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变慢递已构成违约
2008-3-13 12:23: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市消委:快递业霸王条款无法律效力
快件变成“老牛拉慢车”,或者所寄物品被丢失或毁损……而快递企业却利用“霸王条款”免除其赔偿责任,这是一些消费者曾有过的不愉快经历。昨日,市消委针对我市快递行业单方面事先拟定的不平等合同,就其法律意义上的无效条款作出了点评。
霸王条款①
<BR> 绝对有权检查寄件
条款:“本公司拥有绝对权利对每票快件开封检查是否符合有关政府机关规定或者航空限制,如发现寄件违法、违禁,有权退回或拒收。本公司有权在未事先通知寄件人的情况下开封检查交寄的物品”。
点评: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据《宪法》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另外,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类物品,快递企业有权查验,但不是上述条款所说的“绝对权利”,而是受到限制的权利。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如果经过查验后属违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递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法律没有赋予任何快递企业绝对的检查权,该条款违反了《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属无效。
霸王条款②
任意扩大免责范围
条款:“对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空运或禁运等不可抗力;快件固有的缺陷或特性(无论本公司是否知晓);暴乱或者民间骚乱等。”
点评:首先,“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法律对“不可抗力”有严格的界定,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条款所列事项,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快递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于先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主张免责。
霸王条款③
快递延误不属违约
条款:“本公司将按照正常运送标准尽合理努力派送,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这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快递公司的经营特色即在一个“快”字,消费者选择快递的原因也是因为一个“快”字,如果“快递”变成“慢递”,则失去了订立快递合同的原本目的。因此,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