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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供博弈:服务链上“失恋”

2008-3-14 17:38: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长期以来,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流通环节,一直存在着一种不和谐的关系——零供矛盾。这种不和谐的关系,表面上只是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纷争,实际也在对老百姓的消费质量造成负面影响。“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消费处在流通产业的终端,零供矛盾必然波及消费者。在生产-销售-消费的流通服务链上,零售商的强势挤兑供应商,或供应商强势挤兑零售商,都会恶化流通链上的服务协同,进而影响流通服务质量。
    “零供矛盾”早已不是一个什么新名词。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矛盾,也似乎永难休止。这对本该是商贸流通服务链上的亲密恋人,却为何成为对头冤家?该如何协同服务?
    目前内外资企业几乎都进入了跑马圈地的亢奋期。在 “规模带来效益”的理念下内资企业也在上演 “小鸡快跑”。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零售业的发展驶入了快车道。连锁百强2005年比上一年销售规模增长42%,门店增加26%,营业面积、职工人数增长38%。超市在全国各地展开近乎疯狂的 “圈地运动”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我国零售业大量拖欠货款的现象,甚至出现上百家连锁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而倒闭。
    我国的零售业每年只有1%~2%的盈利,却以30%~40%的速度发展。超市又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疯狂扩张的背后,资金瓶颈首当其冲。为缓解资金瓶颈,零售企业纷纷以各种手段,在供应商身上层层盘剥,造成了零供合同费逐年攀升,大量拖欠供应商货款的现象。更有经营不善的超市,造成资金链条的断裂,给供应商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目前,我国零售企业的盈利主要来源于渠道费用,资金来源太过容易,弱化了零售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和竞争能力。在某一段时间内,零售企业把供应商的货款当成了企业的固定资金,未使资金形成良性循环。而一旦资金出现缺口和供应商催款,零售企业的经营就会陷入困境、甚至猝死。
    在节假日期间,为了吸引顾客,卖场一般都会推出诸多的特价活动;新品要上柜,销售供应商都需要向卖场的各个店缴纳一定数额的新品上柜费或者叫进场费;卖场不超过两年就要进行重新装修,装修就要收 “选位费”。
    这种种从供应商得到的 “好处”,成了零售商为挽留住顾客,打出了低价牌,吸引消费者的 “资本”。这对于消费者来说,看似是一件好事。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零售商之所以能如此让利于消费者,是以打压供应商、生产商为前提的。而供应商、生产商要在超市的高额扣点及交纳费用后盈利,只能偷工减料或集体涨价,而这种方式必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目前,在流通链条上,零售商暂时占据了主导地位。而零售商不应因优势而随意打压供应商。花无百日红,而作为产业链条上的一环,零售商的荣辱与整个产业链息息相关。在当前产业依存高度紧密的经济社会里,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发展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任何一个企业或者说是行业,不可能游离于整个产业链而单独存在,一个企业的兴衰与整个产业荣辱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零供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零售商合同外收费、随意罚款,以及拖欠货款等。而供应商群体中能自我保护的比较少,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即使是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是在完善的法律、政策规范下运作的。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因为供应商的弱小,就由他们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则下自生自灭。
    但是,在流通的产业链条上,由于零售商掌控着销售渠道,凭借其主导地位,随意打压供应商。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往往敢怒不敢言,他们无短缺商品的货源,又无品牌的优势,只经营群众不可或缺的日用工业品和快速消费品,起到中转和衔接的作用。他们面对过剩产品、有限的市场,为争商场的一席之地,依附商场,出钱出力、承担风险,成为弱势群体。供应商多为小本经营、小范围供应,资本小,品种单一,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出现长期拖欠货款,或市场倒闭,难以为继,就危及自身安全。
    零供矛盾尖锐,必将影响市场经济环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制度来约束零售商以及供应商双方的行为,否则市场经济体制会受到影响。因此,为了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于2006年11月出台了 《零售商供货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不允许零售商向供应商征收进场费等各种费用。此 《办法》一出台,就受到有关专家的质疑。专家担心, 《办法》虽然对进场费作出了一定界定,但对进场费的种类缺乏明确界定,也没有规定合同费的上限。所以 《办法》的出台,对缓解零供矛盾能起到多大作用,还有待时间检验。果不其然, 《办法》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零售商的 “收费”势头,另立名目,且费用逐年递增。
    我国零售商在产业链条上的主导地位,短时间内还无法改变。这就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在立法、监管上加大力度,审查零售商的资质,规范零售商的行为。
    在零售商开设店面之前,有关部门应该对零售商进行资质、过往经营记录、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等进行审查。同时,对待零售商不能像平时监管普通企业一样,而是要加强对其资金、资质等多方面的监管。比如可以考虑设立保证金制度,一旦零售商经营出现危机,那么有关部门可以及时获取信息,从而事先防范。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对零售商是否拖欠供应商货款或者乱收费等问题进行监督和查处,而非 “民不告,官不究”,不必等供应商告上法庭后才进行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黄国雄教授认为,零供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收费问题。收不收各种费用和以何种名目收,由供求关系、企业规模和产品地位决定。如果商品短缺,零售商还要给工厂优惠,以解决商品供应问题;供过于求时,工厂产品要进入卖场,则要支付相关费用以开辟销售渠道。因此,供应商也要根据市场行情,视时选择经营品牌、品种,来逐步扭转自己在产业链条中的弱势地位。
    零供关系作为产销关系的体现,不仅仅是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双边关系,而是生产者、消费者、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多边关系,直接关系零售企业的的信誉和形象。目前零供关系已经不仅仅是普通商品买卖,而是涉及国家的整体流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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