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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物流企业内部管理文件(二)

2007-9-10 9:29: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快捷、优质、安全地开展货物运输业务,满足社会对物品运输的各种需要,依据相关运输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是一家集运输、仓储为一体的现代化物流公司,运输工具包括包租铁路行包专列、包租铁路行李运输车、及汽运车辆等。公司根据顾客需要,可为顾客提供“站到门”、“门到站”、“站到站”、“门到门”等服务。并与航空公司合作,可为顾客提供空运服务。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条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公司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货物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为“委托书”、“xx公司快运有限公司运单”(以下简称“运单” )。
  第四条  委托书、运单主要应载明:
  1、发送地和到达地;
  2、发货人、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货物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4、声明价格;
  5、承运日期、承运营业部名称、经办人姓名;
  6、运到期限。
  第五条  货物运输合同自本公司接受货物并填发运单时起成立,到货物运至到站或发货人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签字止,合同履行完毕。
  公司从发货人指定地点接受货物时起至填发运单止的上门取货过程,也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发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要求货物按期、完好的运至目的地;
  2、货物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义务:
  1、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委托书”(式样附后),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公路、铁路和航空的规章制度,维护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安全;
  2、因自身过错给公司或其他发货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付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公路、铁路和航空等规章制度。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
  2、因发货人、收货人的责任给我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义务:
  1、为发货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将货物安全、及时、准确运送到目的地;
  2、货物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
  第三节 承运货物的范围
  第八条  除易燃、易爆、自燃、有毒、腐蚀性等违禁物品及易污染等物品外,不违反国家相关条理及治安管理条理的,适于我公司铁路、公路、航空运输的物品都属于我公司运输货物范围。
  第四节 货物的委托、承运、押运
  第九条  发货人托运货物时,应填写委托书,发货人应对委托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发货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托运手续。
  发货人对所托运的物品是否保险可自行选择,并对声明价格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我公司根据发货人要求,提供到发货人指定的地点取货的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我公司对发货人托运的物品认为有查验物品的必要时,可要求发货人打开包装查验。如发货人不同意查验,可拒绝承运。开包查验后,由我公司恢复原包装或按发货人要求重新包装。
  第十二条  为保护顾客财产安全,我公司设置押运员,押运员对所押物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节 包装、货签
  第十三条  货物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运输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
  第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包装破损、松散时,我公司负责及时整修并承担整修费用。
  第十五条  包装上粘贴本公司专用标志或使用专用包装袋(箱)和集装袋,按规定使用专用施封器材施封。具体包装方法见《包装作业指导书》。
  第六节 运到期限
  第十六条  本公司提供货运服务的基本运到期限为:
  1000公里以下      2天;
  1000--2000公里     3天;
  2000--3000公里     4天;
  3000公里以上      4--5天。
  注:我公司可根据发货人的要求期限和自身运力情况安排不同运输方式,满足发货人要求。
  第七节 到达保管、通知、查询和交付
  第十七条  货物从运到后,自通知之日起,到达方免费保管3个工作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时,按每件2元/日收取保管费。
  第十八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或商定送货时间,自提货物通知时间最晚不得超过货物到达日第2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收货人和发货人联系解决。送货上门的货物,要在承诺时间内,安全、正确的将货物送到收货人手中,收货人验货、签字后交付。第十九条  收货人提货时,按要求认真、准确的办理交付手续。
  提取方式,凭:1、提货单;2、取货人身份证和介绍信、货号;3、取货人身份证和提货单传真件;4、收货人身份证及货号。
  第二十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时,要当场验收,如发现有短少或异状,应及时提出。如发现有损失时,经我公司验证,编制记录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作为收货人要求赔偿和我公司进行赔偿的证明和依据。收货人与我公司或车站办理完货物交付手续并运离交付地点后,发现物品短少、损坏,如无证明我公司责任的证据,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收货人询问货物是否到达时,本公司应及时予以查询并反馈查询信息。逾期未到的货物应及时做出记录。
  第八节 货物保险运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发货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办理货物保险运输,并按本办法支付货物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办理保险运输业务时,应以全票货物的声明价格为准。
  第二十四条  发货人要求办理保险运输业务时,应在货物运单记事栏内注明“保险运输”字样,并在“保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声明价格。全票货物的声明价格即为货物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五条  货物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险费率计算,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费率为3‰--10‰。
  第二十六条  按保险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票保险,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第二十七条  从发送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对保险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按本公司《货物保险运输理赔规定》进行赔付。
  第九节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货运价格有运费、包装费及保险费组成。具体费率见《公司价目表》。(在价目表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费率可有5%--20%的优惠。)
  第十节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制订,本公司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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