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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航运运价不得低于正常合理水平

2008-12-14 11:22: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昨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台湾海峡两岸直接通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12月15日实施。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签署后,两岸海上直航即将于15日实施首航。公告要求,公告发布前经许可已经从事两岸试点直航运输、两岸三地集装箱班轮运输、砂石运输的两岸资本的方便旗船,以及已经取得两岸间不定期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公司应向交通运输部申请特别许可并换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后,方可从事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
  未经特别许可,外国航运公司及外国籍船舶不得从事两岸间航运业务。《公告》规定,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公司及船舶,不得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提供运价服务,妨碍公平竞争,也不得以歧视性或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交通运输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目前正在抓紧时间为从事两岸海上直航的公司和船舶办理相关手续。交通运输部将结合两岸贸易、人员往来需求和航运市场状况,对运力投放进行调控,预计总的运力水平控制在90艘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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