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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8 12:02: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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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长泾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国际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的判决结果对外贸企业具有警示作用——

物流活动要谨防风险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长泾法庭审结了一起国际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托运人虽然在托运合同中约定由收货方支付快递费,但在收货方违约不付费后,托运人仍被快递公司起诉,最终被判支付托运费人民币约5.2万元。
    国际快递外方拒付费,国内托运人被判埋单

    这起新型的现代国际物流业领域案件原告方是江苏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是世界知名快递公司FedEx(美国太平洋联邦快递有限公司)在江阴地区快件业务的唯一被许可人。2004年4月到5月,祝塘镇的江阴恒源制衣有限公司为向外国定货方送检服装样品,委托大田公司通过联邦快递运出10票快件到美国。当时双方快递提单的格式合同上约定快件费实行倒付,也就是由恒源公司指定的美国收货人在收货时付快件费,同时合同的背面条款也载明:即使有不同的付款提示,仍由托运方承担最终的付款义务。

    恒源公司误认为专门约定好付款方式自己就完全规避了风险,不受背书限制,但是这一“背书”条款其实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和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相关法律的精神。事实上,当10票快件安全运抵美国后,美国收货人却没有像恒源公司想当然的那样支付快件费。拿不到快递费的大田公司向恒源公司催要快件运费,对第三方物流业业态不熟悉的恒源公司一直以运费倒付为由拒绝付款。大田公司便向江阴法院起诉要求恒源公司支付运费52451.7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田公司与恒源公司之间的国际快递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合同约定运费倒付,但合同的背面条款已明确约定在收货人未付运费的情况下仍由托运方支付运费,恒源公司拒付运费于法无据,应负给付之责。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决。

    有关合同法学者认为,本案的合同关系实际上是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当合同约定的第三人未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在履行付款义务之后,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不管合同当事人有无特别约定(本案中的合同背面条款即为特别约定),都不能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外贸不能摸“石头”过海

    据江苏外经贸部门和物流业人士分析,苏南地区经济外向程度高,进出口外贸总量近年连续以30%左右的年增幅递增,导致各类生产要素和商品在境内外市场频繁流动。因此,国际快递“大鳄”企业大举进军江阴这样经济发达的二线城市,纷纷争抢物流市场“大蛋糕”,促使苏南现代国际物流业日益成型。而苏锡常的服装等制造业企业在改变相对简单的传统托运方式,转而选择更快捷的第三方物流时,切不可仍然依照传统思维方式行使。否则,不熟悉规则摸着“石头”把商品飘洋过海送出去,极有可能在物流过程中“翻船”。目前这种案件虽然还不多见,但是随着制造业对现代物流业的“依赖性”越来越大,急需引起业内的关注。

    恒源公司负责人在判后坦言,由于不熟悉有关法律,原来以为托运合同约定的内部条款具有很高的管辖效力,但是实际上不能够对抗外部的法律规定,现在被收货方坑了一把,如果要想挽回损失,只能考虑今后打耗时耗钱的国际官司了。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随着国际物流的发展,物流活动跨越了区域性,进出口的物流供应链涉及多个国家,在物流活动中必然涉及物流的国际立法和各国对已有法律制度的协调、平衡等问题,也涉及在国际物流活动中,大量适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比如1973年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以及1991年的《多式联运单证规则》都是民间规则,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在铁路运输方面,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缔约国;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我国加入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以及《海牙议定书》,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还于2000年发布并实施了《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专门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相关问题做了特殊规定。所以物流活动的国际化必然带来物流活动法律适用的国际化,表现在一些领域内出现了全世界通用的国际法律标准,包括装卸机具、条形码等技术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损害赔偿等工作标准。苏南等沿海发达地区的企业在享受现代物流业快捷高效服务的同时,也得加快熟悉相关的国内法律条款和国际“游戏规则”。

专家支招防范物流风险

    正是因为在物流活动中法律适用具有综合性、复杂性,以及较强的国际性和技术性,外贸和法律人士认为,只有认真做到以下几点,才可以有效帮助公司避免遭受第三方物流中的诉讼风险。

    ——只要涉及到外方收货并付费,都要对收货方的经营和信用情况有详细的了解,切不可想当然,而且事前与收货方要有相关的违约补偿或赔偿方式约定。

    ——签订一份有保障的订单或合同。在签订订单或其他相关合同时,应该向曾有处理物流纠纷经验的律师进行咨询,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保障。否则的话,尽管合同内容全面、详细,但当纠纷发生时仍有可能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事先预备好诉讼文书。有条件的公司应该就物流链上所有环节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事先预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这样的话,当与物流商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就能及时向法院提交诉状,从而及时解决问题,确保物流链早日恢复正常。

    ——物流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物流经营活动也必须遵照一定的规则来进行,所以物流公司要了解物流活动法律适用的特殊性,负有及时向托运方释明相关权利义务的责任,从而正确处理物流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总之,妥善处理各种国际物流活动争议和纠纷,对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和现代物流业与传统制造业的有机结合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做好防范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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