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违规需承担行政责任
2008-7-25 2:02: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邮政局副局长徐建洲称,快递企业若违反规定还需承担行政责任。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具体行为的情节,决定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比如违法泄露用户信息的,按照《办法》第35条的规定,对快递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他指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基本人权。《办法》在总则部分对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做了专门规定。同时,针对快递服务的现状,对维护信息安全和公共安全,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1、要求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法泄露用户信息,不得开拆、毁弃、隐匿、扣留、倒卖、盗窃用户快件。2、明确了禁止寄递物品的范围,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等禁止寄递。3、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4、签订安全协议。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共同承担安全责任。5、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比如发生冰雪灾害、地震这种状况,应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对事故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