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报道:海关规范重大技术装备整机进口免税政策
2008-10-14 10:12: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2008年第6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重大技术装备整机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事宜及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整机对应的税则号列等相关事项,并规定从9月15日起按本公告执行。
自2007年7月起,海关总署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海关此次发布公告意在保证统一、规范执行相关政策。
公告称,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第24号、第29号和第30号公告中对重大技术装备整机进口免税政策的调整,适用于所有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和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设备。其中,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同时,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5号公告中涉及进口免税政策调整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的税则号列以此次公告为准。如遇到因年度税则税目调整,导致实施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有关公告以及本公告附件所列的设备名称与其对应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以设备名称为相关政策执行依据。
公告还明确,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中,有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和第24号公告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在2008年9月15日前,海关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已出具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仍然有效。
此外,自2008年9月15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进口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第24号、第29号和第30号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但此前已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却不得延期。
同样,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2008年第9号、第10号、第15号、第24号和第30号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应按本公告规定予以照章征税;对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增加商品项变更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对海关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仍按现行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对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中列明技术规格以内的重大技术装备整机,按该公告的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仍然采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在进行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时,其“征免方式”应填写“特案”。
又讯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2008年第65号公告称,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经商财政部,对此前下发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中的商品税则号列进行调整。
公告指出,《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和经国务院批准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20种商品的税则号列,自9月10日起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9月10日以前海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次调整前的税则号列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延期。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税款不予调整。
公告同时明确,对今后由于《税则》税目调整而造成有关目录中列名商品的税则号列与该商品当年应当适用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情况,进口有关目录中的商品,其税则号列应当按照当年版《税则》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