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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程序公平还是实质正义

2008-10-9 0:10: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摘要:《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业界普遍提出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政府采购追求的到底是程序公平呢还是结果正义呢?鱼和熊掌究竟如何取舍,有时往往难以兼顾。本文认为,政府采购其实就是程序公平下实质正义的体现。 
  关键词:政府采购;程序公平;实质正义 
  中图分类号: F810.45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政府采购规模迅猛增长。1998年至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68.1%。从1998年的31亿元飙升到2006年的3681.6亿元。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例,近两年中央部委集中采购规模明显增长,采购金额由2003年的7.1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85.50亿元,较2005年采购总额50.47亿元增长了69.41%。作为政府采购的“根本大法”,它的到来彻底改变了政府采购无法可依的窘境,政府采购的角角落落都洒满了金色的阳光。 
  然而,《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业界普遍提出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政府采购追求的到底是程序公平呢还是结果正义呢?也就是追求的到底只是一个采购程序还是采购产品的质量? 
  程序公平和实质正义在法学界早已是司空见惯耳孰能详的词汇,2004年开始笔者有幸接受政府采购中心的委托,为其进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培训,培训中评审专家提出最多的就是此类的问题。某鱼和熊掌究竟如何取舍,有时往往难以兼顾。请看下述案例: 
   细节决定成败,四川“农远”项目招标引发众多质疑。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于2006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对四川省今年的“农远”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有16家企业投标,开标时,公证机构在唱标前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所有投标文件均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但有投标人代表当场对部分投标文件外包装密封袋上的标注提出质疑,经现场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核实,确有部分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注,TCL、浪潮、海尔等企业因没有在投标文件的封条上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标注开标地址,B标段投标文件被拒绝,成为无效标,不再进入评审程序。10月20日,中标公告公布,长虹、海尔等供应商中标。 
  结果一出,TCL、海尔、浪潮、方正、宏力尼科等企业立即书面致函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结果提出质疑。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分别书面回复了质疑。它们不满意采购中心的回复,随即向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四川省财政厅进行投诉。四川省财政厅维持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的TCL、浪潮、海尔等企业的B标段投标文件为无效标的决定。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是明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整个《政府采购法》中根本就没有采购质量方面的规定。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看,《政府采购法》其实就是一部体现程序公平的程序法。所以,政府采购又称为“阳光下的采购。”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优位的司法价值是以制度上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人格与自由权利为特征的。所以法律界有人打比方说,实体错误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所以无论怎样称都是必定不准的。故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的正义性的丧失。 
  程序法制是实体法制实现的基本保障。没有程序规则,实体规则不能自动实现。程序规则可以补充实体规则的不足,还可以纠正实体规则的偏失,因此它是实体规则得以实现的保障。如果存在着一些实体规则,而没有好的程序规则,从实践角度来看,十有八九是执行不好的。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操作程序公平的“指南针”。九章八十八条的《政府采购法》以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四大原则为红线,精短有力地诠释了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为政府采购的监管和操作制定了“游戏规则”和“行动指南”。《政府采购法》设计的游戏规则无不体现了上述的原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废标、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是这些原则的体现。《政府采购法》是依法维权体现程序公平的“铮铮盾牌”。采购工作开展之初,供应商在遭遇不公正待遇时,忍气吞声的有,委曲求全的有,《政府采购法》的颁布让这一切划上了“休止符”,周到的《政府采购法》教会了“委屈”的供应商拿起投诉、诉讼等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而《政府采购法》却站在背后为它们“撑腰壮胆”。 
  事实上,政府采购中程序公平和实质正义二者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第一,坚持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没有程序正义,也就没有实质正义。罗尔斯说:“正义即公平”,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在政府采购中,若没有程序上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则政府采购就成为了寻租者的场所,腐败滋生的地方,采购质量也无法保障,实质正义也无法体现。稀缺机会的分配实际上是有弹性的,而若不实行某种平等的分配制度,这种弹性就使人们有可能以低于潜在租金的代价去获得这种稀缺机会。因此,为消除寻租现象,就应允许全体社会成员和生产单位平等地获得由政府干预市场所造成的稀缺价值的平均份额或机会,并使之制度化。而消除寻租的一个主要途径便是实施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起点公平是实质正义的重要手段。没有起点公平,实质正义将成为一句空话。要实行监管部门和采购机构分离的原则。要实行跨国公司和民营企业享受国企待遇,进入政府采购视线,在切分政府采购蛋糕上获得了起点上的公平;《政府采购法》是扶强作大的“发动机”。无私的《政府采购法》给了民族企业一块大大的“蛋糕”,优先购买国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法》题中应有之义,不搞地域封锁和差别待遇给了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供应商以相同的公平竞争机会。而采购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分离加强了有效监督,有利于保障程序上的正义。财政资金花得明明白白,不同主体的企业获得市场公平,这或许是立法的本义,也是人们希望看到的实质正义。政府是市场上最大的买家,政府的财政资金是纳税的钱。政府采购得到有效监管,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市场公平和市场机会。所以罗尔斯说:“即使具有不同正义观的人也仍然会一致认为,只要在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时不在人们之间任意制造差别,只要这些准则能够对社会生活中相互对抗的利益要求确立恰当的平衡,那么体制就是正义的”。没有起点公平,实质正义将成为一句空话。 
  第三,实质正义可以在程序设计中加以体现。政府采购中可以通过严密政府采购文件来实现实质正义。对于专用材料、专用设备的采购,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性价比法评标,视情况可提高技术标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提出品质明示的担保义务。即卖方对其所交的货物的质量、特质、性能和用途方面应与其担保相符。例如: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应当废标。《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一部“采购大法”浓缩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六个大字,彰显节支促廉的双重政策功能,要使这部法律真正地成熟起来,需要广大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以法为鉴,“以身试法”,在实践中不断体现程序公平中的实质正义。 
  作者单位: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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