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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损毁拒赔 快递行业“保丢不保损”太霸道

2007-6-7 11:40: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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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价值千元的陶瓷花瓶,快递到收件人手中时变成一堆碎瓷片——快递公司却以易碎物品“保丢不保损”为由拒绝赔偿。日前,军事经济学院读者宋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自己的遭遇。

宋先生介绍,这只花瓶是自己花1200元从江西景德镇买回的。 

  上月2日,委托武汉“宅急送”公司将花瓶快递给北京的好友。该公司业务员上门收件时提醒,若不放心,可以保价。宋先生便按1000元的保价金额,额外向快递公司交纳了千分之三的保价费3元,并特意在合同的“重要提示”栏中注明“易碎物品,小心轻放”。 

  业务员承诺,5月6日即可送达收件人。可直到10日,北京的朋友才收到,开箱验货,发现花瓶成了一堆碎瓷片。 

  宋先生要求全额赔偿,遭拒。“宅急送”客服人员解释,按照“只保丢失不保破损”的相关规定,他们最多只能按每公斤5元—20元的规定价格予以赔偿。 

  宋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 

  上月22日,张女士委托“顺丰”快递公司从深圳快递21件护肤品至合肥,货到后,一盒价值380元的娇兰粉饼饼盒与内粉均已破碎。快递公司表示,“行规”是“保丢不保损”,只能按运费的两倍赔付,及免费再运一次。 

  目前,落户武汉的快递公司已有70余家。快递业务迅速发展的同时,因快递公司“保丢不保损”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突出。 

  快递行业管理部门——省邮政管理局监管处处长张小兵表示,“保丢不保损”明显不合理,托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货物受损,若承运方只对丢失负责,受损风险完全推给托运方承担,违背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原则。 

  既然不合理,“保丢不保损”这一带霸王色彩的“行规”何以存在? 

  据了解,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快递行业法规,我国快递行业的许多“行规”来自现行的《邮政法》:保价邮件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邮件,按运费的双倍赔付,并免费邮递一次。 

  “现行的《邮政法》是1986年颁布实施的,许多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市场的巨变,” 业内专家表示。 

  快递行业亟待立法,但在“新法”出来之前,快递公司要自觉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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