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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交叉碰撞,让路船应承担主要责任

2007-7-21 10:14: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1987年5月27日夜,“津航测一号”与“津塘渔0286号”在塘沽港海面(北纬38°51′、东经118°51′05″)发生碰撞。“津塘渔0286号”船沉没,一名船员淹死。 
  [案情]
  1987年5月27日2310时,气象条件(晴间多云,东北风转东南风4—5级,能见度4—5海里),2300时前天津塘沽海面轻浪,“津塘渔0286”号渔船(船壳为木制,长23.25米、宽5.5米、深2.1米、总吨68.81吨、净吨35.78、主机65千瓦)由龙口外62渔区返北塘,进入夜间航行时仅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代替桅灯,没有按在航船显示左红右绿舷灯。2220时罗经航向为290°,航速为每小时5海里,在左舷前方2海里处发现“津航测一号”船,随即采取向右缓慢打舵,至罗经航向300°、当两船接近后,虽向右转舵采取避碰措施,但碰撞危险已不可避免。
  “津航测一号”船(船壳为钢质,长33.36米、宽6.62米,前吃水2.6米、后吃水3.2米,总吨162.14吨,主机315千瓦)于同日2018时离开天津港驶往秦皇岛港。2140时位于大沽口灯塔左舷正横、距离0.4海里,罗经航向117°(罗经修正量为—5°),航速每小时10海里。2250时,船舶位于北纬38°50′08″、东经118°13′,改为罗经航向91°转向前,驾驶员发现在本船左舷前方有一船(“津塘渔0286号”)显示一盏白灯,转向后该灯移至本船的右前方。当时,驾驶员目测估计“津塘渔0286号”船是抛锚船,故按原航向、航速继续航行,拟从“津塘渔0286号”船的右舷通过,在碰撞前约2分钟,船长令驾驶员开启雷达,但未起作用。于碰撞前30秒种,才发现“津塘渔0286号”船是在航船,且该船正向右偏转。“津航测一号”船即采取全速后退、及左满舵的避碰行动,但为时已晚,两船于2310时在北纬38°51′、东经118°17′05″海域相撞。“津塘渔0286号”的船尾住舱及机舱被撞漏、一名船员被海水堵在舱内身亡。由于双方未及时采耿有效措施,使“津塘渔0286号”船沉没。“津航测一号”船无损坏。此次海损,经核实认定:“津塘渔0286号”船的损失为70899.19元,船员死亡发生的费用18757.57元,天津航道局支付的救助费30000元,共计人民币119656.76元。“津塘渔0286号”船的残值估价为4500元。
  [双方争议]
  “津塘渔0286号”所在的渔业生产大队于同年7月12日向当地法院起诉。诉称:“津航测一号”船在处于对遇的危险状态下,没有注意瞭望,没有采取倒车措施,错误地向左避让,没有及时采取救船措施,造成其船舶、设备、网具、属具及船员衣物损失计人民币174635.9元。
  “津航测一号”船所在的天津航道局反诉称:“津塘渔0286号”船系为在航船,由于其未按规定开启眩灯,致使“津航测一号”船将其按锚泊船进行避让,“津塘渔0286号”渔船应负碰撞的重要责任,经济损失应按责任比例分摊。又称:由于“津塘渔0286号”船船长不同意“津航测一号”船将其船拖到浅水区施救,也没有及时抢救和清理渔网,给打捞增加了困难,故对方应承担10.5元打捞费的55%。
  渔业生产大队反诉辩称:“津航测一号”船打捞“津塘渔0268号”船死亡船员尸体,属于责任船应尽义务,自应由对方全部承担打捞费。另提出要求请天津航道局解决死者之妻的工作问题。
  [法院认定]
  碰撞前两船的航向和所处的位置为交叉相遇的状态,“津航测一号”为让路船,“津塘渔0286号”为直航船。“津航测一号”的驾驶员仅凭视觉发现了“津塘渔0286号”船,并未使用助航雷达判断对方的动态,即判定“津塘渔0286号”船是锚泊船,竟历时长达19分钟未能察觉该船处于航行状态。根据海上避碰规则,“津航测一号”船作为让路船,本应随时提高警惕,加强瞭望,谨慎进行避让操作,尽让路船的义务。但由于驾驶人员严重疏忽,出现了判断上的错误,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七条一、二款、第十六条的规定,是造成本次海损事故的主要原因。
  “津塘渔0286号”船未按在航船的规定显示灯号,当发觉让路船没有采取避让行动时,本船亦没有独立采取避碰行动,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1款(2)项的规定,也应承担本次海损的一定责任。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以互谅互让、吸取教训为原则,自愿达成协议“此次船舶碰撞经济损失为119656.76元,渔业生产大队愿承担35%,计41879.87元;天津航道局愿承担65%,计7776.96元,扣除已支付的救捞费30000元,天津航道局付给渔业生产大队人民币47776.90元。
  天津航道局负责联系解决死者之妻就为问题,若在协议签订后的一个月办理不成,则一次付给死者遗属补助费12350元。以后不再承担经济责任。
  打捞起的“津塘渔0286号”残船归天津航道局所有,并向渔业生产队一次性付给该船残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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