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虽未保价法院照样判赔
2008-3-29 11:59: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收件人没收到笔记本电脑,物流公司认为货物未保价,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电脑虽未保价法院照样判赔
苏先生委托大连某物流公司将一台电脑快寄给罗先生,货物到达后由罗先生所在小区物业公司门岗签收,但是,罗先生最终没有收到该电脑。日前,市中院终审判决,物流公司未按运输约定将电脑交付给罗先生,属违约应该赔偿。
2007年10月17日,大连的苏先生将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交给大连某物流公司以快寄的方式托运给四川成都的罗先生,物流公司接收货物时,对货物验货、包装,进行了托运,该电脑未保价。但是,事后,罗先生没有收到电脑。苏先生与物流公司交涉未果,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提出,被告公司未能按约定将货物送给收件人,违反合同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赔偿这台电脑损失9403元。被告公司在法庭上提出,公司将货物快寄到四川成都罗先生居住的小区,交给了物业公司的门岗,门岗进行了签收,因此,按照双方的运输合同,完成了运送义务。此外,由于原告的货物未保价,因此公司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苏先生将货物交给被告物流公司时,物流公司进行了验货并代为包装,公司没有明确告知对方不保价的后果,现在该货物没有交给收件人,虽然没有保价,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给原告货物损失费9403元。
某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此案时,某物流公司提出,当时,收件人在电话中指示,将涉案物品放在门岗的物管中心,将运送的货物由收件人居住小区物业人员代收,这种邮递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因此尽到了运送义务,不应赔偿。
市中院认为,双方系货运运输民事法律关系,物流公司有义务将电脑安全完好地送给收件人,现在罗先生没有收到,物流公司又不能提供罗先生或苏先生授权物业门卫收件的证据,应承担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经营范围是“货运代办”,而不是投递邮件,不属《邮政法》及实施细则调整范围。今年3月中旬,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