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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三月一签到底合法吗?

2008-5-30 11:54: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我们公司合同总是三个月一签。公司忙的时候就招,不忙的时候合同到期就不签合同,把人裁了,有时还签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有时拖延不签。请问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里的“应当”就是我们生活中说的“必须”的意思。所以上班后,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不签是违法的。 

    但是很多单位生怕劳动合同对其产生束缚,又苦于一定得签,所以和员工签订很短期限的劳动合同,比如常见的有一年一签。你所说的三个月一签或一个月一签很鲜见。这样做虽然在现阶段可以避免解除赔钱,但是实践中很容易忙忘。一旦忘记,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反而对单位来说更糟。 

    就现行的法律来说,三个月一签或一个月一签并不违法。不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会限制这种短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的最低年限,但是该法的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样一来,从2008年起计算,员工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就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两次固定期限越短,第三次来得就越早。 

    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不想续订的,一般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此,设立短期劳动合同的最大目的已经落空,再签订三个月、一个月劳动合同意义已不是很大。 

    所以,劳动合同三个月一签不违法,但是将来老板就要掂量一下这样做是否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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