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订舱有了麻烦
2007-7-20 11:41: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印象中,对厦门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专业精神和工作态度有一些敬佩,所以该协会发来的每期《协会动态》(内部交流的电子刊物)也至少要浏览一下。最近该协会关注的问题,也是航运、货代物流业界再一次变热的问题——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订舱有了麻烦。该协会在两期《协会动态》(45期和51期)中重点讨论了这件事。 据该协会第45期《协会动态》,厦门OOCL班轮公司发给部分货代企业如下通知:“按交通部要求,必须具有NVOCC身份的货运代理才能与我司进行订舱等业务活动。请确认贵司具有NVOCC的资格并上报贵司的NVOCC 编号,提交相关证明(可用传真或EMAIL) 以供我司存档。请在6月30日之前完成该项事宜。从7月份起,我司将不再与不具有NVOCC资格的货运代理进行合作,所有之前与不具有NVOCC资格的货运代理所商定的运价将从7月1日起自动作废。”
而同期的《协会动态》中也同时引用了交通部的一则通知“各国际班轮公司:交通部水运司于6月14日发出通告,公布了15家违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可在交通部网站或中华航运网查阅),交通部正在对违规经营者予以依法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国班轮公司不得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订立协议运价,不得接受其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如国际班轮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所有在中国港口经营航线的国际班轮公司均应对本公司在华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发生业务的行为应立即纠正。各公司应将检查情况的书面材料(须经公司负责人签暑)于今年7月15日前报交通部水运司。 交通部水运司 2007年6月19日”。
于是,该协会部分会员企业纷纷反映,不断抱怨一些船公司拒绝国际货代企业的订舱业务。
《福建物流》杂志也跟踪这个话题进行了采访和调查。被访者包括商务部条法司贸易法律处、福建省外经贸厅外贸管理处、厦门市外贸局外贸处、福建省国际货代协会和福建省一些国际货代企业,大部分被访者都感到事情来得“太突然”,还需要与关部门保持沟通,以协调解决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他们希望也这一变化不致于对厦门货运代理企业造成太大的影响。《协会动态》甚至用“压倒性的抗议之声”来总结这次采访所得出的反应。商务部条法司贸易法律处有关人士虽未正面回应这一事件,但他表示正在积极关注事情进展情况,同时正在加紧修订《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期今年内出台相关法律,使有些规定更加明确。
厦门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也就“订舱”问题直接与主管部门、厦门OOCL的具体经办人进行了沟通。
据该协会的材料,有关部门人士对文件中的“不得接受其提供的货物或集装箱”作了口头解释:1.“其”指“以其自己名义”;2.“不得接受”的范围是在船公司公布运价之外另行安排的非法的“协议运价”;3.国际货代以货方代理人身份安排订舱等业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不受本文件影响。OOCL经办人的答复是:该司的通知范围面很小,是直接发给原来与OOCL有签定协议的公司,其他货代公司以货主代理的身份进行的订舱业务并不受此影响。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对“无船承运人”和“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和规定,该协会秘书处认为,能够理解交通部的立场和OOCL厦门公司的做法,同时也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货方的代理身份,可以与该船公司开展正常的订舱业务活动。
不过,该协会还是提出了他们的担心:至2006年底,厦门在交通部已经登记的NVOCC资格有94家,而至目前,厦门国际货代企业登记备案的已经突破500家。目前,越来越多的船东也陆续发出类似通知,执行交通部的决定,一旦引发更多船东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后果将“不堪设想”。协会表示将会继续关注这一事态的发展。
评论:关于无船承运人(NVOCC)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因为主管部门不同,适应法律法规不同,对二者的业务管理,在国内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议。而且在各自的领域,具体业务也大量地存在着交叉。如何在一种基于历史和现实的格局,在平衡国内与国际惯例中,理清这两个与我国外贸物流业高度相关的行业,恐怕还需要综合各方利害,通过立法机构或更具权威的政府部门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