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中心的公用设施建设
2007-7-7 10:55: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在进行配送中心规划建设的时候,除了要规划配送中心的作业设施与设备外,也需要对配送中心的公用设施进行规划。一般来讲,配送中心的公用设施包括给排水设施、电力设施、供热与燃气设施以及绿化设施等。对公用设施进行规划,除了考虑配送中心的实际需求外,还要与配送中心所在地的市政工程规划相一致。
(一)给水与排水设施
(1)给水设施
给水设施负责对配送中心生产、生活、消防等所需用水进行供给,包括原水的取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等各项工程设施。配送中心给水设施的规划,应根据配送中心的用水需求和给水工程设计规范,对给水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质及给水工程设施建设的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对不同水源方案进行比较,做出方案选择。同时,给水设施规划要考虑所在区域的给水系统整体规划,应尽量合理利用城市已建成的给水工程设施。给水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配送中心输配管线在道路中的埋设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2)排水设施
排水设施负责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配送中心的污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雨水。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污水和雨水;为使污水排入某一水体或达到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产业规模和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而对于配送中心,应更注重考虑水污染的防治,避免它的建设对所在地的环境造成不必要的污染。
排水管道工程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68-97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首先应熟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深入理解设计意图及要求,在施工中应按图精心施工,尤其管道的位置及高程是由设计单位经过水力计算,并考虑与其他专业管道平行或交叉要求等因素确定的,施工时应满足设计及使用要求。施工单位在因设计错误、材料代用、施工条件及有关合理化建议等需要变更设计时,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如果局部变更且不影响工程预算的,由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进行洽商,并做出洽商记录;如重大变更,还需建设单位的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正式的变更设计文件。排水管道工程的管材、管道附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具体施工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水管道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排水管道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核实竣工验收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复验和外观检查,并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和技术资料立卷归档。
(二)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由供电电源、输配电网等组成,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进行规划建设。在配送中心规划建设的过程中,要求配送中心的电力设施应符合所在城市和地区的电力系统规划;应充分考虑电力设施的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剥、防洪、抗震等安全要求;电力系统应从所在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应;电力系统应与道路交通、绿化以及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相协调。
为配送中心新建或改建的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整体水平相适应;供电设施的规划选址、选路径,应充分考虑城市入口、建筑物密度、用地紧张以及城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与要求;新建的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形式与建筑外形。
为实现配送中心的各项功能,保证物流作业正常(冷库储存、机电设备的运行等),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供电系统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电力设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设计和施工,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中断供电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确定:配送中心内的冷库、机电设备、通信设施等的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属于一、二级负荷;配送中心的其他设施设备属于三级负荷。
(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的情况进行设计。
(4)配送中心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盆、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来确定。
(三)供热与燃气设施
(1)供热设施
集中供热设施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包括集中热源、供热管网等设施和热能用户使用设施。供热设施在建设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JJ /T88-2000 /325-2000 )《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供热设施的热源应符合:①新装或移装的锅炉必须向当地主管部门登记,经检查合格获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运行;②重新启用的锅炉必须按国家现行标准《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办理换证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③热源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④热源使用的锅炉应采用低硫煤,排放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GBL3271)《锅炉大气污染无排放标准》的规定。
供热设施的热力网运行管理部门应设热力网平面图、热力网运行水压图、供热调节曲线图表。热力网运行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他们应熟悉管辖范围内管道的分布情况、主要设备和附件的现场位置,掌握各种管道、设备及附件等的作用、性能、构造及操作方法。
供热设施的泵站与热力站要求基本同上,也要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等图纸,管理人员也要经过培训考核。此外,供热设施的泵站与热力站的管道应涂有符合规定的颜色和标志,并标明供热介质的流动方向,安全保护装置要求更加灵敏、可靠。
供热设施的用热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提供供热负荷、用热性质、用热方式及用热参数,提供热平面图、系统图、用热户供热平面位置图。供热单位应根据用热户的不同用热需求,适时进行调节,以满足用热户的不同需要;用热单位应按供热单位的运行方案、调节方案、事故处理方案、停运方案及管辖范围,进行管理和局部调节;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热户不得私接供热管道和私自扩大供热负荷,热水取暖用户严禁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水,用热户不得擅自停热。
(2)燃气设施
燃气供应是公用事业中一项重要设施,燃气化是我国实现现代化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燃气系统供应配送中心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由燃气供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使用设施组成。
配送中心在燃气供应源选择时,应考虑以下一些原则:
①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区燃料资源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气源选择方案;
②应充分利用外部气源,当选择自建气源时,必须落实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等问题;
③根据气源规模、制气方式、负荷分布等情况,在可能的条件下,力争安排两个以上的气源。
配送中心在燃气输配设施设计时,应考虑以下一些原则:
①燃气干线管路位置应尽量靠近大型用户;
②一般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和繁华街道,以免给施工和运行管理带来困难;
③管线不准铺设在建筑物下面,不准与其他管线平行上下重叠;
④配送中心应向供气单位提供燃气负荷、用燃气性质、用燃气方式及必要的用燃气参数,提供供气平面图、系统图和用户供气平面位置图。供气单位应根据配送中心的用气需求,适时进行调节,以满足配送中心的需要;配送中心应按供气单位的运行方案、调节方案、事故处理方案、停运方案及管辖范围,进行管理和局部调节;未经燃气供应单位及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未经这些相关部门进行施工监督和验收,配送中心不得私接供气管道、私自扩大供气负荷和擅自启用未经批准的燃气输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