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若成“慢递”则构成实际违约
2008-3-11 12:12: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由于既没有行业规范约束,又没有行业组织自律,快递服务行业“霸王条款”屡见不鲜,正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从今日开始,市消委会将陆续发布对快递行业“霸王条款”和不规范做法的点评意见,呼吁快递业经营者诚信经营,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霸王条款一:
快递延误不赔
例如“本公司将按照正常运送标准尽合理努力派送,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
不能按时送达,构成实际违约
该条款规定“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快递公司的经营特色即在一个“快”字,消费者选择快递的原因也多是因为一个“快”字,如果“快递”变成“慢递”,则失去了订立快递合同的原本目的。因此,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问题条款中“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的豁免内容,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典型案例:
节前寄月饼节后一月到
2007年中秋节后,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其于中秋节前5天寄月饼给远方父母,快递公司承诺一定会于农历8月15日前送达,但中秋过了十几天了,父母仍未收到月饼,张先生多次打电话到快递公司查询都没得到确切答复,最终在中秋节一个月后才收到,月饼已发霉变质。“原盼月饼寄孝心,却成慢递惹烦扰”,张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对方搬出快递延误不赔的格式条款,并称:“能送到就不错了!其他快递公司过了中秋节后连送都不送,就直接将月饼快件当垃圾处理掉!”张先生愤而投诉到消委会,经调解,快递公司向张先生道歉,并赔偿相当于月饼价值200元的损失。
霸王条款二:
寄件人投保由保险公司赔
如条款“若寄件人购买了保险,一旦托寄物品发生被盗、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寄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快递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
合同一方免除主要责任属无效
一、在快递服务合同这个法律关系中,快递公司造成快件丢失或损毁的,快递公司应当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购买保险是民事主体合理规避各自风险和责任的常用方法,但不能以对方已购买保险为由,来豁免己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快递服务合同与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寄件人与快递公司间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丢了件,快递公司就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寄件人与保险公司、快递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完全另当别论,不可混为一谈。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中,快递公司以格式合同条款将赔偿责任全部推卸给非本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完全免除自己丢损快件的赔偿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属于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
典型案例:
丢了羽绒服全推给保险公司
消费者田先生给北方朋友寄送羽绒服,快递公司上门收件,田先生交了50元。3天后,快递公司通知田先生,快件在中转仓库存放时被盗,要田先生凭快递单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快递单中已有保险合同条款,所交50元中有10元是保险费,保险价值300元,并称快递格式合同规定:保险公司赔偿后,快递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羽绒服的价格远不止保值价位,田先生愤愤不平:为什么快递公司当初关于“保不保险、保多少价值?”等内容不与自己协商就擅作主张,而且快递公司将责任完全推卸给保险公司按保值赔偿,其本身不再作任何赔偿的规定和做法也是在“耍太极、踢皮球”,于是田先生投诉到消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