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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2008-11-2 1:37: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高速公路、长江大桥计重收费标准。
1.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4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长江大桥(指军山、荆州、宜昌大桥):基本费率为4元/吨•车次。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2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2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
(3)襄荆高速公路至荆州长江大桥连接线:基本费率为0.10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5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5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4)沪蓉西高速公路宜昌至长阳段:基本费率为0.15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0.075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75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2.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超限率≤30%的车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
(2)30%<超限率≤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其它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4倍线性递增确定费率计费。
(3)超限率>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限30%以内(含30%)的部分暂按其正常装载部分的费率计费,其它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确定费率计费。

普通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1.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一级公路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车辆按3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2)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上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车辆按3.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7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7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3)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下收费站:基本费率为2.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按2.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2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2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4)二级公路山岭重丘区收费站:基本费率为1.8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按1.8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1.8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9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9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5)500米以下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2.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按2.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2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2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6)501-1200米以下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按3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7)1200米以上公路桥梁(含黄石长江大桥)、隧道收费站:基本费率为3.5元/吨•车次。小于10吨的按3.5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3.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1.7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1.7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2.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超限率≤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2)30%<超限率≤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量符合公路承载标准的部分,以及超过公路承载标准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4倍确定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3)超限率>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以及超过公路承载标准30%(含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费标准收取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倍收取通行费。

计费取整办法。
实施计重收费后,最终费额按以下办法取整:费额零头≤2.50元,舍去;2.50<费额零头≤7.50元,归5元;7.50<费额零头≤10元,归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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