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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到青岛特快专递当日达

2007-5-11 11:05: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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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委托快递的过程中没有办理保价手续,价值3万余元的货物遗失后,消费者只索赔到2000元。法律人士提醒市民:不办保价手续的货物一旦遗失,很难举证其实际价值,发生纠纷时只好吃“哑巴亏”。 

昨天,从闵行区法院获悉,2006年8月6日,上海兴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快递一箱电器到广东。办好手续后,该公司当场支付了运费145元,快递公司开具了发票。不料,运送途中快递公司将物件遗失。 

  该公司在向该快递公司索赔未果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遗失货物的价值3.12万元。快递公司称,应当按照快递单背面的契约条款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未保价的最多赔500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间以往就有速递业务往来。在双方达成的快递协议中,约定了保价物品按保价金额赔偿,保价金额限额2万元;未保价的,赔偿限额500元或在不超过保价金额范围内的实际价值。此外,涉案快递单正面也用黑体字注明:“贵重物品务必保价。” 

  闵行区法院认为,原告未作保价而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遗失物品的价值,无论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均缺乏依据,法院只能在双方约定的赔偿价值范围内支持托运公司的诉请。现快递公司愿意赔偿2000元,并退还运输费145元,可予准许。 

  法官指出,一般的运输和邮递方式中,承运人、托运人为降低遗失风险应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托运人未声明保价或签约保险的,应视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放任和处分,一旦发生财产受损的情况,托运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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