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代将平稳过渡快递准入制
2008-10-28 11:57: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明确表示:“考虑到一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实际情况,……,允许在修订的邮政法施行前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备案的有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市场实行准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0月23日开始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在此次修订之前,《邮政法》早在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20多年没有动过。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邮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业发展和政府监管面临新的形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表示,根据政企合一体制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表现之一在于适用范围较窄,无法据此对快递市场进行监管。
修订草案增加了“经营快递业务的规定”一章,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早在2005年8月,国务院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启动邮政体制改革时即提出“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修订草案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了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企业根据经营地域范围不同,可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或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考虑到一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实际情况,为了既保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的统一适用,又避免给这些企业增加新的负担,修订草案作了相应的衔接性规定,允许在修订的邮政法施行前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备案的有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资本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并购是否成为曲线获得快递经营许可证的捷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学德说:“根据《邮政法》修改草案,外部资本通过收购兼并现有快递企业,即快递企业更换了所有人,快递企业仍须重新进行许可证申请。”
据国家邮政局与国家统计局2007年开展的全国性统计,2007年底,全国较大规模的快递企业已有两千多家,从业人员24万以上,年产值在400亿元以上。
邮政专营业务仍较模糊
《邮政法》修订草案,将现行邮政法关于邮政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修改为: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按照现行邮政法的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此会议上作邮政法修订草案说明时说,在邮政法修改过程中,对保留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这一制度,各方面没有不同意见。但是,对于如何确定专营业务范围,存在较大分歧。
有的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单件重量标准确定邮政专营范围,即规定单件重量在一定标准以下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认为这样有利于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有的意见则认为,按照单件重量标准确定邮政专营业务范围,不符合目前快递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公平竞争,影响企业商务活动对快递服务的需求,也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用户对快递服务的选择权。
根据这一意见,草案起草部门建议按照“重量加资费”标准确定邮政专营范围,即规定单件重量以及资费均在一定标准以下的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曹康泰说,目前邮政刚刚实行政企分开,从分开后的这段时间看,邮政企业的快递业务发展较快,市场份额有所提高。再经过一段时间,邮政企业快递业务的市场份额继续提高,其自身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研究确定邮政专营业务范围的时机和条件将更为有利。因此,根据与各方面共同研究形成了“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的意见。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学德,见证了《邮政法》修改的全过程,更为推动修法而四处奔走。对于此次修订草案,他有自己的看法:“从《邮政法》修改草案来看,作为一个‘法’,草案是不够完备的。”刘学德说,“草案对‘邮政专营的范围’没有详细规定,而是采取后续补充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这可能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邮政法》修改草案通过后,邮政专营仍可能变化。从这一点来讲,《邮政法》修改草案即使通过后,也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刘学德说。
据悉,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邮政专营业务范围的具体方案。
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得以明确
修订草案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并明确规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草案还从邮政企业的营业时间、投递邮件的频次以及寄递邮件的时限和服务规范等角度,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保障作出了规定,并授权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在财力支持方面,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国家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等。
此外,草案还将邮政业务资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情况。即: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资费标准。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
根据国家邮政局公布的数据,今年前三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快递企业业务收入累计完成298.4亿元,同比增长17.3%,比上月下降1.3个百分点;业务量累计完成11亿件,同比增长22.2%,比上月下降0.7个百分点。9月当月快递业务收入完成38.1亿元,比上月增加5.5亿元,与收入最高的3月份基本持平。
同城、异地、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收入分别占全部快递业务收入的7.8%、52%和36.4%,与上月相比,同城快递比重上升,异地和国际比重下降;业务量分别占全部快递业务量的26.7%、66.1%和..2%。东、中、西部地区快递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1.5%、9.6%和8.9%,业务量比重分别为78.3%、11.7%和10%。
“按照以往惯例,草案在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应该已经征求了相关部委、相关利益方的意见,草案已经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如果没有大的反对意见,可能会马上通过审议。”一位国际货代业的资深律师表示。
记者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