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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快递业和谐发展的关键词是什么?

2007-12-14 22:56:00 来源:刘建新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风雨历程,我国的快递业已经形成了各类所有制快递企业多元竞争的市场格局,出现了市场需求持续增 长、国家日益重视发展的可喜局面。国际快递、国内快递、同城快递三大快递市场板块的良性互动,有力地加速了我国城乡商品的流通与百姓信息的传递,改善了各地的投资经营环境,增加了社会就业,促进了中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了我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可以说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物流领域的全面放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使我国快递业正迎来一个难得的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期。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近年来我国快递业界又普遍存在着一种担心,即我国有关部门在制定与快递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时,能否与时俱进,制定出真正反映快递服务业发展的客观规律,进一步解放我国快递生产力,创造出比现在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和公正的法制环境。这些政策、法律能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消费者)与用户的利益和意愿,使快递业进一步做到便民、高效,政府的监管公正、廉洁,以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充分发挥快递服务业推动经济繁荣、扩大就业等方面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协会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将积极反映行业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诉求,为政府的正确决策与科学立法建言献策,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温家宝总理在今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今年10月刚刚通过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定不移地通过深化改革破除各种障碍,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见第七部分: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谐)
我们认为,中国快递业未来和谐发展的关键词,是要坚持各类快递企业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政府部门公正的监管与执法。为此,本文将就快递业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并求教于大家。
一、 中国快递业和谐发展的组织基础:自负盈亏、优胜劣汰
考察我国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快递企业的体制情况,绝大多数企业都实行了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体制。现在整个快递业都非常关心邮政快递企业的体制定位和它的走向,能否与整个快递业合拍。
大家认为,在邮政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关于服务业要实行“分业经营、公平竞争”的发展原则,应当通过立法,将长期以来政企不分、实行混业经营的邮政企业设定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企业,分别独立核算并实行不同的发展政策。具体建议是:“邮政经营单位分为两类,国家实行不同的发展政策。从事普遍服务(含邮政专营)业务的为邮政企业,使用中国邮政的名称和标志,享受国家的专项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从事竞争性业务的邮政专业公司为邮政其他企业,使用独立的名称和标志,实行市场化经营和自负盈亏,与所在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实行同一政策,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邮政快递企业实行上述体制变革非常必要。第一,是改革的要求。《规划》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第十八章)规定:“公共服务以外的领域,要按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加快产业化改组。”在第三十一章要求深化包括邮政在内的垄断行业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务院通过的《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简称《方案》)要求组建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简称“中邮集团”)要“对企业进行重组,组建物流、速递、电子商务等专业公司,实行专业化经营。”这些国家改革的要求都应当切实落实。
为什么要强调两类邮政企业的彻底分离与独立核算?因为两种业务的性质、目标、国家政策完全不同。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承担着国家给所有公民提供基本通信服务的法定义务(其目标类似于解决人们生存上的温饱问题),涉及基本人权,属于社会公共产品的范畴,所以它是非营利性的,它合理的亏损属于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足额补贴,以支持普遍服务业务的开展。所以从事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国家是保底的,不会关门。而快递业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快递服务的主体是各类工商企业和部分有支付能力的消费者(其目标在于促进经济发展),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产品范畴;快递企业实行自负盈亏的体制,所以它的经营必须营利才能生存和发展。国家对包括快递业在内的竞争性行业的政策是实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的政策,所以各类快递企业都应当平等地接受消费者的挑选和市场的检验,适者才能生存。
第二、是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邮政快递和经营其他市场化业务的邮政企业实行了分业经营与自负盈亏,就保证了他们在各自竞争性业务(如快递、物流、银行、保险等)的领域中与其他同业企业具有了可以进行公平竞争的同一性质的企业组织基础。
二、中国快递业和谐发展的经营环境:同业同策、公平竞争
1、关于同业同策。首先,根据《规划》的分类,应当重新审视快递服务与邮政服务的关系,将快递划为邮政业务的论断值得商榷。《规划》非常明确地将快递服务列为“十一五”期间拓展生产性服务业中要优先发展的交通运输业之中,并将推广快递服务与集装箱多式联运相并列(第十六章第一节),这一划分值得我们深思。《规划》是集全党全民的智慧于大成的产物。它表明国家突出肯定了快递服务与多式联运一样,是具有跨越多部门、采用多种运输方式、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便捷高效、促进经济发展的创新运输方式,是今后要鼓励发展而不是限制发展的重点生产性服务业务之一。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条文时,都应该充分体现《规划》这一明确的产业政策导向,而绝不应当与此相反去限制快递业的发展。
另外,从国内外的市场实践、WTO服务贸易分类、快递服务业在全球的迅速普及,万国邮联公约和快递理论的研究成果等多方面看,都是将快递服务与邮政普遍服务严格区分的,我们应当尊重。
2、关于公平竞争。《规划》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中明确要求“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领域,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其关键词是“公开、平等、规范”。对此,我国快递业从业者普遍要求的“公开”,就是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快递业经营和市场准入等问题的政策、法律时,应当提高透明度,尊重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深入各类企业调研和对话,真正遵从民意和客观规律,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平等、规范”就是要求国家通过政策和《邮政法》的修订,规定国家对包括邮政快递在内的各类快递企业实行同等的政策待遇和公平竞争。例如,过去由于政企不分和混业经营,两类邮政企业都享受国家给以邮政普遍服务的优惠政策(如都无偿使用国家邮政设施、混用邮政专用标识,减免企业税收、享受财政补贴、对所有邮件邮车交通运输单位、城市交管部门都给以优先放行和优惠收费政策等)。这种情况,尽管在当时也是不合理的,但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今天邮政改革、邮政快递等邮政其他企业在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新形势下,就不应该再继续了,并且应当通过法律的修订加以明确。否则,一旦背离了改革的要求和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势必形成同业不同策的经营环境,将很可能引发其他从业者的投诉,要求予以纠正或者要求享受同等待遇,从而人为增加改革的成本。
3、关于合理划分信件寄递的邮政专营范围。首先,应当明确邮政设立信件寄递专营权的目的和范围。历史上设立邮政对信件寄递的专营权是为了保证(以传递私人信件为主的)普遍服务目的的实现。多数国家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通过动用国家的权力和财力并采取信件寄递的专营形式为实现上述的社会目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还应继续满足人们的基本通信要求。所以,邮政对信件寄递的专营还有存在的必要,但它的经营范围仍然还应限制在为满足公民基本通信需求而提供的普遍服务业务之内。
而快递服务属于增值服务,它源于并服务于市场经济,当然也应当用市场的方法来解决;而不宜扩大为由邮政企业垄断经营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商业信函。
第二,需要认真借鉴国际经验。从世界邮政改革的经验和发展趋势看,逐步缩小以至取消邮政专营范围,实行消费者可以有选择的寄递方式,开放快递服务市场,已成为世界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地区)和众多发展中国家实行了多年的成功做法[1]。多数国家普遍取得了推动本国(地区)邮政普遍服务的改善,快递服务市场竞争发展,吸引外资和社会资本的投入、增加就业、经济与税收双增长、国家对邮政补贴减少甚至已因不需要补贴而取消等的良好效果,值得认真借鉴。同时也要研究少数邮政改革不成功国家的原因,通过全面分析其利弊得失,达到为我所用的目的。
第三,结合我国国情,以选择兼顾各方利益的邮政信件寄递专营范围与标准为宜。从中外实践看,邮政信件寄递的专营范围与
(水牛要与海豚和谐并进?难!我们的邮政就是那头水牛,在快递物流市场虽然也会水,但是拿《邮政法》当牛角“顶撞”非邮政快递企业实在不对劲。)
件分为私人信函、商务信函、军人信函、党政军公文等),二是以重量划分的(如印度,目前规定 200克以下的信件由邮政专营),三是以资费为主划分的(如美国,3美元资费以上的国内信件允许非邮政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快递放开;在日本,单件超过1000日元资费的国内信件允许非邮政快递企业经营)。四是以重量和资费相结合的划分(如欧盟各国,从2006年起,邮政专营范围为单件信件小于50克或少于2.5倍的标准邮资,由消费者二选一。计划从2009年起,欧盟国家取消邮政信件专营业务范围,实行邮政服务市场的全面开放)。
据协会调查了解,结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大多数快递业者和广大消费者希望新的《邮政法》能够借鉴欧盟的做法,具体建议是:“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单件重量在50克以上或者送达同一地点超过国家规定资费标准5倍以上的信件的快递业务除外。国务院对信件的国际快递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前款规定的邮政专营的业务范围。”
大家认为:1、双重选择的标准有利于体现国家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我国宪法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含公民对寄递消费选择)的权利,充分尊重消费者拥有一个自由选择寄递消费的选择权,这也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维护消费者自由比较、选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及商家不能指定消费的规定。2、双重选择的标准比单一的重量或资费的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其核心是能够适应今后我国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建设小康社会多元化需求的实际(在强调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更要看到我国是
(我们的邮政快递有时是不是把自己当美女,把民营快递当这样的野兽干掉?)
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法律在确定信件的专营重量和资费标准时都应当切合我国老百姓的实际需要。从信件的重量看,普通信件的单件重量一般为20克左右,超过50克的已经很少了;而目前资费标准5倍(即0×8元?/SPAN>5=4元人民币以上的快递信件资费既是绝大多数快递消费者支付得起的,也是大多数快递企业可以接受的成本。3、实行消费者的双向选择,可以统筹兼顾到现阶段我国的邮政专营、消费者权益和国内各类快递企业的发展权益,实现多赢,从而必将促进经济发展和进一步的扩大就业。4、符合世界邮政改革的潮流。
而如果规定150克以内的所有信件由邮政企业专营,不仅剥夺了公民选择信件快递服务的基本权利,也剥夺了各类快递企业(根据同业同策的原则也应当包括邮政快递)经营快递业务的基本权利,因为95%以上各类商业信函的单件重量都在150克以内。另外,《邮政法》第8稿还规定非邮政企业不得收寄国家机关公文,也等于剥夺了国家机关选择快递服务的基本权利。如果实施,不但会大大加重邮政普遍服务的负担,还将会对快递业和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中国快递业和谐发展的政府职责:公正监管、公正执法
六中全会《决定》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国家的邮改《方案》要求重组的邮政监管机构要“保障公平竞争”。我国的快递行业非常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根据我国快递业的实际,建议将邮政监管机构的监督权与执法权分立,由工商部门执法和查处,以利于公正监管,并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原则。
这是由于:1、现有文件(《方案》)规定了重组后的国家邮政局是中邮集团的行政主管,易形成监管机构与邮政企业共同的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监管和执法;似不符合2004年3月起实施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简称《纲要》)关于执法要“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的规定。
2、实行监管权与执法权的两权分离,不仅符合现代法治社会关于权利分制、相互制约的原理,也符合国务院今年下发国家邮政局新“三定”方案(国办发[2006]7号)中关于邮政监管机构负责邮政监管市场,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无证、超范围经营者实行执法处罚的规定。由于工商部门与各类快递企业没有隶属关系,由它负责查处和执法,更有利于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原则。否则,如果新的《邮政法》同时赋予邮政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权,由于邮政监管机构和未来的邮政企业“实际还是一家人,我们都姓‘邮’,则可能在实践中产生大量执法不公的纠纷,不利于行业发展、公正执法和稳定。
3、我们在今天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修订《邮政法》时,还要防
(你说这种做法,是不是和谐社会作法?)
止出现不应该有的历史性的倒退。如,早在1986年制定现行的《邮政法》时,立法机关就注意遵守了权利分治的原则。现行的该法第40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行业实行管理权,由工商部门实行执法权,由人民法院受理对不服执法者的起诉并依法处理;今天,我们应当继续坚持两权分立的原则。以利于快递行业的公正执法与发展。
第二,关于对非邮政快递企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问题。多数企业经理人认为,由于《行政许可法》的设立许可原则规定申请人是要经营带有普遍服务特种业务的对象,而快递企业不经营上述业务,因此不宜实行行政许可制度。[1]但为了规范管理和服务好快递业,有必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三、关于要求非邮政快递企业在分立、撤销分支机构和兼并事项要报邮政部门审批的问题。大家认为,由于我国快递业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国内快递企业中真正形成规模的不多,多数竞争力不强,小、散、弱的问题突出,因此急需的是国家能够尽快出台实实在在的帮扶政策。对于一般性的国内快递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兼并、重组、改制、增减机构等事项,企业只要按照《公司法》和工商部门的规定办理即可;如果涉及外资企业兼并国内快递企业,或者发生了涉嫌对国内快递市场形成了一家独大、垄断市场的企业,可以分别依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处理,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而不应当为此设置新的邮政行政审批事项。似不符合六中全会《决定》关于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创新管理制度,为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的要求。
第四,快递企业还普遍关心新法修订中关于处罚的条款和如何解决目前不少邮政罚款变味、滋生邮政腐败的问题。关于罚款,1、根据各类快递企业的反映,我国快递业对于近年来一些地方政企不分的邮政部门以行政罚款为主要手段打压各类快递企业的特别是对民营快递企业不当执法的做法意见很大,有的致人非命引出官司,有的演变为群体性的事件,既影响了各类快递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影响了社会稳定。在今后邮政政企分开的新体制下,应当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发生。2、目前我国的快递业尤其是国内快递业还处于培育期,不但以民营快递为市场主体的非邮政企业普遍比较弱小,而且从业者也多为低收入的劳动者,政府应当积极扶植和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建议应当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宗旨和《纲要》关于“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的基本要求,从重在教育的目的出发,大幅简化、调整今年《邮政法》8月稿对非邮政快递企业设置过多过重的处罚条款问题,如单项罚款一次到20—50万元不等,避免形成罚款经济。还应当解决对邮政和非邮政快递企业实行不同处罚标准的问题,(目前的条文存在着轻罚邮政企业、重罚非邮政企业的问题)。同时,建议有关部门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目前许多地方存在的部分邮政企业和少数官员利用执法权寻租,变罚款为基层邮政“小金库”的收入,滋生邮政腐败等问题。
第五,广大快递行业从业者要求邮政监管机构在体制建设上认真完善问责制,强化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等项制度,切实维护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以便符合《纲要》关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的要求。应当预留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诉、纠错并获得行政赔偿等项依法维权的法律通道。同时在修法中应当广泛听取快递企业的意见,补充上述方面欠缺的相关条款。
四、 落实“非公36条”,充分发挥快递业吸纳就业的社会功能
当前迫切需要创造国内快递市场充分竞争,特别是有利于民营快递发展的宽松政策和法制环境。特别需要进一步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性因素,国内外的市场经验表明,各类竞争性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民营企业的参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邓小平同志1992年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的南巡讲话精神指引下,我国的民营快递企业顺应市场,抓住机遇,迎难而上,艰苦奋斗,在国家没有一分钱投入的情况下,经过十余年的拼搏,今天已经成长为了我国快递业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并且初步赢得了市场和社会的肯定。据协会的初步了解,我国民营快递企业目前已占据国内同城快递约90%以上的市场份额,国内跨省市快递业务约50%的市场份额,创造了年营业收入超过百亿元以上的社会财富。
特别在增加就业方面,民营快递企业的社会贡献度已远高于其他所有制快递企业,而且吸纳的主要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成员(约60%为农民工,约30%以上为城镇下岗职工),民营快递企业的就业人员已达到约100万人,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的成绩。“十一五”《规划》要求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比重”(第十八章)。六中全会《决定》要求“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我国的快递业正是具有上述吸纳普通劳动者就业的一个重要的朝阳行业。按照我国快递业年平均增长25%以上的市场需求来看,只要国家出台的政策和相关立法能够为各类快递特别是民营快递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随着快递业务的持续增长,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快递劳动大军一定会比现在更加壮大!
[1] 2004年7月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面、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未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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