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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章机58号”船与“椒山机16号”船碰撞案

2007-7-21 10:55: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案由 
  “椒章机58号”与“椒山机16号”于1988年3月14日0330时左右,在椒江发生碰撞,造成“椒章机58号”驾驶员人身伤害及其它经济损失。
  案情
  “椒章机58号”船,系水泥质货船,总吨位为4.52吨,净吨位为4.07吨,主机功率2.2千瓦。
  “椒山机16号”船,系钢质货运船,总吨位21吨,净吨位为15吨,主机功率为11千瓦。
  1988年3月13日2200时左右,“椒章机58号”船驶至章安码头对面,在椒江江心沙头北面的水域捕鳗鱼苗,2400时左右,江面起雾,“椒章机58号”船原地锚泊,船首朝东。该船距离椒江北岸1000米左右(椒江北岸距离江心沙头一共1000米左右),船点一盏白色环照桅灯,船上共有两人,留一人在船头瞭望,距该船左舷15米处,锚泊着“椒章机37号”船。
  1988年3月14日0330时左右,江面雾更浓,能见度20米,在30至40米以内才能见到灯光。此时,“椒山机16号”船从东往西顺流航行,为避让前方的“椒章机58号”船,采取左舵,此时,“椒山机16号”船已经发现“椒章机58号”船上发出的手电信号,但已避让不及,“椒山机16号”船的船首很快就碰撞了“椒章机58号”船左舷的中偏后部位。碰撞前,“椒章机58号”船驾驶员郑XX听到喊声从舱里出来,站在机舱前的左边部位,此处正是两船碰撞交点。郑XX的左上胸被“椒山机16号”船船首撞伤,当场休克。后经医院和法医鉴定,郑XX左臂丛神经损伤,左手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郑XX因治疗花费3556.25元,修船费712元。“椒山机16号”船已经付给郑XX4000元。
  双方争议
  “椒章机58号”船认为:本起事故是由“椒山机16号“违章航行造成的。事故造成我船损坏,造成郑XX左臂伤残,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因此,要求“椒山机16号”船赔偿我船经济损失并补偿郑XX今后的生活费用。
  “椒山机16号”船未发表意见。
  法院认定
  法院在审理此案认为:在本起事故中,“椒山机16号”船主要有三处过失。1.海门港务监督于1986年5月19日颁发的《海门港船舶雾天航行及停泊的管理规定》中规定:“涛江闸与岩头连线以西的港区水域,不满200总吨的船只,在雾天顺流行驶时视程须在3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椒山机16号”船总吨位为21吨,在能见度只有20米以下的情况下,顺流航行在椒江港区水域,显然违反该港章规定。2.“椒山机16号”船进口航行,应当尽量靠右航行,即应当尽量沿椒江北岸航行,而事故发生地点是在出口航道上。“椒山机16号”船偏离航道,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九条第1项之规定。3.“椒山机16号”船在能见度不良时,未能做到谨慎地驾驶,未能将航速减到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限度,一旦构成增撞危险时,已经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
  虽然由“椒山机16号”船的过失,使两船发生碰撞,但郑XX的身体受伤并非不可避免。对具有合格驾驶员资格的郑XX来讲,应当懂得在构成紧迫局面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自身安全。郑XX当时若及时有效地躲闪,是可以避免人体受伤的。
  处理结果
  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
  1.本起事故“椒山机16号”船负主要责任,“椒章机58号”船负一定责任。
  2.“椒山机16号”船赔偿“椒章机58号”船医疗费和修船费共计9000元(含“椒山机16号“船已付的4000元)。
  3.本案诉讼费165元,由“椒章机58号”船和“椒山机16号“船各分担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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