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给消费者提供的托运凭证中含有“若易碎、易湿物品发生损坏,我司概不负赔偿责任”、“本单解释权归某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等不平等格式条款,晋安区一快递中转公司近日被晋安区工商局处以行政处罚4000元,并被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晋安区工商局是在受理一起消费者投诉时,发现该快递中转公司存在上述“霸王条款”的。晋安区工商执法人员介绍,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使用的条款,不得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