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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

2008-11-2 1:39: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不超限车辆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至49吨的车辆,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265元/吨公里的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计收。
  2、高速公路特大桥(隧道)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714元/吨车次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10吨的,按10吨计收。
  3、普通路桥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6元/吨车次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加收通行费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不超限部分,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超限30%(含30%)以内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30%—100%(含100%)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100%以上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

计重收费车辆按车辆总质量限认定标准:
  两轴车辆总质量限为17000千克;
  三轴车辆总质量限为27000千克;
  四轴车辆总质量限为37000千克;
  五轴车辆总质量限为43000千克;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总质量限为4900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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