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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案件查处

2008-3-18 16:06: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物流行业案件查处
  
所谓物流行业就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其 包装、托运、报关、从中收取劳务费的行业。主要从事进口、出口货运代理业务。
   
大部分是通过海运,少部分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也有些货物是管道运输或邮政运输。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通过航空运输的货运量近年来有较大的增长,货物种类和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目前这个行业在中国还属于一个正在发展的阶段,还不是很完善,很成熟。但这个行业的发展前景比较看好。属于新兴产业,发展的速度也比较快。
   
当事人:上海×××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公司的南京分支,但业务单独核算,该分公司主要从事空运、海运业务的代理。今年8月我局对这家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在该公司提供的业务结算表中发现该公司有退佣的记载,不是所有的退佣都是不合法,退佣?
    退给谁?目的是什么,这是关键,该案退佣,退给的是伟创力公司,伟产力公司是当事人的客户——货物托运的委托人。货主委托货运公司托运货物,货运公司却给货主单位佣金,为什么?不合情理?
×××公司在南京,是一个生产企业,总公司在新加坡。公司每年有大量进出口业务,其委托当事人主要是代理出口ip 手机业务(也只是很小的一个部分)。给当事人的业务量一年就有2000多万元,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润就有500多万元,可以说是当事人最大的一个客户,伟创力公司这么大的业务量,代理公司谁不想得到。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委托方市场,也就是货主市场。货运代理公司要取得业务,就要附带条件。在该案中的附带条件就是我给业务给你做,你要给我公司钱。可能大家觉得比较奇怪,我代理托运,我出人力物力,还要给你钱,不可能,也不实际。这里说的给钱,退佣,是指货主正常支付代理托运发生的运费、报关费、海陆运输保险费、代理费给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在委托相关部门托运,会产生差价利润,对产生的这部分利润你要给我货主一部分。那可能大家又觉得奇怪,那不好直接把价格降下来,干吗要先把钱给你,你在返还给我,不是多此一举。这是这个行业的特点决定的,该行业是一个没有多少实物资本的,不需要多少投资,靠的是关系,网络和业务量,所有报关费、保险费、提单费、运费等都是透明的,空运有航空公司的报价,海运有海运公司的报价,这些价格都是公开的,要想从这上面赚取差价,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赚的就是劳务费。劳务费根据货物量、劳动量代理公司自己报价。在该案中,当事人给货主的报价其实已经扣除了劳务费,根本就没有收。可以说已经很低。那还要给其返还利润?这钱从哪来?这也是空运行业的特别现象。航空公司对外托运运费报价分两种,一种是按体积报价,一种是按重量报价,(有的地方也不一定)货物体积比较大,重量轻,占用空间,航空公司不可能按重量单价算,多数按体积收费。那么货运代理公司收取货主费用肯定也要区分重货还是泡货不同收费,这也无可厚非。都是按航空公司的报价收取。货代行业都比较喜欢做泡货业务,因为利润高,劳务费、佣金只是小头。作为专门从事代理托运的公司,他们有他们门路,他们可以在支付给航空公司运费时,泡货按重量单价付费,方法:拼盘。(轻重货物拼盘,没有重货,可以买其它代理的重货)也不是所有的泡货都能拼到盘,要看当事人有没有重货可以拼盘。没有那就只能亏损。
×××公司托运的就是泡货—ip电话。×××公司经常进出口,他自然知道这个业内行情。所以就提出了分泡的要求,按双方约定,不管当事人能不能到拼到盘,都要按体积单价和重量单价核算的价差的70%返还给伟创力公司。作为当事人公司通过自己的操作产生的利润应该归当事人所有,但其将这部分利润返还给货主,这种操作是否合法?这要看细节。从财务上来说,如果正常的折扣折让,当事人将给伟创力的返还,经税务部门核准,开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那就没有问题。这在调查中,当事人也提出来的,说发票还没有开,准备开红字发票冲账,显然是经人指点。但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实返还款一部分已经支付,且开了发票,发票是当事人找的其他货代公司以代理费名义开的。并非当事人所说的没有开票,这就构成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账外暗中给付对方单位和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是一种典型的回扣行为。所以案件也很顺利结案。从当事人账面核实,其时机已经支付的回扣就有200多万元,对应的业务收入是1000多万元,利润100多万元。
应该说这种案件处理不是很难,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了解当事人的经营模式,弄清给付财物的对象、目的。一般来说,货代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对这些业务结算单、提单都会整理收藏,在这些单据上都明确记载着收入情况和发生的支出情况,我们只要通过分析,把正常佣金与非正常佣金区分开来,给付业务单位正常的佣金和给货主单位的退佣区分开来,找到突破口并不难。这里是给付货主单位钱款,但货代行业商业贿赂行为还有一种典型就是给付对方单位业务人员个人财物,这在调查过程中会发现比较多,但证据印证难度相对比较大,要找到收受贿赂人,其承认才行,且人员众多,取证工作量也比较大。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愿意你去跑下家,不愿意你断了他们的业务链,一般都会主动承认,只要你不跑下家,罚多少,就看个人谈判技巧。
这里也只是简单介绍,货代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应该还有很多,我们也是今年才开始着手这类案件,还有很多形势有待挖掘,希望以后的工作中大家有什么好的经验、体会,能经常交流,共同学习,取长补短。谢谢



但在这个领域,作为工商部门,监管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空白,可挖掘的东西应该也比较多,从今年我们分局查处情况来看,该行业主要存在的违法可能有
   
一、无照经营
   
 1、无照、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情况是国际货运公司在中国成立办事处擅自开展业务,比较大的国内货运组织在不同城市以办事处名义擅自开展经营活动。一个好的物流公司他的网点要多,这样才能实现便捷的单据交换,但有没有太多的精力成立分公司,一般都是在各个城市放几个人,从事单据服务,但成本开支又比较大,解决的途径往往就是也给各个驻点下达任务,自收自支,慢慢的发展壮大,成了气候,而国家对物流行业分支机构之前没有放开,成立不了分公司,所以往往以办事处名义擅自开张经营。
   
 2、超经营范围且无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3、一般超范围经营
   
二、擅自变更经营地址
   
三、合同违法
   
四、虚假宣传
   
五、商业贿赂,这是该行业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比较普遍,主要有给付佣金或收受佣金情况。
   
佣金
    
"        在国际贸易中,物流是通过中间代理商进行的。中间商介绍或代理而收取一定的酬金,此项酬金叫佣金。
   
"        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的百分比,叫做“明佣”。
   
"        不标明佣金的百分比,甚至连“佣金”字样也不标示出来,有关佣金的问题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这种暗中约定佣金的做法,叫做“暗佣”。
   
"        佣金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货价中是否包括佣金和佣金比例的大小,都影响商品的价格。含佣价比净价要高。
   
不是说给付佣金都不合法,佣金有正常佣金和非正常佣金,要注意区分,正常代理之间给付的劳务费用、佣金都属于正常的,是否正常合理,我觉得还是要看支付或者收受佣金目的或者说动机是什么。给付对象是谁?
   
结合今年我局查处的一家货运代理公司商业贿赂案件作个简单介绍。
   
    这是一起很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该案应该说代表了货运行业的普遍用作规律,该案案值也比较大,贿赂金额也较高。这种案件只要能取到确凿证据,钱应该不成问题。最终我局没收违法所得就1035793.25元,罚款10万元。这也只是最终结案数据,并没有全部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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