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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保险实务

2007-3-12 11:34: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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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运输进口保险

  B.进口保险

  按FOB,CFR,FCA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我进口企业自行办理保险。为简化投保手续和避免漏保,一般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即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的范围、险别、责任、费率以及赔款处理等条款签订长期性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获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将船名、开船日期及航线、货物品名及数量、保险金额等内容,书面定期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属于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的商品,一经起运,即自动承担保险责任。

  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进口企业,则采用逐笔投保的方式,在接到国外出口方的装船通知或发货通知后,应立即填写“装货通知”或投保单,注明有关保险标的物的内容,装运情况,保险金额和险别等,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签发保险单。

  <二>.货物运输出口保险

  A.出口保险

  凡接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应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约定的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时应填制投保单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凭以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投保的日期应不迟于货物装船的日期。投保金额若合同没有明示规定,应按CIF或CIP价格加成10%,如买方要求提高加成比率,一般情况下可以接受。但增加的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保险单证是主要的出口单据之一。保险单证所代表的保险权益经背书后可以转让。卖方在向买方(或银行)交单前,应先行背书。

  <三>.货物运输保险

  A.出口保险
  
  凡接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应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约定的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时应填制投保单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凭以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投保的日期应不迟于货物装船的日期。投保金额若合同没有明示规定,应按CIF或CIP价格加成10%,如买方要求提高加成比率,一般情况下可以接受。但增加的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保险单证是主要的出口单据之一。保险单证所代表的保险权益经背书后可以转让。卖方在向买方(或银行)交单前,应先行背书。

  B.进口保险
  
  按FOB,CFR,FCA和CPT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由我进口企业自行办理保险。为简化投保手续和避免漏保,一般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即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的范围、险别、责任、费率以及赔款处理等条款签订长期性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获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将船名、开船日期及航线、货物品名及数量、保险金额等内容,书面定期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属于预约保险合同范围内的商品,一经起运,即自动承担保险责任。

  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进口企业,则采用逐笔投保的方式,在接到国外出口方的装船通知或发货通知后,应立即填写"装货通知"或投保单,注明有关保险标的物的内容,装运情况,保险金额和险别等,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签发保险单。

  C.保险索赔
  
  进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被保险人(投保人或保险单受让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所承担的责进行理赔。

  索赔主要程序如下:
     
  · 损失通知:被保险人获悉货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指明的代理人。后者接到损失通知后应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和签发检验报告等。

  · 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被保险人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向承运人及有关责任方(如海关、理货公司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系属承运人等方面责任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素赔。

  · 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处理意见的,应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所支出的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以与理赔金额之和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 D.备妥索赔单证,提出索赔要求,索赔单证除正式的索赔函以外,应包括保险单证、运输单据、发票,以及检验报告、货损货差证明等。 保险索赔的时效一般为两年。

   <四>.海上保险人代位追偿的基本原则
  
  海上保险事故处理方法中较多采用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索赔、理赔和追偿的和解方式。海事仲裁亦是在涉外海上保险争议中较常被采用的方法。但若以上两种方式均可时,保险各方当迅速采取措施,诉诸法院而采取海事诉讼方式。当然在海上保险事故的处理方法中,诉诸法院而采取海事诉讼解决纠纷的情形终是少数。海上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海事损失后,若为第三方责任,即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责任方追偿。我国《海商法》、《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经济合同法》和《保险法》等均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世界各国的海上保险合同立法和海上保险条款亦有类似规定。海上保险人追偿存在大量涉外因素,较复杂,要注意一些追偿的基本原则。

  首先,注意选择起诉地点和诉讼适用的法律。在海上保险的诉讼业务中择地诉讼(Forum Shopping)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择地诉讼的存在是由于各国立法不统一而存在法律制度上差异,船舶营运的国际流动性和对物诉讼法律制度的存在。择地诉讼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有船东责任限制制度、法律及律师的能力经验以及效率和声誉、各国法律关于扣船的规定,各国法律对索赔的货币及利息率的规定和船舶的营运航线等。就我国海上保险人来说,应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有关单证的内容,尽量选择在与我国关系较佳的国家和地区起诉,同时选择有利追偿的法律。海上保险人应事先研究对追偿等有管辖权的国家在法律上的差别,来选择诉讼地点,再选择有利于诉讼适用的法律。择地诉讼是建立海上保险追偿管辖权的一种手段。

  第二,若追偿需要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海上保险人追偿的目的是获得第三人的赔偿。为防止第三人转移财产而使判决不能执行,在必要时保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诉前保全。具体措施常是船舶扣押,扣留第三人的其他财产,或要求第三人对索赔提供足够的担保。

  第三,收集足够的追偿或诉讼证据。海上保险人应收集充分的证据,以符合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要求,起证据作用的有效单证和事故后的调查取证在海事诉讼中是极为重要的。单证是确定过失的有效方法,保险人应取得被保险人、其他有关方的配合,收集第三方负海事责任的证据。保险人亦应保留好保险合同和有关单证来证明海上保险人对该项索赔权的具有权益。

  第四,海事律师的选择。海事律师是基于与当事人合同关系而参加海事诉讼。海事案件专业性较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如果海上保险人对第三人提起诉讼,在诉前要委托精通法律,谙熟诉讼的律师,才能保证诉前调查的及时性,单证审查判断的准确性,引用法律条文的正确性,从而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五,注意海上诉讼追偿的诉讼时效。国际及各国有关海商立法都规定了海事请求权的时数。我国《海商法》第十三章专章规定了海事诉讼时效。时效在民法理论中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之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海事诉讼时效是指海事请求权人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诉讼期间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海事法院保护其海事请求权。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多式联运合同、船舶碰撞的追偿请求权等;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及海上保险合同等;时效期间三年的是油污损害赔偿。有关海事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国际上一些责任第三方往往利用时效而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果责任第三人对保险人在时效期限间提出的索赔不予理会或故意拖延则海上保险人应提起海事诉讼。

  此外海上保险人还应注意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206条规定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如果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如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而将对第三人的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而投保且依法律规定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承担实际赔付责任的海上保险人亦能享受与被保险人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若向第三方责任进行代位追偿时亦需注意这个问题。

  海上保险诉讼可降低赔付率,分清责任而使责任方加强海运管理,降低海损事故,有利海运业的发展。

  <五>.企业如何投保出口信用险
  
  出口信用险是国家为了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为众多出口企业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发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引起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经过十年的不断摸索和实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已开办了短期综合险、中长期出口的买方和卖方信贷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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