法》修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我国《立法法》明确赋予了我国公民、法人等的立法知情权和参与权。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简称《纲要》)规定: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方法的公众参与程度。要求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邮政法》修改涉及全体公民普遍服务的用邮权益、各类非邮政企业市场化业务的调整和社会各界寄递选择权的确认,应当开门立法、让公众参与。然而据了解,几年来该法的修改在政企不分的邮政部门主持下,始终不透明。从媒体报道的几次修改稿的内容来看,一直存在着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公众的利益、谋求邮政部门利益的问题,但始终得不到解决! 
今年上半年,有关部门在邮政的安排和全程陪同下到上海对民营快递企业调研,民营快递企业对于该法第7稿(今年1月修改稿)在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和专营以及邮政监管等诸多方面与邮政部门存在着原则分歧,并提出了修改意见,还通过各种渠道不断反映。然而主管部门不但至今未给予任何答复,反而在新的8月稿中,又增添了多条新的歧视性条款! 
国家个别政府部门还对上宣称已与各部门包括民营快递企业就邮政法修订工作已经达成共识。这种与事实严重背离的表述,是对国家决策的有意误导!为了打破目前已经形成的邮政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错误倾向,反映民意和促进正确修法,我们作为利益相关人强烈要求该法起草单位尽快依法让我们和作为我们企业代言人的有关行业协会获得该法修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已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非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强烈要求获得与邮政快递企业平等的发展权 
长期以来,邮政快递虽然与我们经营同样的竞争性快递业务,但是在政企合一、混业经营的体制下却一直享受着国家财政给予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在基建费用、减免税收、交通优先和免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由此形成了邮政快递与非邮政物流快递企业长期的不公平竞争的现状。如今邮政系统已经实施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在新的形势下,上述情况就不应当再继续了。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竞争,真正的公平是机会平等,并且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与保护。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我国“十一五”《规划》第十六章第一节明确将快递服务列为“十一五”期间拓展生产性服务业中要优先发展的交通运输业之中,要求推广快递服务。而没有将其列在邮政和电信服务所在的信息服务业,表明国家和社会突出肯定了快递服务与邮政服务的不同性质。快递业务采用多种交通工具为各界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创新运输方式,也是今后我国服务业要重点鼓励发展而不是限制发展的领域。 
与此同时,《规划》第十八章在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方面规定:“公共服务以外的领域,要按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加快产业化改组。” 第三十一章要求深化包括邮政在内的垄断行业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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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新《邮政法》草案背离上述改革要求,立法不公,极力维护和扩大邮政行政垄断。表现在一方面继续维护邮政企业混淆两类性质业务的混业经营体制,邮政快递物流企业继续享受国家对普遍服务业务的优惠政策,同时赋予它专营权。意味着邮政企业既可以从事专营业务又可以从事竞争性业务而不受限制,并将这种不平等竞争提升为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又通过修法对非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实行全方位的限制。 
例如,把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专营制度扩大到竞争性的快递业务。规定信件专营范围不分信件性质定为150克(相当于30张A4纸),等于把我国90%以上的竞争性商务文件快递业务划归邮政垄断经营;同时规定对专营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实行邮政行政许可制。关于印刷品和包裹的寄递:将5公斤以下的印刷品和10公斤以内的包裹列为由邮政企业提供的普遍服务范围,(对比现在做法:无特别限制,国内多个运输、工商等部门批准即可以经营)。 
如果实施了上述条款,将形成历史的倒退和灾难性的后果!首先,上述规定剥夺了消费者和商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于信件和物品寄递消费的选择权,严重违背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改革原则和《消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邮政垄断经营市场化的快递业务,难以满足社会各界特别是市场经济对快递服务高效、快捷、安全的需要,其自身也会因缺乏竞争环境而丧失进取的动力,这将严重影响信息流、物流的传递,制约经济发展,引发社会性的对立法不公和对被剥夺寄递消费选择权的不满。 
其次,将造成我国物流快递业的灾难。150克以内的所有信函邮政专营后,同城非邮政快递将会丧失90%左右的业务;城际间的非邮政快递将丧失50%左右的业务;而5公斤以下的印刷品和10公斤以内的包裹规定由邮政提供,将迫使同城非邮政快递全部“倒闭”,城际间的非邮政快递将会丧失70%以上的业务,全国的物流配送公司、快运和货运公司也将丧失50%以上的业务,年直接经济损失将达上百亿之多! 
第三,将制造百万失业大军。邮政部门利用国家权力通过修法垄断快递市场,为保几万邮政快递员工的饭碗,而要砸全国数百万非邮政物流快递从业人员和家庭(以城镇下岗职工和农民工为主)的饭碗!由此造成的社会不和谐由谁来承担?! 
第四,由于邮政扩大了专营范围,就要增加人员和投资,这势必增加国家对邮政的财政补贴,同时国家又会因大量非邮政企业失去快递业务的经营权而减少大量税收。第五,将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转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这一垄断将会给国内众多行业,如外贸进出口、金融业、海关商检、海陆空运输等社会服务行业、制造业和流通业间接带来的年经济损失将会超过1000亿。这个严重的负面责任谁来承担?(9月19日上海40多家民营快递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的一封信 ——《现代物流报》)
对快递业的行政垄断,加快邮政部门转变职能才能公正监管。 
我们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邮政体制改革的滞后和不彻底性、邮政部门的职能转变与部分官员观念的更新较慢和立法思想存在一定的偏差造成的。今年9月4日温总理再次强调,当前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创新,防止滥用权力,建立问责制,强化社会监督。再次要求政府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和创作良好发展环境上。
而新《邮政法》草案与党中央、国务院的上述要求和垄断行业改革的要求差距较大,存在着突出的问题。
例如,许多条款带有计划经济的管制色彩与思维方式,严重缺乏市场经济体制下服务型政府、有限政府应有的法律语言;在监管方面,赋予实际仍然是政企不分的邮政管理机构对监管权和执法权于一身,不符合《纲要》关于依法行政要“程序正当”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的基本要求,不利于公正执法;
存在对非邮政企业的歧视性条款,如对邮政企业和非邮政企业实行有差别的处罚,同样的行为,对前者处罚20万元以下,对后者最高要处罚50万;
由于立法存在明显偏袒邮政的倾向,在机会不平等的条件下,有可能导致权力部门普遍性的寻租与快递业大量商业贿赂的产生(例如,邮政企业垄断快递业务后,可能以“委托经营”等方式向部分非邮政企业有偿出售快递专营业务,这将产生大量的寻租与商业贿赂,加剧邮政腐败);
缺乏对邮政监管机构实行问责制和接受社会监督的条款;没有第三方受理被执法企业和个人进行维权,投诉、申诉和要求国家赔偿等的条款,(对比现行的1987年实行的《邮政法》规定,邮政部门实行管理权,工商部门有执法权,人民法院受理诉讼);
规定非邮政企业的合并、分立、并购必须经邮政监管机构批准(以前无此规定,企业依据《公司法》和工商部门规定办理合并、分立事宜);设立普遍服务基金和对非邮政企业注册资金设立过高门槛等。
以上说明,只有坚持公正立法,加快邮政部门转变职能,才会有公正监管。
四、我们的强烈请求。第一、进一步端正修改《邮政法》的指导思想。以《纲要》和“十一五”《规划》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实事求是的思想原则,破除“两个凡是”的思维方式,从实际出发,处理好已有文件与与时俱进的关系。
第二、《邮政法》起草单位应当开门立法。切实依法尊重与修改该法所有各方利益相关人、公民、法人、行业组织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订立具体措施,在组织上保证所有重大分歧的意见能够充分讨论和协商,真正遵从民意。及早公布该法草案,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集中民智,确保立法质量。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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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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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彤(申通)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万邦快递有限公司
上海信达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翼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圆通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快快递有限公司等
2006年9月19日(上海40多加民营快递联名致国务院法制办一封信)
(记者手记:本文原载9月20日《现代物流报》(第二版)9月20日,东方万邦副总经理刘和平电话告诉我,就在该天,北京某大报收到该信原准备要发,但临到关头却在有关方面授意下毙掉。所幸的是:行业媒体给非邮政快递一个传达声音平台。但一个行业媒体的影响力毕竟有限,这个声音多少人听到?
对于邮政所谓的专营(《邮政法》第八稿新规,150克以下的信函,单件重量5公斤以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10公斤以下的包裹)。对我来说,最大最直接的感受是以后邮寄物品时,可能再也找不到那些灵活、便宜的民营快递,只能高价找邮政。
近年,邮政确实革新了不少服务,但高收费和低服务仍令人望而却步。2002年四川绵阳县邮政局把某公司近250万份商业信函卖给废品收购站,造成近该公司3000万元经济损失(后来,依据现行《邮政法》,绵阳有关法院判绵阳邮政无责任);2006年8月河北廊坊市邮政局把某公司近价值10万元600本画策和1000份印刷品卖给废品收购站。
目前的邮政改革受益更多的还是邮政企业,但受害的却不仅仅是非邮政企业,还有广大消费者。是不是消费者该联合起来为自己的权益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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