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首例擅自移动航标案判决
2008-10-10 11:29: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10月7日,长江宜昌航道局收到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查院关于2008年2月“鄂当阳浚05号”采砂船擅自移动航标案的刑事判决书。擅自移动航标进行非法采砂的船主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长江航道管理历史上首次对非法移动航标位置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2月2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许某为便于“鄂当阳浚05号”工程船在长江航道内采砂,带领该船船员李某驾驶交通船将长江云池水域正在使用中的“云池3号”航道标志船沿长江下游方向拖移169米。21日,长江宜昌航道局宜昌航道管理处通过航标遥测监控系统的截图发现后,随即向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报警。随后,长航宜昌公安局对许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2008年6月17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查院以宜市伍检刑诉(200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破坏交通设施罪,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该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破坏航道标志,足以使船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长江航道部门提醒,航标是重要的水上交通基础设施,是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指示标志,每一座航标都是航道部门按照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经过科学勘测和研究后进行精确定位而设置的,除了航道管理部门有权设置、撤除和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移动和改变航标的状态。航标一旦被擅自移动或破坏,其正常功能将不能发挥,就可能造成船舶航行偏离航道,发生船舶搁浅、倾覆、碰撞等海损事故,严重威胁公共通航安全。破坏航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