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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物流企业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解析

2008-4-22 13:54:00 来源:南通物流网 编辑:qqbox 关注度:
摘要:... ...
现代物流是储运技术革新与先进信息技术结合的产物,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于2005年12月29日下发,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税收政策作了调整。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03年起国家将“现代物流”作为调研专题,并成立了由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中国物流与采购成员联合会组成的“现代物流专题调研组”。2003年11月,“现代物流专题调研组”完成《关于我国现代物流情况的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2004年8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
 
        二、新政策中的筹划机遇
 
        物流企业主要是从事代理服务业务和运输、仓储业务,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税务机关一般是按企业统一按收取的服务业务收入,全额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征税。而实际上物流企业还要支付给其他如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较大比例的费用,只赚取差价收入。
 
        如果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无疑对物流企业的收入造成了重复征税。而且,由于物流行业开具的发票一般为服务业发票,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虽然其中含有大量运输费用,由于没有开具规定的运输业发票,也不能抵扣运费金额的进项税额。因此,国税发[2005]208号初步解决了仓储业务重复征税问题。
 
        文件要求物流企业将收入分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征税处理。即:
 
        1、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两点规定分析,只能是政策的初步到位,不能是完全的到位。
 
        尽管如此,这一规定也为物流企业和接受物流企业劳务的纳税人留下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如物流企业有既提供运输业务又提供仓储业务的一项劳务,就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大运输业务收入,减小仓储业务收入,这样不仅使转换运输的仓储收入减少了2%的税率,也增加了接受发票单位的运费增值税进项抵扣数额。
 
        三、新旧规定比较
 
        文件同时规定,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这一点与其他运输企业的要求是一致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如果物流企业不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其按差价征税的规定自然不能享受。
 
        文件虽然规定了试点物流企业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运输业发票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但也是对原来规定的重复。文件虽然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过程中取得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最新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试点物流企业的运输费用,也是应该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文件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和“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的规定”,与原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是一致的。
 
        虽然文件没有就发改运行[2004]1617号文件要求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问题予以明确,但是所得税细则对此早有规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不符合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不构成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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