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物流天下全国物流信息网! | 广告服务 | 服务项目 | 媒体合作 | 手机端浏览全国客服电话:0533-8634765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数字云物流让您寻求物流新商机!
智慧物流让您的物流之路更畅通!

搜索
首页 >> 采购资讯

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将如何与“狼”共舞

2008-1-18 20:14: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中国政府采购网 郭先旗
义务与权利
    我国签署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作为缔约国将会有效实施《协议》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我们要了解GPA规则,明悉自身应该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且利用协议赋予的权利,以便更好融身于国际政府采购大市场。
    我国可以利用协议的相关规定,在递交初步承诺的开价单时,限制市场开放的程度和范围,保护我国的某些部门、产品或服务免受冲击;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协议进入别国政府采购市场,并在竞争中逐渐成长;我们可利用国民待遇原则,使我国的产品或服务出口享受公平待遇的权利,免受歧视性待遇,在公平等基础上参与政府采购的国际市场竞争;充分享有利用协议对发展中国家作出许多有利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及技术援助规定的权利,为国内企业提供有效保护;享有利用协议中创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有理、有效地解决采购活动中发生的双边或多边争端,保护我国的利益。
    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我国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新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是必须具体承诺的义务。按照《协议》规定,我国应该向来自另一国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提供国民待遇和非差别待遇。不得对成员供应商和本国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也不能对未签署国成员的供应商给予特别待遇。对于签署国成员境内的供应商不应因外资参与程度的多少及提供货物的原产地而实行差别待遇,但对于发展中国家,将按照《协议》规定可以在严格的条件和限制之下,提供特殊与差别待遇。在执行《协议》时,应依据规定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的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在技术援助、资料提供等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应建立磋商、监督和争端解决的国际程序,确保有关政府采购法则能得到公正、迅速和有效的执行,维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要提高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及程序做法的透明度。
建议与对策
    质疑也好,反对也罢,我国已签署《政府采购协议》,正式启动加入GPA谈判,这已成为既定事实,我国全面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只是时间问题,并且为期不远。正确的态度是,积极争取时间,认真研究《政府采购协议》的内容,尽快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增加供应商投标、竞标的经验,加快与国际政府采购接轨的进程,为最终融入世界政府采购大市场作好各方面的准备。
    积极制定和完善国内政府采购规则,借鉴国外的措施并结合国情制定措施提高本国企业竞争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我国不合时宜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加速与国际规则接轨,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合乎国际惯例的现代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吸收新协议的有益成果,抓紧制定规范国内的政府采购行为的《招标投标法》,在全国政府采购领域形成统一的标准和操作模式。
    加强政府采购官员管理。政府采购官员代表政府进行各种采购,手中权力较大,同时责任也重大。因此,对政府采购官员的要求也非常高。他们不仅要懂政府采购法律政策,还要懂得国际贸易的政策和规则;要熟悉采购程序,熟练掌握国内外市场情况;不仅要懂得经济知识,还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不仅要懂得采购技巧,还要善于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加强对政府采购官员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发展壮大国内供应商。国内供应商要抓住战略机遇加快发展,尽量缩小与国外优秀供应商在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差距;加大自主创新的科研投入,形成一批我们自己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技术产品,并长期保持在某一领域的领先地位;国内供应商同样要走出国门,积极开拓国际采购市场,遵守贸易规则,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与任何潜在对手展开公平竞争。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