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快递”受质疑 通知收件又称“内部丢失”
2008-5-10 16:21:00 来源:北方网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2008年4月7日,我母亲从江西省宜春市请天天快递公司宜春地区业务员邮寄超薄手机一部(2007年年底以网络购物方式购买,全新)到天津塘沽,在邮寄前请业务员核查并已声明该邮寄物品为贵重物品,与手机一起邮寄的还包括购机收据、保修卡、手机配套用品等。
2008年4月14日中午1时许,天天快递公司塘沽地区业务员与我联系称邮件已到,要送到我办公地点。因当时我本人未在单位且邮寄的是贵重物品,便让其转天再送。转天,该业务员亦未如约将邮件送达。4月16日上午,我即与该业务员联系要求其上午送件,此时业务员称我的邮包丢失。我随即与天天快递塘沽公司联系,对方工作人员称该件已经找不到了,按遗失处理。我问为什么我的邮件到了塘沽还会丢失,该小姐称早上业务员之间出现问题,可能是有人恶意做的,并要求我与天津地区处理邮件丢失的金经理联系。
我随即与金经理联系,他要求我把丢失件内物品详细描述。我即与我母亲联系,母亲说是父亲购买的,初步认为价值在1000元以内。下午,我准确得知该手机价值1580元(收据在邮寄件内,但相信可以从厂商处核实)。金经理称在1000元以内可以处理,1000元以外部分他无权处理。后金经理又与塘沽地区夏姓负责人联系并表示下午或转天将由其二人中一人当面与我沟通。下午我再与金经理联系,金经理将夏先生电话给我并让我与夏先生联系,夏答应当天下午4点前到我单位当面协商,但后不知何故未到,并说该事件将报公司总部处理,他不再插手。金经理在接到我电话时也称其不再处理此事,上午承诺的1000元以内的赔偿因未与夏先生达成一致而不予承诺。
金经理在上午与我沟通时曾说过:如果是报总部处理此事,由他们仲裁结果会按照邮政有关规定不超过300元的赔偿。我本人对此种可能产生的赔偿方式相当不满意,我认为不应该由无过错方来为一个公司经营管理更甚可能是恶意侵占行为承担损失。本人对此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
1、邮件丢失并非在运输途中,而是在快递公司办公范围之内,因此其不能按照邮政有关规定对快递运输责任的免责条款免责。2、该邮件自从丢失后,该公司既未作内部调查也未报警处理,本人有该公司钻特殊行业免责条款的空子而恶意占有本人财物的嫌疑。3、本人不认可该公司把该事件搁置而留给总公司处理此事的方式,该件本应在寄出后3日内到达,现邮件既拖延4天到达又发生了所谓的丢失,我个人没有义务配合他们走内部流程。 读者鲍女士
□调查附记
接到读者鲍女士电话和邮件投诉后,记者随即了解了相关细节并于4月21日与天天快递公司金经理取得联系,金经理承诺立刻函复。在收到本报传真件后,金经理却口头表示公司处理该事件没有问题,记者应去采访邮政管理局。22日,天天快递公司加盖公章回复本报如下(回复中对方时而是“我公司”时而是“我”,从调查经过看“我”应为金经理本人。记者注):
“客户鲍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此快件确属在我公司丢失。在出现此问题后,我公司也在积极地与鲍女士协商、解决该问题……当时鲍女士回复未作保价。本人便按照相关规定回复:‘若此物品未作保价,则只能按我公司运单背面契约条款中的第四项内容进行赔付——赔付人民币200元整。’鲍女士对此赔偿不认可,所以我们在电话沟通后约定转日就此问题沟通解决。关于鲍女士所提及的我公司在同一天上午和下午处理问题不一致的说法,是因为上午鲍女士提供给我们的是在1000元以内,下午核实后说是在1580元。根据《国家邮政法》及主管部门规定,‘非保价邮包丢失实际赔偿限额不能超过运费的3倍。’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还是愿意按照公司条款规定,赔付200元,但对方对此不能认可,所以此问题超出了本人的职权范围,故给鲍女士相关回复。就鲍女士提出的几点看法,做如下回复:
1、关于物品丢失的范围,根据《国家邮政法》规定,包裹在收件人没有签收的情况下,遗失包裹由发件人和揽件公司处理或者按照邮政法来处理。所以此件无论是在哪个环节遗失,处理标准都是统一的。2、此件遗失后,我公司对事件相当重视,不仅在内部就此事件展开了调查,同时也与鲍女士积极沟通、协调处理。关于‘本公司钻特殊行业免责条款的空子’,肯定不存在,因为有《国家邮政法》约束。3、‘需报总部处理’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进行的,且上报也只能按照相关条款进行赔付。
对于此事件的发生,我公司深表歉意;对我公司遗失问题,我们会追根究底进行调查、解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为了表示我公司解决问题的诚意,我公司仍愿与鲍女士见面解决此事,对我们该做出赔偿的部分做出相应的赔偿。”
对于天天快递公司的回复,读者鲍女士不满意,认为该公司只是在反反复复强调《国家邮政法》规定的不保价应该怎么赔,却丝毫没有解释为何邮包到达塘沽后仍会离奇丢失,而这是问题的关键。“正如对方工作人员承认的是恶意侵占。他们说是致歉,却为何失约不作解释。关键问题是,像他们这样解释,不是可以把所有不保价的快递物品都丢了,再赔200元了事?!邮包晚到4天怎么赔?还有,根据‘快递服务’标准,如果邮包晚到7天,已经需要按完全延误赔偿了。也就是说,以后快递公司发现完全延误,也可以把物品占有后给些许赔偿了事。”
我国的“快递服务”标准已于今年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报提示居民在选择快递业务时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公司,不要只关注价格,对重要物品一定要予以保价,如果快递公司业务员不建议或者不同意您作大额保价,也一定要据理力争,以防陷入赔偿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