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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船未买单 大连法官依照韩国法律判决修船案件

2007-7-21 9:41: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8月12日,大连海事法院适用《韩国民法》审理了一起修船合同纠纷案,这在我国非常罕见。原告为韩国某造船公司,起诉被告俄罗斯某公司拖欠修船费19万多美元。大连海事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签订地为韩国,合同履行地也是韩国,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韩国民法》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95030美元修船款。   修船未买单在中国被扣
  2003年1月,俄罗斯某公司所属“纳德奇达”号渔船要进行维修及改造,于是找到了韩国某造船公司,双方签订了修船合同。韩国某造船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全部维修及改造工作,并确定全部工程款为195030美元。
  按合同规定,俄罗斯某公司应在渔船修好后4个月内将195030美元修船款全部付清。然而,俄罗斯某公司将船驶离修船厂后,就一直未支付修船费。
  2003年8月,当该渔船到大连港停靠时,韩国某造船公司便将俄罗斯某公司起诉到大连海事法院,并向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法院扣押该船舶。
  法院认为,该合同纠纷的发生地虽然不在中国,但由于俄罗斯某公司的渔轮到大连港停靠期间,被法院扣押。同时,他们签订的合同中均未对管辖和法律适用提出约定,因此大连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便受理了该案。
  适用韩国法律法院做出判决
  接到原告的扣船申请后,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扣押船舶命令扣押了该船。随后,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昨日的审理中,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签订地为韩国,合同履行地亦为韩国,可以说韩国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本案应适用韩国法律。
  通过调查取证,法庭认为,原被告之间修船合同成立,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经按约定,完全履行了修理及改造船舶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履行支付修船费的义务。因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韩国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判决俄罗斯某公司向原告支付修船费195030美元。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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