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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停顿诉中国惠普损害商业信誉被驳回

2007-7-21 10:51: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日前,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和关注的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损害商业信誉纠纷一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永不停顿公司诉称,我方于2005年1月与物美集团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我方向物美集团供应3台服务器,总价共计352000元。后我方从中国惠普代理商北京天力和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购进上述服务器并供应给物美集团,在此过程中反复核实了上述服务器的序列号,如约履行了我方与物美集团之间的合同义务。
  2005年3月7日,中国惠普向其渠道内的多家分销商、经销商发出题为“对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处罚通知”的电子邮件,其中包括“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BEJ622)在北京物美超市项目采购中,以低价中标,并提供市场上的漏单货给最终用户,致使最终用户无法享受7×24×4免费金牌服务,并严重损害了惠普公司的形象和正规合作伙伴的利益”、“将该公司列入惠普代理商黑名单”、“我们将不惜使用法律手段追究任何损害惠普和惠普合作伙伴利益的不法经营行为”等不实内容,严重损害我方商业信誉。故诉至法院,要求中国惠普立即停止侵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公开致歉。
  被告中国惠普辩称,永不停顿供应给物美集团的3台服务器中的2台本应是我方直销给广东省水利厅的,永不停顿以较低价格购进上述服务器后转销给物美集团,符合行业内对“漏单货”的定义。永不停顿的行为违反了我方的销售渠道管理政策,同时与我方合法代理商之间形成不正当竞争。我方依据事实发出“处罚通知”,并未进行歪曲和编造,亦未损害永不停顿的商业信誉,故不同意永不停顿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在市场竞争当中,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在本案当中,中国惠普向其多家分销商、经销商发出的“处罚通知”是否损害了永不停顿的商业信誉系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对此本院持否定观点。
  1、虽永不停顿当庭称其并非中国惠普任何形式的代理商,但从永不停顿向中国惠普以及中国惠普的多家分销商、经销商发出的“感谢”内容可以推知,永不停顿曾系中国惠普的代理商。“感谢”中提及的感谢中国惠普一直以来对永不停顿的支持与帮助、中国惠普曾经让永不停顿有饭吃、永不停顿明白不要再依靠中国惠普吃饭、所有分销商和经销商随时可能没有饭吃、永不停顿已有一年多未参加过中国惠普组织的任何渠道活动、并非中国人都愿意一辈子无怨无悔做中国惠普的代理等内容,可推知永不停顿曾系中国惠普代理商、曾参加中国惠普渠道活动等事实。
  2、永不停顿曾作为中国惠普的代理商,对于中国惠普产品的销售渠道理应知晓。永不停顿在尚无中国惠普产品现货情况下,即参与物美集团项目投标,中标并与物美集团签订合同之后,永不停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在市场上提到渠道现货,故通过中国惠普代理商天力和时将中国惠普拟销售给广东省水利厅的产品供应给物美集团,亦即使用中国惠普所谓的“漏单货”。“漏单货”虽系中国惠普自行定义之词汇,但永不停顿曾系中国惠普代理商对该词含义理应知晓,且永不停顿亦在“感谢”中认可供应给物美集团的二台服务器确系“漏单货”,“处罚通知”中“提供市场上的漏单货给最终用户”陈述并未歪曲事实。
  3、永不停顿曾作为中国惠普的代理商,对于中国惠普产品的售后服务事宜理应知晓,此从永不停顿与物美集团所签合同中对产品的三年保修和三年免费上门服务等内容的详尽约定亦可旁证。
  因中国惠普未对上述“漏单货”序列号予以确认,物美集团亦未实际享受到合同约定的中国惠普提供的售后服务内容,“处罚通知”中“致使最终用户无法享受7×24×4免费金牌服务”陈述亦未歪曲事实。
  4、经营者出于维护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统计分析商品销售情况、保证商品售后服务质量、维系并拓展销售网络等目的,制定相应销售政策对其代理商、分销商之行为予以规范并不为法律所禁止,除非存在损害第三人或社会公众利益之可能性。中国惠普的产品销售渠道政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永不停顿曾作为中国惠普代理商应明知上述政策内容,当永不停顿违反上述政策之时,中国惠普决定不再让永不停顿代理其产品的销售,“将该公司列入惠普代理商黑名单”的陈述并未损害永不停顿的商业信誉。如永不停顿认为中国惠普自行解除与其的代理销售关系不当,可另行予以解决。
  5、“处罚通知”中“严重损害了惠普公司的形象和正规合作伙伴的利益”陈述过激,“不法经营行为”和“处罚”用语亦不甚准确,但并非“处罚通知”的主体部分,尚不能达到损害永不停顿商业信誉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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