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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货诈骗犯罪的现状及应对措施

2007-2-27 12:14: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运输配货环节近年来屡生事端,使原本脆弱的物流诚信雪上加霜。对配货诈骗这一犯罪形态,笔者通过几则案例首先界定配货诈骗的含义;分析当前此类犯罪的特征;从配货站、货主、管理部门等角度探讨了产生犯罪的原因;从法律、风险防范等角度谈了对配货诈骗的防范措施

    一、配货诈骗的含义
    案例链接:2006年3月,犯罪嫌疑人柏某(男,32岁,山东梁山县人)、韩某(男,34岁,山东梁山县人)经事先密谋,到山东省济宁市台前县办理了鲁H76786大货车的行驶证、牌照和以本人照片冒用他人虚假名字的驾驶证(均系假证照),并购买了手机卡及小灵通,同时高价雇佣了素不相识人员接打电话,做好了犯罪准备。两人于2006年3月20日来到济宁市郓城县,经郓城县黄安镇某物流中心中介,与郓城县某公司签订了运往江苏昆山价值87200元的建筑板材承运合同。当晚运走货物后,即让雇佣人员持做案专用手机坐火车南下江苏,以便于麻痹货主,争取销赃时间。该车货物则被直接运往济南销售,两日后即失去联系。后货主到公安机关报案,3月26日,该案告破。
    2005年7月6日,一自称何战军(河南省许昌市人)的,开一辆车牌号为豫K-12023的解放牌货车,与淄博成功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从淄博力天不锈钢有限公司拉走不锈钢平板47块、卷板2卷,总价值56.7万元。双方约定7月7日运送到河南省洛河市西平县,但到期后货并未到达目的地。7月7日夜,打何战军所留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经查,何战军所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和车辆手续均系伪造。后在公安人员的周密侦察后,该案告破。
    何谓配货诈骗?
    从实务角度讲,当前汽车配货业的经营常出现的有四个主体,即货主(多为本地向外地销售产品的企业或个人)、配货站(负责为货主联系、组织适合车辆配送货物)、承运方(由配货站选定,有自己的车辆,或自己承运,或另雇佣司机承运)、收货单位(多为外地购取货物的单位或个人)。经营过程中,配货站自行寻找货源,多数配货站都有数家固定的企业作为长期客户,企业也往往联系多家配货站以方便自身货物的运销。在配货站接到企业外运货物的信息后,便开始寻找汽车承运货物。实践中配货站的运营方式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由配货站按货主指定的收货单位同承运司机签订运输合同,配货站则收取运费的差价作为自己的收入;另一种是由配货站向货主提供承运方的信息,由货主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合同,配货站不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只收取其作为中介机构因提供车辆信息而产生的中介费用(两类情形下配货站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属于两类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文对此不做阐述,仅探讨发生配货诈骗时的刑事法律问题)。但不管哪类情形,在签订、履行配货合同过程中,配货站、承运方都有可能存在配货诈骗的情形发生。
    从学理角度,可以对配货诈骗做如下定义:配货诈骗是指配货站、货车车主或司机在签订履行配货运输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范畴。
    二、配货诈骗犯罪的特征
    为更准确地掌握并打击配货诈骗,首先要厘清此类犯罪所表现出的特点,结合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打击情况,配货诈骗犯罪表现出如下特征:
    其一,犯罪分子一般采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和车辆手续签订货运合同。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虚假的车辆手续,在物流中心发布信息,与配货站或货主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被害人信任以达到其作案目的。
    其二,作案手段狡猾多变,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在公安机关的强力打击下,犯嫌疑人也在不断变化作案方式,变更作案手法。传统的利用预先伪造的假证件手法由于很容易被识破已经被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弃之不用,取而代之的是一些花样更新、隐蔽性更强的诈骗手法。如:克隆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牌照(即证件记载的内容与公安部门的档案相符,但证件照片与持证人不符),并克隆与证件相符的车辆;有的甚至在作案前通过中介机构或地方交通电台找到与其毫无关系、不知底细的临时司机,让司机出面从配货站拉出货物后,犯罪嫌疑人再借故将司机辞退或半路丢弃,司机对车主情况及货物去向均不知情,就算找到司机,也无法查出车主及货物的去向;从传统的购买不需要在移动通讯公司存有档案的充值卡电话作为给配货站的预留电话,发展为使用假身份证在异地租用房屋并安装固定电话进行配合;从传统的从旧车市场购买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发展为购买非法拼装车辆,使多种犯罪行为交织。
    其三,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内部分工明确。涉案人员成分复杂,传统“由案到人”的侦察模式难以奏效。从实践中接触到的配货诈骗案例中发现,利用配货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基本都是团伙犯罪。这类犯罪团伙成员身份非常复杂,往往分布在几个不同的地区,表面看来组织松散,其实却“外松内紧”。团伙中有人专门策划整个作案过程,在预谋作案时首先进行明确分工:有人专门充当车主,负责接货、签订合同;有人冒充车主的亲属或单位的领导、同事,对付货主的资格审查;有人专门负责组织被骗货物的销路等。其成员在作案过程中狼狈为奸,在销赃、分赃后则作鸟兽散。
    其四,流窜作案多,跨区域犯罪特点明显。因短途运输经常有货主陪送,所以作案人员在开始预谋犯罪时,就将目标索定为长途运输的货物。由于配载中介自己的车辆对长途运输一般是专线运输,跑固定地区,至于其他地区的长途运输,为减少运输成本,一般是找顺路车辆承运。作案人员长期流窜于各地,正是通过自己找或他人介绍,抓住货运业主急于搭便车、图便宜的心理,光明正大地配货之后逃之夭夭。
    其五,实施配货诈骗的主体有承运方诈骗和配货站诈骗两类,各类主体的主要犯罪表现形式如下:(1)承运方提供假的证件、手续通过配货站联系到货主,欺骗对方签订货运合同,然后装货逃匿,这类形式在实践中最为常见。(2)配货站诈骗。此类形式虽不常见但也有一定代表性,实践中许多配货站不在工商部门登记,随意租用一个办公地点,在收到货主托运的货物后谎称寻找车辆托运,然后迅速携货逃匿,配货站也无从查找。
    实践中有两类情形需要做一下说明:
    一是配货站在代收货款后拒不归还货主,这类问题如何定性?在异地商品买卖中,由于买卖双方互不信任,谁也不肯先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时往往由货主委托配货站代收货款,在货到买方时,买方将货款交于配货站工作人员,同时货交付于买方。配货站收到货款后并不逃匿,只是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将款交给供货方。这类情形笔者认为应属侵占罪的范畴,不是合同诈骗罪,不属于配货诈骗的形式。因为配货站收到的货款只是代为保管,其将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二是承运方实施配货诈骗后,配货站因怕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而逃匿。实践中,由于配货站审查疏漏,造成货物被骗,损失往往较大,而货主和配货站并未就赔偿责任约定清楚,在这方面也无法规做出明确规定,配货站因怕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而逃匿。此形式下配货站虽有一定的责任,但只要不是配货站与承运方共同实施诈骗,此时配货站逃匿只是对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回避,不牵扯到刑事上的配货诈骗问题。
    三、配货诈骗频繁发生的原因分析
    配货诈骗在最近几年频繁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职能部门管理缺位,配货业呈无序状态。目前在运输行业中,大型物流公司由于安全可靠、运输路线网络化,深得大型企业的信任,而其高额的运费使一些小型货主望而却步,遂将目光转向私营配货站或个体运输户。而现在的私营配货站往往还是家庭式的小作坊,一间办公室、一部电话、两三个工作人员,没有统一的规范化操作模式,洽谈业务程序简单,审查手续草率,中介登记内容不全,格式不规范,配货业主只图将中介费挣到手了事,根本不从法律角度对配货行为存在的风险做出应有的防范。而且目前没有一个正规专业的管理机构对配货站进行管理,许多配货站也并未按法律规定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导致相关职能部门对配货站的管理失控。
    2.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无相关从业技能且法制观念淡薄。部分配货业主为了该行业不菲的利润走上这条道,可绝大部分人并无相关从业经验,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在寻找承运人时,不注意识别真伪,漏洞百出。许多配货站工作人员对车主的了解仅仅凭车主与配货站签订的运输协议获取的车牌号、车主住址、车主的手机号码,而对这些材料是否真实不去认真核对,疏于防范。
    3.货主防范意识差。货主对车辆及其车主的了解是通过配货站而来,对配货站过分信赖,对车主提供的车辆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证、联系电话等不仔细核查,不辨真伪,就草草签订托运合同,不注意识别司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的真伪,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4.虚牌假证易于办理,为犯罪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给案件侦破增加障碍。目前犯罪嫌疑人在事先预谋实施配货诈骗犯罪之前,大都经过周密策划,采取长途运输,使用大量虚假资料。目前假证、假牌照制贩肆虐,犯罪分子只需极低的成本就可将犯罪所需假手续制备齐全。而通讯市场的管理也较为混乱,为用假身份证购买手机卡提供了方便,造成许多手机卡的用户无法列入管理范畴。所以此类情形下,一旦案发,仅凭这些假的材料很难破案。
    5.法律法规滞后,截至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系统的法律、法规对配货业进行规范。现行的《道路运输服务业开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是交通部于1993年12月26日出台的,其中,对配货企业的开业资金规定为,“不少于5万元”,这显然与现代经济的发展是不适应的,由于中介公司注册资本低,赔偿责任形同虚设;而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也没有对配货业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由于这些中介机构缺少经营规则和管理规范,往往在合同中推卸责任,规定中介公司只负责介绍车辆,对货物是否可以安全运抵目的地概不负责,这使得配货市场秩序更为混乱。
    四、防范此类犯罪的应对措施
    第一,从货主角度。货主在配货的过程中一定要找有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经国家允许的配货站进行配货,从源头上杜绝货物被骗。同时,在与配货站签订配货协议时一定要约定货物出现丢失、被盗、被骗等的相关责任。在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货主与配货站做出责任约定,可有效防范货主风险,而且也可督促配货站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从对配货站的管理角度。严把市场准入关,防止没有资质的配货站进入市场。应当建立相应的市场管理部门,负责配货站、运输车辆及相关人员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建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立一个专门的科室对配货市场进行管理。由工商、交管等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配货管理制度和计算机联网车辆查询,以保证业内规则的统一性。
    第三,从配货站角度。对于配货站来说,首先要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获得合法的身份。其次,在日常的配货中,特别是使用非自有车辆时,一定对司机、车主、车辆进行严格审核。运输行业特别是配载中介,要建立详尽、规范的内部操作机制,从接受货物、联系车辆、审验证件等源头入手,建立一整套规范的操作流程。对此我们可借鉴杭州达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审查规则,其在打击空车配货领域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做法如下:(1)查三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辨真伪。主要是查号码是否正确,查户籍与口音是否相符,查年龄与特征是否相符,查行驶证所载与车架号、发动机号是否相符,查身份证与驾驶证是否相符,查三证新旧程度与发证日期是否相符等。(2)要求承运司机留下两个以上固定电话(家庭电话、村委、单位电话等),通过直接拨打和查询114,查证所留电话是否真实。(3)要衡量实际运费与承运司机开出的价格是否合理,以防贪图便宜而受骗上当。(4)要求司机提供车辆养路费单据、保险证,检查年检凭证等。(5)让驾驶员或车主站在汽车边上合照一张照片用于存档。(6)贵重物品要实行跟车押运,跟车押运的人要具备较高的责任心和警惕性,必要时应当增加人手,也可以装备报警器或GPS。
    第四,从信息角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配载中介与行业部门间架设信息共享桥梁,通过电话或网络上的查询,增强配载中介识假辨伪的能力,从源头堵截此类犯罪的发生。
建议尽快设立信息查询服务中心,扎牢预防配货诈骗的篱笆。第一道防线理应设在汽车配货运输市场。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发挥自己的信息资源优势,牵头在配货市场建立信息查询服务中心,为配货运输业户提供详实、可靠的货运车辆及司机资料,及时甄别运输车辆及司机资料的真伪,只要假证件没有了市场,就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配货诈骗案件的发生。在这方面济南市警方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在货运中心设置了“警务通”,将配货车牌照及手续输进“警务通”,其真假就一目了然。
    第五,从公安部门角度。各级经侦部门受理(侦破)此类案件后,应当详细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口音、体貌特征、使用的车型、假证照上的姓名、骗取货物的价值、特征、用途等细节,并将信息制表输入微机,部、省级经侦部门在此基础上做好案件的筛选、串并工作,使配货诈骗案件信息网络化,以便各级经侦部门发现可疑人员、车辆时,对照网络信息做好案件的串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展开侦破工作,加大此类案件的侦破力度,以此构筑成全国范围内的汽车配货业合同诈骗案件的打击、防范网络。加强部门协作,建立社会防控体系。公安机关要加强与交通、电信、工商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建立“联络员”,及时掌握和控制地区配载诈骗犯罪的线索,分析犯罪的类型、动向和趋势,随时面向运输行业发布预警消息,增强行业防范诈骗犯罪的能力。
    配货诈骗犯罪作为近几年来新出现的犯罪形态,已经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理应引起相关部门和学术界的关注。
                        (作者单位: 山东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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