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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为何封杀国货?

2008-3-2 20:34: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除非“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或者“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然而,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路面设备采购却置国家法律与不顾,公然在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打出了只要“洋品牌”的旗号—— 

   ; 国货遭拒 

    2006年12月12日,中国公路项目信息网等媒体发布了一则招标公告,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委托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为江西昌泰高速公路等单位购买铣刨机、多功能装载挖掘机、双钢轮压路机、摊铺机、沥青路面修补设备若干。在其中沥青路面修补设备等多种设备在“技术规格”一栏中明确要求是“国外知名生产厂家原装产品或在国内投资组装”。 

    这意味着占据了国内市场较大份额,甚至在国际市场拥有一席之地的国产自主品牌路面设备,不具备此次政府采购的入围资格。由于此次政府采购的绝大多数路面设备必须是“洋品牌”,使得采购从开始购买标书、报名甚至到招标结束,所有国产自主品牌生产厂商只能成为一旁的“看客”。 

    据介绍,本次政府采购是江西省高速公路路面养护等设备的首次公开招投标,也是江西省高速公路建设的世行贷款项目之一,采购设备总值约3000万元。 

    负责组织此次采购事宜的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机务处处长陈雪飞称,本次设备采购完全是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的,质优价低者中标。之所以大范围拒绝国产自主品牌的设备,主要原因是国产自主品牌虽然价格低廉,但质量不过关,远不如国外品牌设备质量相对稳定可靠。 

    陈雪飞还表示,国外品牌的设备在购置费用上普遍比国内品牌高出30%甚至更多,为防止国内一些小厂商以“价低质劣”的设备恶意低价中标,只能在招标文书中预先设槛,将这些国内小厂家拒之门外。 
     
    各方质疑     

    针对这种“求洋求贵”做法,中国公路学会筑路机械分会秘书长刘文华认为,也许国货有个别技术不如国外知名品牌的,但从整体上看,国产自主品牌的高速公路路面设备并非像江西有关部门介绍的那样质量低下。另外,从我国的公路路面养护现状看,目前全国养护经费缺口达数百亿元。政府采购应从售价、服务、技术、性价比等条件综合考虑,不能盲目追求国外品牌。否则对于支持国产自主品牌发展、倡导节约型社会都显得不合时宜。 

    内蒙古高速公路开发公司设备租赁公司经理王金胜指出,从国产路面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看,该公司去年采购了近5000万元的路面设备,绝大多数是国产自主品牌。这些国货无论售价、技术标准、实际使用情况还是售后服务,相对国外品牌来说都有更多优势。正是因为国产自主品牌在招标采购中的积极参与,使得几年前很昂贵的国外品牌路面设备价格不断下跌,大大节省了采购成本。 

    在路面设备招投标报名时就被拒之门外,一些国产自主品牌生产厂商感到无奈和困惑。他们表示,政府采购的关键是能够采购到最佳性价比的产品,不应该将国外品牌还是国内品牌作为衡量标准;而将“国外品牌”作为招标书中的硬性指标,甚至列为“技术规范”,这种门槛设定违背了招投标惯例,也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 

    他们还反映,江西此次政府采购所称的“国际知名品牌”概念模糊,容易出现人为的操纵;另外,所谓的“国外厂家在国内投资组装”早已花样翻新,一些厂家打着进口品牌的幌子,在国外注册一家公司,作为企业形象宣传使用,而所有的生产都在国内完成。一位专业人士告诉记者,能够满足“国内投资组装”这一条款的,全国只有一到两家,开标结果甚至可以“精确预测”。 

    在得知国产自主品牌厂商参与江西此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遭到封杀的消息,国内有关专家拍案而起,认为不管采购方出于何种目的,不按招标产品需求衡量供应商产品技术参数,而是人为设立品牌门槛,这种做法既不符合行业规范,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上海市政工程行业协会副会长李祖耀认为,江西此次政府招标文书显然不合行业规范。采购方称,指定国外知名品牌主要是担心国内一些小厂家以最低价中标,造成最低价买到最差设备的局面。但实际上,采购方完全可以在招标的技术规格表述中设置相应的技术参数和售后服务要求,甚至对公司实力提出较高的商务条款,比如注册资金,以往的销售业绩等,这样完全可以避免“低价低质”情况的出现。 

    李祖耀说,江西此次政府采购并没有提出这些限制条件,而是笼统地把国产自主品牌拒之门外,这是不合理的,“很有可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采用的非常办法。” 

    对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主任徐永胜也表示,江西此次政府采购项目明显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他指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除非“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或者“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显然,在江西高速公路上使用的养护设备不属于例外的范畴。 
     
    根源所在 

    在政府采购中,公平政策的制定是基础,而在执行中贯彻公平原则更为重要,否则政策只能是一纸空文。由于配套法规不健全以及监督环节弱化等因素的存在,很多领域中出现了所谓“潜规则”或“行业惯例”,使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在执行层面上遇到了阻碍。 

    就在此前不久,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招标公告》,也将国货拒之门外。该招标公告称,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项目公开招标的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包括螺杆式冷水机组2台、冷却塔2台、空调离心泵和空调末端若干。其中,螺杆式冷水机组和空调离心泵的整机明确要求是“欧美日原装进口”。据了解,报名期间,格力等国产品牌的空调厂商也积极向投标人递交报名材料,但都多次被拒之门外,原因就是这些品牌统统不符合“原装进口”的要求。愤怒之下,格力空调公司将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的这一做法投诉到媒体。合肥市政府经过深入调查和仔细研究之后作出撤销违法公告的决定。此事刚刚平息,江西政府采购又打出这一旗号,人们不禁要问,他们为何如此明目张胆挑战法律呢? 

    对此,徐永胜认为,监管部门的缺位仍然是此类现象不断发生的首要原因。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法律的授权,我国从中央财政部到各省、市财政厅局先后都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处(室),在全国形成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监管体系。 

    在江西动辄数千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从立项到招标原则的确定必然要向主管机关、权力部门履行审批程序。然而,这些封杀国货的违法行为竟然一路绿灯,不能不引人深思! 

    徐永胜强调,《政府采购法》自实施以来,我国各级财政部门查处了大量招标采购违法案件。但从近两年政府采购的法律文书来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行政执法状态和执法水平并不乐观。财政部门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阻力较大,有关部门缺乏相互理解和彼此配合,政府采购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普遍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人员大部分是学财经的,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培训,认定违法事实不知如何援引法律,不懂行政执法程序,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参差不齐,政府采购的执法条件和执法工具也非常简陋,主管领导还不太重视政府采购行政执法,人手奇缺,缺少必要的技术设施。执法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而崇洋媚外思想作祟也是重要原因。不可否认,某些设备和产品国外的性能与质量要好些,在国产设备确实不能满足要求时,不能一概排斥国外产品。但从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崇洋心态依然左右于一些人的内心。 

    由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12月25日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也规定了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央和省级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在全国全面实行。可人们发现,在清单中,尤其是高附加值的采购品中,推荐的几乎是清一色的国外品牌。 

    这一清单的公布在业界和学界都引发了不小震动。在前不久举办的中国民族产业论坛上,知名评论员、人民日报评论部副主任林治波指出,全国性的政府采购数额巨大,足以影响企业乃至行业的兴衰。同时,政府的采购行为是一个巨大导向,势必引导全社会的采购倾向。民族产业是民族复兴的物质基础,再不保护扶持,民族产业甚至将面临边缘化。 

    林治波认为,造成这种“国人不爱国货”局面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体制设计上的缺陷。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某些方面存在不透明、暗箱操作现象,一些跨国公司熟悉并适应了中国的潜规则,抢占了政府采购市场。二是受鸦片战争以来形成的民族自卑主义思想的影响,造成政府、老百姓和厂家都不愿意使用国货,而国产品牌产品也缺乏自信,纷纷披上“洋包装”外衣。三是国产品牌的质量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他说,提倡国人使用国货首先应通过体制改革的办法,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同时,应从文化层面上加强宣传和教育,改造国民性,树立民族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再者,要提倡领导和政府部门带头使用高品质的国货,特别是在汽车、涂料、复印机、打印机等领域,政府采购清单要体现扶持政策。 

    此外,惩处不严,警示不力也不可小视。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财政部18号部长令第六十八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对违反这些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外,还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为此丢乌纱、交罚款、坐大牢的实在是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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