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物流天下全国物流信息网! | 广告服务 | 服务项目 | 媒体合作 | 手机端浏览全国客服电话:0533-8634765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数字云物流让您寻求物流新商机!
智慧物流让您的物流之路更畅通!

搜索
首页 >> 海运知识

实际应用中的海运单

2007-8-2 23:30: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海运单(SEA WAYBILL)是一种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不可流转的单证。海运单的特点就在于,它只能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收到单证所列明货物的证据,海运单不能作为所运载货物的物权凭证,也不能通过背书转让。由于海运单的这种特点,故收货人在卸港提取货物时不需持有并出示海运单,近而使得海运单既可以书面文件(同提单一样)形式出现,也可以电子交换信件形式出现,正好适应了现代海上集装箱运输高速度、航程时问短、作业快的特点,实现单证上的无纸化,也适应了国际贸易EDI化。   海运单近十几年才产生,由于各国的法律或法规不同,虽然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但各船公司基于本国法律的规定,对海运单的使用有自己的要求,这使得那些开辟中国航线的资深班轮承运人,应用海运单的规模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目前,在我国各港口营运的资深班轮公司,有的在遵守本国法的前提下,出于对运输单证的管理,对海运单的使用和操作做了明确的要求,而有的公司虽然使用了海运单,但对我国的代理不予确认和要求,从签发海运单来讲,船公司代理必须经船公司的确认同意方可签发,而境外船公司对国内发货公司的结构、资信情况,审核很谨慎,从而限制了出口海运单的使用。由于有的船公司未就有关海运单的规定及其使用规则全面通知代理,对已签发的海运单不做任何文件确认,致使卸港代理无从依据,放货时也只能按照通常的电报放货来处理,相应地又增加了单证审核上的繁琐和风险。
  我国是海运大国之一,外贸进出口量很大,在这些进出口贸易中,尤其是在进口货物中,大部分是无需转让的货物。而随着我国不断开放以吸引外资,越来越多的外商在我国沿淘及内陆地区投资办厂,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在进出口贸易中已占很大比例。船舶航程短,货物要求周转得快,为避免压船压港现象以及因非正本提单放货而带来的风险,这些都要求使用这种先进方法,海运单大有用武之地。作为船舶代理,应当了解海运单的基本程序,按照各船公司的要求,推广使用海运单。在已使用海运单的公司中,原在大连开辟航线的日本某船公司有一套比较完整、简单易行的操作程序,可以作为借鉴。该公司明确规定了特殊标识,以区分海运单号和提单号,使得卸港代理收到进口舱单即明确应当做何工作。首先,申请签发海运单的客户事先要与船公司签定有关协议,将收货人或其代理的公司名称及签章、签名备案。该公司将此通知自己的代理,货物装运后抵港前,装港将舱单传送卸港,卸港代理在货物抵港前向舱单上收货人或其代理发送到货通知,并通知收货人或其代理收到此通知后在上面签字盖章。收货人或其代理呈交已签字盖章的到货通知给卸港代理,卸港代理根据船公司的签名签章备案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凭提货单提货。因该船公司对签定海运单使用协议的客户有资信的审核和要求,至于海运费无需与装港再确认是否收到,省去来回联络上的麻烦,提高放货效率,充分发挥运用海运单的优点。对海运单的使用,各国都从法律角度不断地完善,以适应当今国际贸易运输的新形势。当今伴随国际贸易发展起来的国际物流业,使国际运输业成为其环节之一 ,要求航运企业对提供的服务注入新的内容,采取方便易行、快捷的海运单,适应了提高物资流通速度,节省仓储费用这一物流技术的要求,在今后的实际应用中,应有广阔的天地。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